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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慢性病被拒錄,專家建議對公考體檢标準進行備案審查

作者:南方周末
因慢性病被拒錄,專家建議對公考體檢标準進行備案審查

2024年3月16日,河南省實驗中學洛陽學校考點,參加公務員省考的學員正在進行考前複習。(人民視覺供圖)

修訂8年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下稱“标準”)再次接受大衆拷問。

一個漸趨明顯的現象是,近年來,不斷有考公的考生因在體檢環節查出患有橋本甲狀腺炎、多囊腎等慢性病而被拒錄。且标準被擴大應用,部分事業機關、國企,甚至私企等也以此為依據篩選求職者,相關法律訴訟頻現報端。

這引起相關學者的關注,2024年4月16日下午,在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主辦的“薊門決策”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紅勃提出,标準将“顯性的歧視”标準化,并且影響範圍逐漸擴大,從“公務員到事業機關再到企業”,造成制度性歧視。他建議有關部門對标準進行備案審查和司法審查。

論壇上,包括首醫大附屬北京地壇醫院副院長蔣榮猛在内的多位醫學界、法學界人士都認為,标準涉嫌職業歧視,應當及時修改,将疾病是否影響工作納入考量。

無一勝訴

現行的标準于2005年施行,2016年首次修訂,相關部門同時印發了長達137頁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下稱“手冊”)。

标準共21條,規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中的血液血壓、視力聽力、心率和其他名額。

此外,标準不僅在公務員考試中适用,部分事業機關、國企、私企也開始參照。

例如,手冊中規定,橋本甲狀腺炎患者為體檢不合格。在律師張曉麗代理過的一起行政訴訟中,被代理人周某就是這項規定的“受害者”。

張曉麗向南方周末記者介紹,2022年6月,周某報考杭州市拱墅區專職社會工作者的崗位。這個崗位,并非公務員或事業編制,而是“合同工”。

周某通過筆試、面試後,因體檢查出患有橋本甲狀腺炎被判定為不合格,被拒錄。

橋本甲狀腺炎是一種自身免疫性疾病,無傳染性。甲狀腺功能異常時,會呈現甲亢和甲減症狀,但甲狀腺功能正常時,患者的生活和工作并不受影響。該病比較常見。《Nature》上的一篇論文顯示,在女性人群中,橋本甲狀腺炎患病率超過10%。

申請行政複議失敗後,2023年3月,周某将拱墅區政府及拱墅區民政局告上法庭。

張曉麗認為,周某報考的社群工作者崗位并非公務員崗位,不應适用《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對其體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随意适用其他标準,這會損害其他人的就業權,不合理的要求就是一種就業歧視。”

最終,周某敗訴。杭州上城區法院審理認為,拱墅區民政局在招聘時明确告知體檢适用标準,周某報名時亦簽字表示知曉并服從招聘安排。是以,拱墅區民政局依據“體檢不合格”結論作出不予錄用原告的行政行為,并無不當。

南方周末記者梳理發現,在裁判文書網上,與《公務員錄用體檢标準》(試行)相關的行政訴訟案件共有28起,所有案件均被駁回,應聘者無一勝訴。

法院給出的理由多為:原告因身體條件不符合标準規定,有關部門不予錄用的決定并無不當。

出于種種顧慮,還有更多的“周某”未能選擇法律途徑維權。

張曉麗記得,此前有一西安女孩前去咨詢。她在應聘教師職位時,筆試、面試均第一,最終因橋本甲狀腺炎未被錄用。但張曉麗為她寫好起訴狀後,對方放棄了行政訴訟。

這個女孩解釋, “這次體檢被刷,但在下一次考公體檢中可能不會被查到”,但一旦起訴,她患病的事就會被公開,在一定範圍内被他人知曉。

代理過周某案件後,張曉麗接觸了更多的因患病被攔在公考外的年輕人。她注意到,标準被越來越多的機關企業濫用,這些年輕人的就業選擇也進一步收縮。

張曉麗認為,标準本身“也應該随着時代進步做一些修改了”。

涉嫌違反上位法

除了橋本甲狀腺炎,高血壓、糖尿病、甲亢,嚴重的神經官能症中頭痛、頭昏、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都是标準裡規定的體檢不合格情形。

标準還規定了兜底條款:“未納入體檢标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實踐中,醫生群體對标準的适用存在困惑。

四川某三甲醫院體檢中心醫生公開發文表示,有些情況《手冊》中未作規定。例如部分受檢者長期生活在高海拔地區,他們的紅細胞數、血紅蛋白水準往往高于規定的數值上限。對于糖尿病的診斷标準,也應當進一步細化。

在薊門決策論壇上,多名專家認為,需要明确探讨的是,标準中規定的疾病是否對個人的職責履行和公共安全造成影響?

解放軍總醫院第二醫學中心主任醫師徐國綱認為,從事軍事工作、航天員等特定崗位由于其職責的特殊性,确實需要較高的體能和健康标準。同時,公務員屬于特殊崗位,設立準入門檻也較為正常。但在疾病診斷上,标準需要考慮到年齡因素。

徐國綱舉例說明:“五十多歲的人和二十多歲的人肯定是不一樣的”,如果把年齡刨除了,再去考慮這個問題,變成一個普世性的,“大家都在講這個事,就等于耍流氓”。

此外,徐國綱認為,标準對于精神疾病、傳染病應嚴格控制,對于慢性病、非傳染性的疾病,應當分級分類分析,例如剛診斷糖尿病時,可以通過生活方式和藥物幹預,“也不影響壽命和工作,但若到了并發症期,就需要控制了”。

蔣榮猛也指出,随着技術進步和治療方法更新,标準中列出的部分疾病已不影響個人的工作能力,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會傳播。在醫學界,這些問題已有明确的共識。

多名法學學者提出,标準的部分條款涉嫌違反了憲法、就業促進法、勞動法等上位法。

例如,就業促進法中規定,用人機關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傳染病防治法也指出,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但标準第十八條規定,艾滋病為不合格。

從法律位階來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不屬于标準化法中規定的國家标準和推薦标準,是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成協中表示,标準法律效力較低,不具有廣泛的強制适用性,在體檢标準與職務履行之間的關聯性上,“法院和複議機關是可以對體檢标準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對于标準本身,徐國綱建議,要不定期地更新,并和疾病的分級分類挂鈎,同時強調對工作能力的評估。最重要的是,應該加強公共教育,“隻有通過提高公衆對一些慢性病和健康問題的認識,消除對病症的誤解和偏見,才能夠解決問題”。

南方周末記者 陳怡帆 南方周末實習生 代紫庭

責編 錢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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