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男子护妹致妹夫死亡被认定正当防卫 诉请死者家属返还30万元赔偿金被驳回

作者: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记者30日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已依法对田某夫妇与赵某军亲属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合同纠纷案之所以受关注,是因为与一起一波三折的刑事案件有关。2017年4月19日,田某的妹妹和妹夫赵某军发生争吵,赵某军刺伤妻子腹部,在一旁的田某持铁锹柄打向赵某军头部数次,后经多家医院治疗,赵某军抢救12天后不治身亡。

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以田某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保定中院依法对他给予国家赔偿。

合同纠纷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了获取死者赵某军家属谅解,田某家属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依约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现在田某被认定不负刑事责任了,所以起诉请求判令赵某军的家属返还这笔赔偿金。两审法院均不支持他的诉求。

法院为什么不支持田某的诉求?此案二审合议庭的审判长陈道忠接受了中国之声专访。

此案涉及的《协议书》是在什么背景下签订的呢?陈道忠介绍,当时田某为保护被刺伤腹部的妹妹,持铁锹柄持续击打妹夫赵某军头部、右臂、腿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田某妻子为了田某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主动找到村干部请求进行调解。

陈道忠说:“村干部多次给死者赵某军的父母做工作,最终老两口才同意调解并签下涉案《协议书》,是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签的《协议书》,当时田某的妻子王某杰、田某的妹妹,死者的父亲、两个姐姐,以及诉讼代理人、村干部均参与、见证并认可。《协议书》签订是王某杰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田某在得知王某杰与对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后表示同意,系对王某杰行为的追认。”

陈道忠分析,当时,田某刑事案件尚处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田某是否构成犯罪,还处在不确定状态,作为签订《协议书》的每名参与者都对此认可。而《谅解书》为后来刑事案件的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陈道忠表示:“从这份《协议书》的作用来看,在田某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两次审理程序中,田某均以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主张减轻刑罚。从两次判决结果看,法庭在对田某定罪量刑时均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父母已出具《谅解书》的情节。再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不能以该结果否定先前民事协议书的效力。”

法院认为,《协议书》约定款项包括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属于致人死亡情形下赔偿的项目和范围,且数额适当。

之所以要索回这30万元,是因为田某最终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法院则强调,这30万元赔偿不是基于田某是否构成犯罪,而是为取得谅解。

陈道忠说:“如果在田某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后,依据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田某无须向死者父母支付赔偿金。但是,签《协议书》时,田某是否构成犯罪还处在不确定状态。双方是基于‘因赵某军死亡一事’为取得死者父母的谅解,不是基于田某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而且是在死者父母履行了出具《谅解书》义务的情况下,田某夫妇应当支付给对方《协议书》约定的钱款。”

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与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精神相悖?陈道忠分析,这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我们认为,这不仅与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精神不相悖,而且能够进一步向社会表明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诚实守信作为道德规范是社会交往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同时民法典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使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本案中,《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审判实践引导人民群众建立契约精神,形成重合同、守信用的习惯,树立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观念。”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