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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上后加上的内容,合议庭会采信吗?

作者:北京公司股权律师张特
案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上后加上的内容,合议庭会采信吗?

特匠律师说案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上后加上的内容,合议庭会采信吗?(2021)京02民终13897号

2015年7月20日,史某(转让方)与谭某(受让方)就北京安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公司)和世界村公司股权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作价370万元,谭某获得两家公司各10%的股权,之后,谭某如约付款,并获得相应股权。

之后,双方发生争议,谭某起诉史某以及世界村公司,诉请返还370万元股权转让款以及相应利息,理由就是谭某提交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有约定“保证受让方资金在4年以里完全回本金(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后有“如违约将一次性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给”字样,就是说,投资本金未收回,应有转让方补偿受让方谭某,相当于总的业绩对赌。

一审合议庭认为“如违约将一次性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给”主张世界村公司、史某返还其370万元投资,首先,该内容是对史某义务的约定,但史某持有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却并无该约定内容,对该部分内容,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因此,一审没有支持谭某的主张。

二审合议庭认为:

双方提交了两份在同一天签署的且内容有差别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谭某认可上述两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均系其本人签订,并述称在双方签字确认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后,又重新书写了带有“如违约将一次性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给”字样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并称现谭某提交给法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史某对谭某的陈述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保管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其上并未有“如违约将一次性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给”字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谭某主张在《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上加有“如违约将一次性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给”字样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史亚军对此予以否认,且谭某并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故本院对谭某提交的列有“如违约将一次性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给”字样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不予采信。谭某关于应当由史某及世界村公司向其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谭某最终没有获得胜诉,主要就是谭某主张后加上的““如违约将一次性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给”,无法认定为经过了史某的同意,类似的案例笔者也办理过,通常后加上的内容处,要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以表示双方达成了一致。否则,可能如本案一样,难获得合议庭采信。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上后加上的内容,合议庭会采信吗?
案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上后加上的内容,合议庭会采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