中國法學會法學研究會
3.15 簡報
第239号(2021年)。
脂肪含量與所涉及食品的測量值之間的差異
誤差幅度過大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廣西南甯中央法院:改判支援"明知假買假"10倍懲罰性賠償!
陳金傑與玉林長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昌公司")、廣西廣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百公司")、廣西廣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百燕甯店")産品發生責任糾紛。
2020年2月25日,陳金傑在廣白家甯購買了44箱《原版吳昌珈1908》,上述商品陳金傑共支付4017元。
吳昌昌牛巴産品标準代碼Q/YCHS0001S,包裝中被列為營養成分12.5g/100g,廠家為長昌公司。
陳金傑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析檢測研究中心對上述"原武昌努巴1908"樣品的脂肪含量進行檢測後,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析檢測研究中心于2020年3月13日分别出具《檢驗報告》,每批檢測1份。脂肪含量為45.3克/ 100克;2 脂肪含量為54.6克/100克;3.脂肪含量為54.6克/ 100克;4.脂肪含量為40.1克/ 100克;5.脂肪含量為49.7克/ 100克。
陳金傑對他購買的商品涉及南甯市延甯區市場監管局投訴,市場監管局委托廣西民生中檢測有限公司對陳金傑購買了"原武昌牛巴1908"抽樣試驗,分别制作每批脂肪含量為45.3克/100克-47.9克/100克。以上報告均載明"檢驗項目:脂肪""判斷依據:産品速效要求"标記值"12.5g/100g"檢驗結論:檢驗樣品檢驗項目不符合産品快件品質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陳金傑認為,長昌公司生産的"原武昌十巴1908"包裝中所含的脂肪含量值與實際檢測值不符,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随後向南甯市延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損失十分之一",即1.長昌公司、廣白延甯店向陳金傑貸款損失3575元,廣白公司向廣白延甯店承擔補充清算責任;本公司向廣白燕甯店賠償陳金傑40170元,廣百公司對廣白甯店承擔額外清算責任;廣百公司對廣白燕甯門店承擔補充清算責任;4、鑒定人出庭作證的820元法庭費用由長昌公司、廣白公司、廣白延甯店承擔。
一審認為,涉案食品的脂肪含量不符合産品的明确品質要求,涉案食品被貼上缺陷标簽,沒有誤導消費者,懲罰性賠償以造成損害賠償為條件。支援退貨,退貨,不10倍補償。
1、食品标簽上脂肪含量與測得量值之間的差異,超出誤差範圍,不符合産品所表達的品質要求。
一審法院認為,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第6.4條規定,食品中能量和脂肪的允許誤差範圍小于或等于标明值的120%。
在這種情況下,長昌公司生産的"原武昌牛巴1908"外包裝上标注脂肪含量值為12.5克/100克,
然而,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析檢測研究中心、廣西民生中央檢驗有限公司《檢測報告》了解到的結果,可以看出,陳金傑購買的《原武昌昌牛巴1908》實際脂肪含量值≥40.1克/100克,是以,《原武昌昌牛巴1908》外包裝上标注的脂肪含量與實測值的差距, 超過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用指南》。第6.4條規定,允許的誤差幅度不符合産品的明确品質要求。
2、脂肪含量不會對人體生命健康造成危害,食品在标簽有缺陷的情況下;
根據日常生活的經驗,所涉及的食物不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通常食物的量不會很大,沒有證據表明所涉及的食物的脂肪含量會對人體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是以在這種情況下涉及的食物應該有标簽缺陷。
昌昌公司也沒有對脂肪含量做出特别聲明,不能發現昌昌公司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是以不會侵犯消費者的權益。
3、脂肪不屬于食品安全影響物質,沒有證據表明食品涉及的案件會對人體生命健康造成損害。
另外,從物質性質上看,牛肉脂肪是牛肉制品的成分,屬于正常營養成分,脂肪含量的差異是由天然農産品的本質性質決定的,GB2726《食品安全标準熟肉制品》并沒有限制脂肪含量,《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條例》也沒有将脂肪含量納入食品安全名額抽樣項目, 是以脂肪不屬于食品安全影響物質,而且陳金傑也沒有證據表明食用涉案食品會對人體生命或健康造成損害,是以,該案中标注的食品包裝的脂肪含量值和檢測值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的要求, 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
據此,陳金傑向長昌公司、廣白延甯店要求賠償40170元,廣百公司向廣白延甯店承擔補充清算責任,依法無依據,無支援。
4、支援原告的檢測費主張,不支援專家的法庭費用。
對于陳金傑聲稱1500元的檢測費是為了證明長昌公司、廣白公司、廣白燕甯店生産的産品不符合快遞品質要求的必要成本,陳金傑要求長昌公司、廣白公司、廣白燕甯店承擔費用,由醫院予以支援。
專家出庭費用不是必要的費用,是以陳金傑主張長昌公司、廣白公司、廣白燕甯店承擔專家出庭費820元,在法律上無證據,不予支援。
5、廠家應賠償原告的付款損失和檢測費用。
昌昌公司是産品生産企業,所生産的産品不符合明确的品質要求的産品,應由生産者承擔責任,是以昌昌公司應賠償陳金傑的損失3575元和檢測費用1500元。
根據公平原則,當長昌公司賠償付款損失時,陳金傑應将購買的商品退還給昌昌公司,不能退還扣除的部分貸款。
在另一起案件中,廣百公司、廣白燕甯店送出了涉案産品檢驗報告,證明該産品檢驗項目在檔案中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規定,廣白公司、廣白延甯店已履行了進貨檢驗義務。包裝營養成分表中涉及的産品的脂肪含量是否确實符合國家标準,需要經過專業機構的鑒定才能得出準确的結論,是以即使涉及的産品的脂肪含量超過标準,廣白公司、廣白燕甯店作為食品經營者, 要求其對每批進料産品進行脂肪含量測試,顯然也超出了食品經營者的法定責任範圍。
南甯市延甯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09人民國小780民事判決,一審判決:支援返還、返還款、不支援10倍賠償,即長昌公司賠償陳金傑貸款損失3757元,陳金傑将參與食品返還給長昌公司;
陳金傑對一審判決向南甯中央法院提起上訴。
二、二審認為"明知假買假"屬于消費者,食品标簽上脂肪含量與實測值的誤差範圍之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改變刑期支援10倍的補償。
1、"明知假貨假貨"在法律上有證據,屬于消費者。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食品、藥品糾紛發生的,購買者主張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的權利,生産者或者銷售者以仍在購買為由,以購買者意識到食品和藥品的品質問題"。
陳金傑本案應當屬于消費者,是本案訴訟的适當标的。長昌公司作為生産者向陳金傑明知涉及食品品質問題的案件進行抗辯,本院不予支援。
2、食品标簽上脂肪含量與測得的脂肪含量之間的差異,超過誤差範圍,是違反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
正如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食品安全一般指引》第6.4條明确規定,食品中能量和脂肪的允許誤差範圍小于或等于标明值的120%。
具體本案中,長昌公司生産的"原武昌昌牛巴1908"外包裝上标注脂肪含量為12.5克/100克,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析檢測研究中心、廣西民生中央檢驗有限公司的《檢測報告》。經了解結果可以看出,陳金傑購買的"原武昌牛巴1908"實際脂肪含量值≥40.1克/100克,是以,《原武昌牛巴1908》中脂肪含量與外包裝标簽實測值的差異超過了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第6.4條所允許的誤差幅度, 不符合産品的明确品質要求,是以所涉及的食品标簽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是違反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
3、廠家應承擔"回一虧十"的責任,商家無需承擔。
長昌公司涉案食品生産企業,其生産的産品不符合明确品質要求的産品,應承擔生産者責任,是以,昌昌公司除賠償陳金傑損失3575元外,還向陳金傑支付涉案案件10倍的賠償金, 也就是說,29盒108元×10倍的箱子59元×10倍的價格是40170元。
長昌公司作為生産者承擔了十倍的賠償,廣白公司、廣白延甯店不再承擔賠償責任。陳金傑要求廣百公司、廣白燕甯店共同承擔責任,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本院将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金傑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依法減刑。
2021年8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甯市中級人民法院釋出(2020)桂01民事判決第11442号,二審判決如下:二審判決支援"十倍賠償",即維持一審判決退票、退稅、試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