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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融资租赁二十五)

作者:法律一语明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融资租赁二十五)

  本条是关于根据当事人约定象征性对价推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归属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系新增条文。原《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通常情况下,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约定属于“对租赁物的归属约定不明确”,依照原《合同法》第242条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归出租人。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承租人留购价款仅为象征性价款如1元,此时双方真实的意思是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即归属承租人,如果严格依照原《合同法》规定认定该种情形属于“约定不明”所有权归出租人则违反了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真实意思。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条对双方约定象征性留购价款情况下租赁物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融资租赁二十五)

本条是对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尽管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物应当归属于承租人,但是,约定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就足以证明承租人支付了象征性价款的后果,就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例如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1元人民币,这就意味着,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已经支付了租金,再支付若干价款,如果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是没有道理的。因此,本条规定,对此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四 案 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融资租赁二十五)

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镭铭纳光电(合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5年,原告(购买方/出租方)与案外人镭铭纳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卖方)、被告镭铭纳公司(承租方)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出租方)与被告镭铭纳公司(承租方)、被告赵某(保证人)、被告王某琪(保证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1 000元留购租赁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租赁标的购买款项,被告镭铭纳公司实际接收并验收了租赁标的物,但未能按约准时足额支付租金。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并主张租赁物归自己所有。法官认为,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融资租赁合同应予解除。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合同中约定有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的条款的,实际上,出租方在计算租金时即已将期满后租赁物的残值计入,租金相对较高,可以视为双方订立合同时对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已经达成共识,应确认这种情形下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本案双方约定的1000元留购价,相对于原价值300多万元的租赁物租赁3年期满后的残值,即是象征性留购价,因此,原告提出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相应的残值也应归原告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镭铭纳公司应支付的留购价1000元,应在原告取回的租赁物残值中予以扣除。

五 解 析

民法典第759条将租赁物所有权赋予承租人,适用该条款以融资租赁合同双方有约定为前提,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的条款的,可以视为承租人同样享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选择权,本案即是该种情形,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有权支付1000元来留购租赁物,实为租赁物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主张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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