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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條(融資租賃二十五)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條(融資租賃二十五)

  本條是關于根據當事人約定象征性對價推定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物歸屬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系新增條文。原《合同法》第250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通常情況下,承租人購買選擇權的約定屬于“對租賃物的歸屬約定不明确”,依照原《合同法》第242條規定,租賃物的所有權應歸出租人。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承租人留購價款僅為象征性價款如1元,此時雙方真實的意思是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後租賃物即歸屬承租人,如果嚴格依照原《合同法》規定認定該種情形屬于“約定不明”所有權歸出租人則違反了當事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真實意思。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條對雙方約定象征性留購價款情況下租賃物的歸屬作出明确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條(融資租賃二十五)

本條是對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于承租人的規定。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如果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盡管沒有明确約定租賃物應當歸屬于承租人,但是,約定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就足以證明承租人支付了象征性價款的後果,就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例如約定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1元人民币,這就意味着,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已經支付了租金,再支付若幹價款,如果不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是沒有道理的。是以,本條規定,對此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條(融資租賃二十五)

一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鐳銘納光電(合肥)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5年,原告(購買方/出租方)與案外人鐳銘納光電(蘇州)有限公司(賣方)、被告鐳銘納公司(承租方)簽訂《買賣合同》。原告(出租方)與被告鐳銘納公司(承租方)、被告趙某(保證人)、被告王某琪(保證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可以支付1 000元留購租賃物。合同簽訂後,原告支付了租賃标的購買款項,被告鐳銘納公司實際接收并驗收了租賃标的物,但未能按約準時足額支付租金。為此,原告提起訴訟,并主張租賃物歸自己所有。法官認為,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導緻合同目的不能實作,融資租賃合同應予解除。至于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合同中約定有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價款留購租賃物的條款的,實際上,出租方在計算租金時即已将期滿後租賃物的殘值計入,租金相對較高,可以視為雙方訂立合同時對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已經達成共識,應确認這種情形下雙方明确約定了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本案雙方約定的1000元留購價,相對于原價值300多萬元的租賃物租賃3年期滿後的殘值,即是象征性留購價,是以,原告提出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應歸原告所有,相應的殘值也應歸原告所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至于被告鐳銘納公司應支付的留購價1000元,應在原告取回的租賃物殘值中予以扣除。

五 解 析

民法典第759條将租賃物所有權賦予承租人,适用該條款以融資租賃合同雙方有約定為前提,如果沒有約定,原則上不能适用。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價款留購租賃物的條款的,可以視為承租人同樣享有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選擇權,本案即是該種情形,涉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後,被告有權支付1000元來留購租賃物,實為租賃物所有權歸被告所有。原告主張租賃物的所有權歸自己所有,不應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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