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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融资租赁十八)

作者:法律一语明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融资租赁十八)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及其拒付时出租人的权利救济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民法典》本条将文字表述上的“要求”修改为“请求”,在立法技术上完善了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融资租赁十八)

本条是对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规定。

支付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承租人支付租金,应当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和方式履行,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

如果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催告,并且确定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出租人在宽限期内支付租金。承租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不支付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1)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支付全部租金的,如果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即可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应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须补交价款的,则承租人补交价款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补交价款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只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融资租赁十八)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7年5月22日,原告国网租赁与被告永泰公司、华瀛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GIL×××.201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国网租赁支付购买价款后,永泰公司、华瀛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国网租赁有权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永泰公司、华瀛公司偿还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迟延利息等款项。国网租赁以诉讼的方式向永泰公司、华瀛公司追索全部租金,起诉状副本送达永泰公司、华瀛公司时间分别为2018年8月31日、9月21日,故提前到期日为2018年9月21日。关于永泰公司、华瀛公司应支付款项,2018年9月21日,永泰公司、华瀛公司应支付国网租赁租金156041833.55元(第4期到期租金16118417.55元+第5-12期租金144923416元-保证金5000000元)。合同约定迟延利息为月利率2.5%,计算标准过高,一审酌定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迟延利息为977850.66元(16118417.55×24%÷360×91)。提前到期后的利息以156041833.5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国网租赁主张永泰公司、华瀛公司向其支付设备留购价款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五解 析

案涉融资租赁属售后回租模式。根据合同约定,在国网租赁向永泰公司和华瀛公司购买并支付案涉设备全部价款取得所有权后,永泰公司和华瀛公司租回案涉设备,并负有支付租金和购回该租赁物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752条的规定,本案中,在承租人未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国网租赁作为出租人,选择了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而非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张权利。因此,案涉合同仍处于继续履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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