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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作者: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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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生活中,文艺工作者也会遇到很多知识产权的问题。为帮助广大文艺工作者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上海市文联社会服务处特邀请资深律师撰写相关文章——今天刊发的是王垚翔律师对“公众号转载”可能涉及侵权的问题发表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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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转载,小心侵权

公众号转载是公众号文章分享的一种常见方式。不同于直接转发他人公众号的内容,公众号转载相当于把其他公众号的文章复制粘贴到自己的公众号,然后以自己的公众号对外进行发布,文章的阅读量最终都体现在自己的公众号上。

对于有原创声明的文章,其他公众号在进行转载时,需要发布原文的公众号开通白名单,并设置相应的权限,如转载文章是否可以修改,是否可以不展示来源等。

随着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号运营主体在撰写公众号文章时,也越来越注重侵权风险,比如在配图时购买图库的图片等。但在涉及到转载他人文章时,很多公众号却忽略了这一点,运营主体想当然的认为,我通过开通白名单的方式转载他人文章,就意味着我对该文章内容已经取得了授权,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们不妨来看一个案例。

某科技公司主办的微信公众号通过开通白名单转载的方式,发布了标题为“19座中国城市,19个月亮故事,网友:这才叫中国风”的组图。刘某主张该文中的图片系其作品,科技公司未经其许可,已构成对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要求删除作品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就是科技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科技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为:被控侵权美术作品组图文章转载自某公众号,且其获得了该公众号的转载授权,其对涉案美术作品是否得到授权并不知情,其有理由相信公众号所载明作者就是原创作者,同时其认为转载涉案文章应向被转载方申请,并没有相应规则规定应向刘某申请。

法院认为,虽然科技公司的被控美术作品组图文章转载自某公众号,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公众号取得了刘某的许可或者该公众号有权许可科技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属于刘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科技公司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其对所发布的涉案美术作品有无经过合法授权负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未经刘某许可,在其运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与刘某在本案主张权利相同的涉案美术作品,该行为构成对刘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很多公众号首发的文章,其拥有完整著作权的部分,可能仅仅只是文字内容,配图、视频等素材内容,要么随便从网上下载,要么从图库购买,即便其有权使用,但也并不享有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公众号在转载过程中,如果一股脑儿全搬到了自己的公众号上来,显然是对图片、视频等素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相应权利人有权提出赔偿主张。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肖像权上,首发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其他公众号在转载时,如果没有得到肖像权人的同意,同样面临着侵权的可能。如太原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史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判决中,法院同样认定即便有白名单授权,仍构成对权利人肖像权的侵害。

转载文章,固然可以起到吸引流量、增加点击率的作用,但授权白名单并不是侵权的隔离墙,作为公众号的运营主体,还是需要对所转载的内容进行慎重的审查。尤其是对于图片、视频等素材的使用,尤其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对于不确定首发公众号是否取得授权他人使用的素材,建议选择替换,防止构成侵权,引火烧身。

作者 | 王垚翔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部分文图素材:文艺权益保护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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