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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形取消省级非遗传承人资格

6种情形取消省级非遗传承人资格

广东东莞石排镇中坑村的明德醒狮团。 南都资料图

南都讯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计二十七条,有效期5年。

先行先试

解决集体传承认定中的瓶颈问题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解决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的瓶颈问题。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先行先试,将“群体”纳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范畴,在省级层面率先迈出探索创新步伐。

《办法》规定“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掌握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截至目前,广东共认定了六批共837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健在700人。

狮舞(广东醒狮)项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赵伟斌表示,该《办法》意义深远,“既规范管理,建立认定和退出机制,又激励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自觉履行职责,才能让宝贵的非遗项目一代传一代”。

退出机制

优化队伍推动项目活态传承

《办法》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有详细规定,并明确了6种取消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定期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进行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同时将建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

此外,针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办法》中也予以更细致、人性化的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将被列入“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鼓励地方给予一定的优抚。

下一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适时启动新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同时,加紧制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逐步完善评价体系,指导全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更加科学、系统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

链接

六种情形将取消传承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取消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且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自愿放弃的;

●其他应当取消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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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采写:南都记者 王美苏 刘苗 肖阳 通讯员 粤文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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