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一、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及其拒付時出租人的權利救濟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民法典》本條将文字表述上的“要求”修改為“請求”,在立法技術上完善了原《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三、條文解讀
本條是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的規定。
支付租金,是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承租人支付租金,應當按照約定的租金數額和方式履行,不得違反合同的約定。
如果承租人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進行催告,并且确定合理的寬限期,要求出租人在寬限期内支付租金。承租人在寬限期屆滿後仍不支付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1)請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支付全部租金的,如果約定支付全部租金即可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應當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如果約定取得租賃物所有權須補交價款的,則承租人補交價款後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不補交價款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所有。(2)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如果當事人已經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隻是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四 案例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國網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7年5月22日,原告國網租賃與被告永泰公司、華瀛公司簽訂了編号為SGIL×××.2017.×××号的《融資租賃合同》。國網租賃支付購買價款後,永泰公司、華瀛公司未按約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國網租賃有權主張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永泰公司、華瀛公司償還合同項下全部未付租金、遲延利息等款項。國網租賃以訴訟的方式向永泰公司、華瀛公司追索全部租金,起訴狀副本送達永泰公司、華瀛公司時間分别為2018年8月31日、9月21日,故提前到期日為2018年9月21日。關于永泰公司、華瀛公司應支付款項,2018年9月21日,永泰公司、華瀛公司應支付國網租賃租金156041833.55元(第4期到期租金16118417.55元+第5-12期租金144923416元-保證金5000000元)。合同約定遲延利息為月利率2.5%,計算标準過高,一審酌定按年利率24%的标準計算,至2018年9月20日遲延利息為977850.66元(16118417.55×24%÷360×91)。提前到期後的利息以156041833.55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國網租賃主張永泰公司、華瀛公司向其支付裝置留購價款1000元,法院予以支援。
五解 析
案涉融資租賃屬售後回租模式。根據合同約定,在國網租賃向永泰公司和華瀛公司購買并支付案涉裝置全部價款取得所有權後,永泰公司和華瀛公司租回案涉裝置,并負有支付租金和購回該租賃物的義務。依據民法典第752條的規定,本案中,在承租人未如約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國網租賃作為出租人,選擇了主張合同加速到期而非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張權利。是以,案涉合同仍處于繼續履行的狀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