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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條(融資租賃二十二)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五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傳遞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條(融資租賃二十二)

  本條是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而解除時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2014年《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15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傳遞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本條沿襲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除個别文字修改,未作變動。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條(融資租賃二十二)

本條是對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承租人應補償損失的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存續期間,租賃物傳遞承租人後,因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融資租賃合同被解除的,按照标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負擔規則,應當由租賃物的所有人承受損害。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特别是承租人在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之前已經占有、使用、收益租賃物,獲得利益,是以,應當适當分擔租賃物意外滅失風險的後果,按照本條的規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承租人應當在此範圍内予以補償。具體的辦法是,按照意外風險發生之時标的物的折舊情況,例如當時的折舊是五成,則承租人補償出租人損失的範圍就以50%左右為宜。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條(融資租賃二十二)

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與蘇州馳瑞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案情:2013年3月4日,馳瑞機械公司(承租人、乙方)與蘇州富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租人、甲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2013年11月5日,蘇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工業園區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一份。原告太保蘇州分公司承保的被保險裝置發生保險事故,其已經按約理賠并取得代位求償權,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但其稱馳瑞機械公司在履行融資租賃合同時違約,故應對太保蘇州分公司支出的涉案裝置的損失360525元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太保蘇州分公司并未送出證據證明本案中保險事故的發生系馳瑞機械公司未按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所緻。太保蘇州分公司稱,依據融資租賃合同第8條,租賃物不論任何原因的毀損滅失均應由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但經查,該條款僅明确了毀壞、損害緻無法修複或永久喪失其使用價值的情況下,馳瑞機械公司的給付義務并不減輕或免除,并未明确約定由馳瑞機械公司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雖然被保險人蘇州邑富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曾出具權益轉讓書,寫明應由第三者即本案馳瑞機械公司負責賠償損失,但此表述系單方陳述,并未經馳瑞機械公司确認。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太保蘇州分公司要求馳瑞機械公司賠償太保蘇州分公司支出的涉案裝置的損失360525元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五 解 析

不論是本案所涉融資租賃合同第8條關于租賃物毀損、滅失情形下承租人仍應承擔給付義務的約定,還是民法典第751條關于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部分由承租人承擔的規定,均是明确租賃物毀損、滅失情形下的風險負擔規則,并不能據此直接推定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即當然存在違約行為進而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是仍應根據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原因來進行判斷。若租賃物系意外毀損、滅失,即由于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原因而産生,承租人對于出租人是以而産生的損失并不負賠償責任,其所應承擔的給付義務僅是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承擔的風險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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