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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雅安曝出27批问题食品,涉及防腐剂、抗菌药残留等

安全警示!雅安曝出27批问题食品,涉及防腐剂、抗菌药残留等

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近日,雅安市食品安全监督厅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抽样,包括糕点、肉制品、食品饮料产品、蔬菜产品、饮料、豆制品、酒类、冷冻饮料、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冷冻食品、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0大类食品333批次的样品。结果表明,306个批次合格,27个批次不合格。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信息和抽样如下:

1.雅安市金山城酒店经营销售纯谷物酒(散装50%vol)、甜味剂(以环己酰胺形式,实测值:0.0159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宜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庐山县老炉酒店生产销售的玉米酒,甜素(以环己酰胺计,实测值:0.00250g/kg,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宝兴海子塘酒厂生产,雅安市雨城五皮冷锅鱼店经营和销售玉米生浆酒、甜素(以环己氨基磺咪嗪计,实测值:0.0113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不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甜味剂的化学名称是环己氨基钠,它是食品生产中常见的添加剂。甜味剂是常用的甜味剂,属于无营养的合成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甜,无味,甜,无营养甜味剂。加热时味道略带苦味。分解温度约为280°C,没有焦糖化反应。在酸性环境中轻微分解,碱性时稳定。其浓度大于0.4%,具有苦味,溶于亚硝酸盐,硫酸盐含量高,产生油状或橡胶状气味。不吸湿,不支持霉菌或其他细菌生长。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4),"甜味剂"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可用作甜味剂,其使用范围为:冷冻饮料(冰除外)、水果罐头、腐奶、饼干,复合调味料、饮料(包装饮用水除外)、酒制剂和果冻的最大使用量为0.65g/kg,而果酱的最大使用量, 花蜜、腌菜和熟豆为1.0g/kg 去壳煮熟的坚果和种子的最大使用量为1.2g/kg,面包和糕点的最大使用量为1.6g/kg,去壳煮熟的坚果和种子的最大使用量为6.0g/kg,冷果、言语和果饼的最大使用量为8.0g/kg。此外,糖尿病患者和肥胖的人可以使用它代替糖。粮农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规定,每天允许摄入的甜味素(ADI)为11毫克/克培。也就是说,对于体重60公斤的成年人来说,即使每天吃血清素,只要他每天摄入的不超过660毫克,也不会对他或她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由于甜食的甜味,通常很难通过正常饮食实现有害的摄入。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角度来看,甜味剂是一个充分的风险评估结果,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作为我国合法的添加剂,甜味剂只能用于葡萄酒的制备,葡萄酒的制备,又称葡萄酒的制备,是一种混合葡萄酒。如果在酒中使用甜味剂,则添加量超出范围并且是违规行为。与制酒不同,白酒是按照传统工艺生产的,要求不允许添加发酵产生的非白葡萄酒,如香精、香料等,包括甜味剂都不允许添加。根据我国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标准白酒不允许添加甜味剂。

4.雅安市雨城诚眼镜干店经营销售泡泡胡椒(散装)、苯甲酸及其钠盐(在苯甲酸中,实测值:1.12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5.宝兴县灵冠润鑫杂货店经营销售泡泡美椒(散装)、苯甲酸及其钠盐(在苯甲酸中,实测值:2.47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宝兴县灵观屿贸易杂货店经营销售起泡胡椒(散装)、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1.32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苯甲酸及其钠盐(在苯甲酸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在食品工业中常用作防腐剂,对霉菌,酵母菌和细菌具有良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过食品标准,可能引起肝脏蓄积中毒,危害肝脏健康。酸豆中苯甲酸及其钠盐(在苯甲酸中)检测值超过标准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延长产品的保质期,或者为了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差, 或者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测量不准确。

7.宝兴县灵观富银卤素肉店经营销售卤素鸭、亚硝酸盐(亚硝酸钠,测定值:17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宜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亚硝酸盐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作为颜色保护剂和防腐剂,可以使肉制品呈现鲜红色,还可以抑制肉毒杆菌毒素的生长和繁殖。亚硝酸盐进入血液中可被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并且在酸性条件下(如胃液)容易与胺类反应生成硝基化合物。过量摄入亚硝酸盐(一般是误吸)可引起急性中毒,临床表现为口唇、指甲毛、皮肤等缺氧症状,伴有头晕、恶心等症状。

8.雅安市王街农副产品专卖店经营销售的干芽(散装)、二氧化硫残渣(实测值:0.79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2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氧化硫残渣,食品中的二氧化硫残渣通常是指二氧化硫、硫酸硫和焦化硫酸钠、硫酸钾、硫酸钠、硫酸钠、硫酸钠、次硫酸钠等无机硫酸盐残留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干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2g/kg。对二氧化硫有过敏反应的人(例如哮喘患者等)如果吃的食物超过二氧化硫水平,可能会出现过敏症状,如喘息、头痛或恶心。如果长期大量摄入二氧化硫残留的食物,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毒性体现在胃肠道反应中,如恶心、呕吐等。此外,它还会影响钙的吸收,使机体钙流失。

9.石棉县给排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大渡河饮用纯净水(11.3L)、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2、0、0、0 CFU/250m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n-5、c-0、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10.四川省人民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饮用天然矿泉水(18.9L)、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0,318,396,0,46CFU/250m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n、c、0、m、0CFU/250mL)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病态病原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体皮肤、呼吸道和肠道,易在潮湿环境中生存,消毒剂、紫外线等抗性强,对具有健康风险的人具有较弱的抵抗力。本次监督抽样发现,3批饮料样品铜绿假单细胞细菌超标。包装饮用水中的铜绿色假单胞菌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良的结果,例如员工未消毒的手直接接触包装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或包装材料清洁和消毒缺陷。

11.雅安吉精选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精品香蕉(散装)、拟除虫菊酯(实测值:0.16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拟除虫菊酯是一种烟酸类杀虫剂,具有触感、胃毒和内吸、蚜虫等良好的抗毒效果。少量残留物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拟除虫菊酯残留物超标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最大限值》(GB 2763-2019)规定,茄子蔬菜(西红柿、茄子除外)中拟除虫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辣椒中拟除虫菊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原因可能是为了快速控制害虫,增加用药量或不遵守采摘间隔规定,导致市场上产品残留过多。

12.雅安市美嘉乐生活超市销售的鸡蛋(鲜鸡蛋)、磺胺类(总量)(测量值:3793.66μ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不到")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磺胺类(合计),磺胺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的一类合成抗菌药物,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具有很强的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预防鸡球虫病。长期摄入含有磺胺类药物的动物性食物可能导致健康危害,如泌尿系统和肝损伤。

13.雅安市玉城鲜活超市经营销售芹菜、毒死氡(测量值:0.87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有毒拟除虫菊酯是一种有机磷酸盐杀虫剂,对甲状腺磷酸盐、胃中毒和熏蒸有良好的效果。少量残留物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有毒蜱残留物超标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上限》(GB 2763-2019)规定,芹菜中毒氡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芹菜中毒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防治害虫而非法使用。

14.雅安市雨城兴之白酒店经营销售高粱酒(55%vol)、酒精度(测量值:52.5%vo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54.0~56.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15.天泉县敏感酒业部门经营销售玉米酒(53%vol)、酒精度(测得值:55.6%vo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52.0~54.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16.雅安市雨城湘北小炉酒生产销售的高粱酒(58%vol)、酒精度(实测值:54.4%vo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57.0~59.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酒精含量:即酒中乙醇的浓度(体积百分比),是指100毫升葡萄酒在20°C下含有乙醇的毫升数,酒精度是白酒产品的重要质量指标,不合规会影响葡萄酒的质量。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控制不当,检验能力不足导致酒精度偏差,也可能是包装不良,乙醇挥发的储存和运输不当,导致酒精含量降低,也可能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用低级葡萄酒冒充高酒

17.宝兴县豆花酒店经营和使用的餐具——碗、大肠菌群(测得"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能检测不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8.庐山县味园餐厅经营中使用的餐具筷子、大肠杆菌组(测得"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必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9.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4段52号汉源县财富商务中心北碚烧烤店经营餐具-杯子、大肠杆菌组(测得"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能未检出")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0.汉源县汉源茶叶餐厅经营的餐具——筷子、大肠菌群(测得"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能检测不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1.襄阳县肥肠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碗、大肠杆菌组(测定"检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必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2.雅安市名山名羊汤火锅店经营餐具-碗、大肠杆菌组(测得"结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必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3.县内刘师兄家常菜操作中使用的餐具筷子、大肠杆菌组(测得"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能未检出")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4.四川上源浩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餐具——筷子、大肠菌(测得"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能检测不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5.天泉县民营饭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盘子、大肠杆菌组(测得"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能未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6.汉源县红牛肉食堂操作餐具——碗、大肠菌群(测得"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能未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7.嘉美面馆、大肠杆菌组使用的餐具(测得"检测",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能未检测")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大肠杆菌是国内外食品污染常用的指示菌之一。膳食(饮料)已检测到大肠杆菌,表明更容易受到致病细菌(例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的污染。《餐(饮料)食品安全消毒国家标准》(GB 14934-2016)规定,食品(饮料)中不得检测到大肠杆菌组。在餐(饮)装置中检测大肠杆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具没有彻底清洁,消毒和灭菌,或者操作者或周围环境不干净,导致餐饮设备的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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