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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现状和危害

作者:梁国栋律师
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现状和危害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被害人的证言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而通常情况下,他们不会出庭说明情况,导致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无法对你盘问,以弄清事实的真实情况,被告人也不服判决。长此以往,将极大损害刑事司法的公正,公信力。

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是应该十分严谨、而又慎之又慎的司法活动,试想一个证人的证言可以影响另一个人的判刑,和坐牢时间的长短,而这个证人又不出庭接受法官,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的盘问,只是在警察询问下做的一纸笔录,就可以作为证据来据以对一个人生杀予夺,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这是很恐怖的事情。大陆现行2018修正的刑诉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英美法系国家,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即非在庭审日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方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以及他人对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对法庭做的转述。传闻证据之所以要排除是因为:首先,因不是本人亲自在法庭所做的陈述,存在转述不准确或者伪造的可能。其次,传闻证据未经宣誓,没有经过交叉询问程序的质疑,盘问,其真实性难以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度予以证实。最后,传闻证据不是在裁判者面前所做,无法让裁判官直接感知其神态,举止,无法从内心判断其言论的真伪,甚至有被一方收买,威逼利诱,甚至被逼做违心陈述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证人根本不出来,不接受质问,反驳,控辩双方只是对着证人的笔录互相辩论,其实是无本之木,只有证人出庭在辩护律师的盘问下,是不是出现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以及让法官察言观色,辨别真伪,才能判断,没有以上的过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几乎就不存在。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即放亲自参加证据审查,聆听法庭辩论。言词原则是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用言词开张质证辩论。大陆更类似大陆法系。不管是哪个法系,证人出庭都是最基本的要求。

刑诉法第192条已经确立了证人出庭的制度,“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规定以法院认为有必要,作为证人出庭的必要条件,使证人出庭必须由法院说了算,而现实中大部分法院对证人出庭并不积极,或者说在司法的历史惯性上一贯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另外刑诉法195条,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允许采用未到庭证人的证言,是的证人出庭制度形同虚设,可谓法律规定是前后矛盾,既然要强制某些证人出庭,那么相应的这些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就应该被排除在法庭之外,而不是宣读。对质是收集、判断证据的一种方法。对诉讼参与人提供的事实与证据材料,在必要时可由有关人员面对面地陈述看法和意见,以便于侦查或审判人员从中判断其真伪程度。如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必要对即可进行实验、检查、对质;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辩护人等都可以互相质问,反复辩论。通过对质,可以把各种证据联系起来,有利于统一分析。无人对质的证言,其真实性大打折扣。

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现状和危害

证人必须出庭的情况

对以下案件,应当规定证人必须出庭,否则将极大可能造成冤假错案:(1)法官认为案情复杂、疑难(例如,不同证人说法不一致的案件,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事实上有争议的案件等),不通知证人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3)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且一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4)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

现阶段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因出庭作证有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而不愿出庭作证 ,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会改变以前的证言,打乱支持公诉的计划,且难以及时应变,易造成出庭的被动局面,甚至会由此改变案件的性质,而当庭宣读证言笔录则较为稳妥,可以避免出现翻证的复杂局面,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不提出申请甚至不希望关键证人出庭,也不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证人到庭。各诉讼阶段对证人的保护不够。

由于提供的证人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准确,致使法院无法送达出庭通知,或者法院虽已经通知,但证人明确拒绝出庭等情况时有发生。在疑难案件中,尽管法官希望关键证人能够出庭作证,但多方原因造成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并非法官所能解决,加之结案指标的压力过大,有关刑事案件审限的规定以及不分案件大小难易、不分审级“一刀切”的审限管理模式不尽合理,都难以调动法官积极敦促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就法官来说,当庭质证是一项十分繁琐的工作,而且需要很强的组织庭审质证和对提出反对询问意见作出判断的能力,因而宁愿在庭审后亲自取证,也不愿证人出庭作证。

建立健全证人出庭制度

完善对证人的保护制度,给予证人经济补偿,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处罚,证人不出庭,是法院目前审理刑事案件经常遇到的难题, 不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这个问题,庭审方式改革是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由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十分复杂,从根本上解决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及其原因,从制度建设入手,对证人作证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诉讼领域到诉讼外领域,循序渐进,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和实践条件不断成熟,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能够逐步得到很好的解决,符合大陆国情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会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不枉不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成为口号,而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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