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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二十二)

作者:法律一语明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二十二)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而解除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沿袭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个别文字修改,未作变动。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二十二)

本条是对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承租人应补偿损失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因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按照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租赁物的所有人承受损害。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特别是承租人在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之前已经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获得利益,因此,应当适当分担租赁物意外灭失风险的后果,按照本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承租人应当在此范围内予以补偿。具体的办法是,按照意外风险发生之时标的物的折旧情况,例如当时的折旧是五成,则承租人补偿出租人损失的范围就以50%左右为宜。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二十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驰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情:2013年3月4日,驰瑞机械公司(承租人、乙方)与苏州富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甲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2013年11月5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原告太保苏州分公司承保的被保险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其已经按约理赔并取得代位求偿权,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其称驰瑞机械公司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违约,故应对太保苏州分公司支出的涉案设备的损失360525元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太保苏州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系驰瑞机械公司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所致。太保苏州分公司称,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8条,租赁物不论任何原因的毁损灭失均应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但经查,该条款仅明确了毁坏、损害致无法修复或永久丧失其使用价值的情况下,驰瑞机械公司的给付义务并不减轻或免除,并未明确约定由驰瑞机械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被保险人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出具权益转让书,写明应由第三者即本案驰瑞机械公司负责赔偿损失,但此表述系单方陈述,并未经驰瑞机械公司确认。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太保苏州分公司要求驰瑞机械公司赔偿太保苏州分公司支出的涉案设备的损失360525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 解 析

不论是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第8条关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情形下承租人仍应承担给付义务的约定,还是民法典第751条关于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的规定,均是明确租赁物毁损、灭失情形下的风险负担规则,并不能据此直接推定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即当然存在违约行为进而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仍应根据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原因来进行判断。若租赁物系意外毁损、灭失,即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产生,承租人对于出租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并不负赔偿责任,其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仅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的风险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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