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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慢性病被拒录,专家建议对公考体检标准进行备案审查

作者:南方周末
因慢性病被拒录,专家建议对公考体检标准进行备案审查

2024年3月16日,河南省实验中学洛阳学校考点,参加公务员省考的学员正在进行考前复习。(人民视觉供图)

修订8年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下称“标准”)再次接受大众拷问。

一个渐趋明显的现象是,近年来,不断有考公的考生因在体检环节查出患有桥本甲状腺炎、多囊肾等慢性病而被拒录。且标准被扩大应用,部分事业单位、国企,甚至私企等也以此为依据筛选求职者,相关法律诉讼频现报端。

这引起相关学者的关注,2024年4月16日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蓟门决策”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红勃提出,标准将“显性的歧视”标准化,并且影响范围逐渐扩大,从“公务员到事业单位再到企业”,造成制度性歧视。他建议有关部门对标准进行备案审查和司法审查。

论坛上,包括首医大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副院长蒋荣猛在内的多位医学界、法学界人士都认为,标准涉嫌职业歧视,应当及时修改,将疾病是否影响工作纳入考量。

无一胜诉

现行的标准于2005年施行,2016年首次修订,相关部门同时印发了长达137页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下称“手册”)。

标准共21条,规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血液血压、视力听力、心率和其他指标。

此外,标准不仅在公务员考试中适用,部分事业单位、国企、私企也开始参照。

例如,手册中规定,桥本甲状腺炎患者为体检不合格。在律师张晓丽代理过的一起行政诉讼中,被代理人周某就是这项规定的“受害者”。

张晓丽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2022年6月,周某报考杭州市拱墅区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岗位。这个岗位,并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而是“合同工”。

周某通过笔试、面试后,因体检查出患有桥本甲状腺炎被判定为不合格,被拒录。

桥本甲状腺炎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无传染性。甲状腺功能异常时,会呈现甲亢和甲减症状,但甲状腺功能正常时,患者的生活和工作并不受影响。该病比较常见。《Nature》上的一篇论文显示,在女性人群中,桥本甲状腺炎患病率超过10%。

申请行政复议失败后,2023年3月,周某将拱墅区政府及拱墅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张晓丽认为,周某报考的社区工作者岗位并非公务员岗位,不应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其体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适用其他标准,这会损害其他人的就业权,不合理的要求就是一种就业歧视。”

最终,周某败诉。杭州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拱墅区民政局在招聘时明确告知体检适用标准,周某报名时亦签字表示知晓并服从招聘安排。所以,拱墅区民政局依据“体检不合格”结论作出不予录用原告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南方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与《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共有28起,所有案件均被驳回,应聘者无一胜诉。

法院给出的理由多为:原告因身体条件不符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不予录用的决定并无不当。

出于种种顾虑,还有更多的“周某”未能选择法律途径维权。

张晓丽记得,此前有一西安女孩前去咨询。她在应聘教师职位时,笔试、面试均第一,最终因桥本甲状腺炎未被录用。但张晓丽为她写好起诉状后,对方放弃了行政诉讼。

这个女孩解释, “这次体检被刷,但在下一次考公体检中可能不会被查到”,但一旦起诉,她患病的事就会被公开,在一定范围内被他人知晓。

代理过周某案件后,张晓丽接触了更多的因患病被拦在公考外的年轻人。她注意到,标准被越来越多的单位企业滥用,这些年轻人的就业选择也进一步收缩。

张晓丽认为,标准本身“也应该随着时代进步做一些修改了”。

涉嫌违反上位法

除了桥本甲状腺炎,高血压、糖尿病、甲亢,严重的神经官能症中头痛、头昏、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都是标准里规定的体检不合格情形。

标准还规定了兜底条款:“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实践中,医生群体对标准的适用存在困惑。

四川某三甲医院体检中心医生公开发文表示,有些情况《手册》中未作规定。例如部分受检者长期生活在高海拔地区,他们的红细胞数、血红蛋白水平往往高于规定的数值上限。对于糖尿病的诊断标准,也应当进一步细化。

在蓟门决策论坛上,多名专家认为,需要明确探讨的是,标准中规定的疾病是否对个人的职责履行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解放军总医院第二医学中心主任医师徐国纲认为,从事军事工作、航天员等特定岗位由于其职责的特殊性,确实需要较高的体能和健康标准。同时,公务员属于特殊岗位,设立准入门槛也较为正常。但在疾病诊断上,标准需要考虑到年龄因素。

徐国纲举例说明:“五十多岁的人和二十多岁的人肯定是不一样的”,如果把年龄刨除了,再去考虑这个问题,变成一个普世性的,“大家都在讲这个事,就等于耍流氓”。

此外,徐国纲认为,标准对于精神疾病、传染病应严格控制,对于慢性病、非传染性的疾病,应当分级分类分析,例如刚诊断糖尿病时,可以通过生活方式和药物干预,“也不影响寿命和工作,但若到了并发症期,就需要控制了”。

蒋荣猛也指出,随着技术进步和治疗方法更新,标准中列出的部分疾病已不影响个人的工作能力,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会传播。在医学界,这些问题已有明确的共识。

多名法学学者提出,标准的部分条款涉嫌违反了宪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上位法。

例如,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但标准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为不合格。

从法律位阶来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不属于标准化法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推荐标准,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表示,标准法律效力较低,不具有广泛的强制适用性,在体检标准与职务履行之间的关联性上,“法院和复议机关是可以对体检标准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对于标准本身,徐国纲建议,要不定期地更新,并和疾病的分级分类挂钩,同时强调对工作能力的评估。最重要的是,应该加强公共教育,“只有通过提高公众对一些慢性病和健康问题的认识,消除对病症的误解和偏见,才能够解决问题”。

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代紫庭

责编 钱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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