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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融資租賃二十)

作者:法律一語明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确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複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緻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作。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融資租賃二十)

  本條是關于當事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情形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2014年《融資租賃合同解釋》首次明确規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情形,本條沿襲了上述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

三、條文解讀

本條是對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定解除權的規定。

在融資租賃合同成立之後,當出現的情形使融資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時候,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都産生法定解除權,都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本條規定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事由是:(1)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确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出現這種情形,失去了融資租賃合同存在的意義,當然可以解除合同。(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複或者确定替代物,融資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存在對雙方都沒有意義,因而可以解除合同。(3)因出賣人的原因緻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作,例如出賣人破産無法傳遞标的物等。

本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的解除權,各方都可以行使該解除權而使融資租賃合同解除。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融資租賃二十)

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銅仁市人民醫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6年1月30日,中恒公司(出租人)與銅仁醫院(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直租)》,約定由承租人標明出賣人及租賃醫療裝置,由出租人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裝置并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租賃物轉讓價款為3100萬元,租金總額為37164611.4元。2016年1月30日,中恒公司(買受人)、遠端金衛公司(出賣人)、銅仁醫院(承租人)簽訂《裝置買賣合同》,載明:最晚傳遞日2016年6月30日,裝置購買價款合計3100萬元。截至庭審,銅仁醫院已支付了18期租金,共計11149383.42元。但是,銅仁醫院僅收到了價值30萬元的熱灌注化療儀1台,另有價格105萬元的生物實驗室僅完成了外部的局部裝飾、裝修。随後,中恒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銅仁醫院支付剩餘租金,銅仁醫院提起反訴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直租)》。法院認為,因銅仁醫院未實際收到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絕大部分醫療裝置,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作,故其有權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直租)》,并駁回了中恒公司的訴訟請求。

五 解 析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融資租賃二十)

融資租賃合同包括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牽涉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主體,互相關聯,各方應共同保障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的實作。如果因為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緻合同目的不能實作的,其他兩方都有權主張解除合同。本案中,銅仁醫院沒有收到大部分的标的醫療裝置,導緻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作,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