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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不长翅膀的自然法正义|观澜

“老虎不长翅膀”,看似描述性的事实状态,实际上也是思想性的价值判断,蕴含了“老虎天生不应该长翅膀”的语用逻辑和价值前提。这不仅是中国早期的哲学观,还是朴素的自然法正义观。以天地为代表的自然不仅决定了人类的生存必然,还决定了人类生存的秩序和规则。

老虎不长翅膀的自然法正义|观澜

老虎为什么不能长翅膀?因为猛虎添翼,不仅违背自然规律,还会打破竞争规律,破坏生态均衡。与西方近代以来弱肉强食的进化论逻辑不同,传统中国自然法更强调强弱之间的天然共生秩序,强者未必恒强,弱者未必恒弱,强与弱,无非是特定语境下的一种既对立又依恃的生存辩证法。如民为水,君为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强弱之势可以瞬间反转。如果老虎真如诸葛亮所说“加之羽翼而翱翔四海”,那就成为绝对的强者。但弱者食尽,强者之间为了生存,只能以命相搏,吞噬同类,最终归于灭亡。

这就是中国式的自然法正义。这种对自然天理的参悟不仅还原了世界生存的本质面相,还催生了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制度设计。自然法思想层面,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顶针修辞强调自然的至上唯一;《庄子·知北游》则强调自然的永恒绝对以及人对自然秩序的服从、感悟、模仿:“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

法律制度层面,传统法文化不仅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伦常,更意识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强弱依恃关系。如果人自恃强者,一味索取,竭泽而渔,杀鸡取卵,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万物穷尽人相食。值得留意的是,易经哲学中的“生生之谓易”与后世“生生之谓仁”,分别从自然律和道德律两个维度为法律提供了终极支持:体悟天道,开启人道,以人道应天道。

老虎不长翅膀的自然法正义|观澜

这种自然法正义不仅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制度动能,还催生了可贵的秩序理念和行为规范。董仲舒《天人三策》强调的受大不取小原则就是自然的公平安排:大象犀牛有尖牙利角,就只能成为素食者;霸王龙为肉食动物,勇猛残暴,就绝对不能再生出翅膀;一个人身居高位,俸禄优厚,就不能再贪图小利,夺民衣食。这既是一种自然法则,也是一种道德自觉和政治伦理。

西方法文化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偏重于强调生存中的强弱竞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偏重于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以及对自然的征服利用;而中国则偏重于人伦纽带与天人合一,最终发展成为道德规训与法律规范相互作用的伦理哲学。

概而言之,老虎不长翅膀属于中国朴素的自然法正义,也就是俗谚所谓“天经地义”:天地包容一切时空维度,代表了普遍性、统一性;经义指向的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代表了正当性、恒定性,不可否认,不可违背,更不可颠覆。(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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