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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转让医疗公司股权,属于变相转让医疗执业许可而无效吗?

作者:北京公司股权律师张特
案例|转让医疗公司股权,属于变相转让医疗执业许可而无效吗?

特匠律师说案例|转让医疗公司股权,属于变相转让医疗执业许可而无效吗?(2021)京民申5679号

马某(转让方)与王某(受让方)就转让目标公司五维医疗美容门诊部公司90%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414万元。王某按约付款,马某也配合王某,将王某登记为工商股东,双方对目标公司清点造册,后因交接产生纠纷。

王某作为原告,起诉马某,诉请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以及返还股权转让款,理由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是变相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前述的规定,同时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行为内容上的非法性,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

一审二审均未支持王某的主张,王某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合议庭审理后Bohm了王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是:“《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目标公司的工商、税务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均依据协议约定进行了变更,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对此限制禁止。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属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并无不当”。

本案涉及到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转让”,类似的案例,比如(2020)最高法民申6072号,合议庭也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禁止医疗机构投资权益的转让。换句话说,转让投资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资质的公司的股权或者整体转让,并不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相悖。不过实践中,诊所转让、诊所或门诊部合作、科室承包及科室或门诊部托管等,就落入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禁止性范畴,通常会认为无效。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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