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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是原则,“虚假诉讼”要负责

作者:廖昊
诚实守信是原则,“虚假诉讼”要负责

丽水市2021年度

司法类十大优秀案例之三

案情简介

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2018年5月,郑某某与蓝某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700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制造虚假转账记录,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2月,郑某某以上述虚假借款协议及虚假银行转账记录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3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蓝某某归还郑某某上述虚假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原审据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的转账记录系双方当事人串通伪造。郑某某与蓝某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使用虚假银行交易流水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达成虚假调解,上述虚假诉讼行为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破坏了审判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8月20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提请该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9月7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9月2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该案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再审。

诚实守信是原则,“虚假诉讼”要负责

小司释法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变迁与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剧增,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情形也不断出现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明知蓝某某有多个被执行案件的情况下,恶意串通,通过制造虚假证据的方式利用民事诉讼将虚设的债务“合法化”,使得蓝某某的资产经郑某某之手再转回到自己手中,不仅严重侵害其了他案件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作。

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尊重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民事诉讼是重要的司法行为,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的审理和判决活动。每一份裁判都是法官严格适用法律程序,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司法成果。因此,尊重诉讼活动,在诉讼中诚实守信应当是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基本底线。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欺骗和戏弄,更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无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诚实守信是原则,“虚假诉讼”要负责

检察官提醒,如果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确实存在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将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查处和移送犯罪线索等方式实行监督。

供稿| 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莲都区检察院

审核|蓝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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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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