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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福清九色鹿等五家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接受调查

来源:福州广播电视台 - 福视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的一些疾病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6月19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正式公布了五家校外培训机构典型案例,发挥案例解读、警示教育、社会监督等作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自觉守法,共同维护校外培训良好秩序。

案例1:福州高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宣传内容。

各方在其注册地址、官方网站和微信宣传门户网站所在地的大厅公布了《成立时间2011》、《每年培养3000名专科学生中专考学生》、《现有三大校区:福州岐山校区、福州高新区万达校区、江西南昌校区》、《福州岐山校区建设面积20000多平方米》、《福州市岐山校区建设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福州市岐山校区》、《福州市岐山校区》、《福州市岐山校区》、《福州市高新技术城大学城考部、福州市高考部高校考生、福州市高考部、福州市岐山校区三大校区、福州市高新技术大学城、福州市高考部、福州市岐山校区、福州市高新技术区万达校区、江西省南昌校区、"福州市岐山校区"三大校区, "近20亩"、"近8000平方操场"等虚假宣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局于2021年4月发布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2:福清市九仙鹿外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截至2020年12月26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门口的广告架上张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的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1350元罚款。

案例3:宁化县名牌潜能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双方制作发布的墙外广告内容包含"全国1万所合作学校之一"、"与中国华为集团联手"、"名制教育是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认定的正规机构"、"青北研发OMO课程助学成名"等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的规定,宁华县市场监督局于2021年4月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7000元罚款。

案例4:连江县星灿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增加消费者责任,违反了《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60条的规定,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处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5:盐田市优秀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标价。

2021年4月1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标准披露收费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的规定,构成《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内容和方法明确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关于违反价格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2条和《违信价格行政处罚条例》第13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处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1500元罚款。接下来,全省市场监管体系将按照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非标培训机构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计划》部署要求,2021年6月至9月, 积极参与部门集中联合整治,继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有效推动解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如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利用格式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不符合价格标签规定等违法行为,欢迎及时致电12315举报。

本文摘自福州广播电视台-福视,仅代表作者的观点。国家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传播和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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