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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說案丨受賄超4億元!原内蒙銀監局局長薛紀甯案開庭 被指助推包商銀行嚴重風險

2021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呼和浩特市中院”)官方微信釋出消息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内蒙古監管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薛紀甯犯受賄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據悉,該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薛紀甯在擔任中央金融紀工委案件檢查二室主任、銀監會監察局副局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内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銀監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行政許可、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辦理貸款、業務承攬、設立和入股村鎮銀行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37家機關和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0437881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薛紀甯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該案目前在進一步審理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号今年2月9日曾釋出消息,稱薛紀甯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薛紀甯利用擔任原中國銀監會監察局副局長,原内蒙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原中國銀監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别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6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内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聯合釋出了薛紀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消息。

2021年1月,薛紀甯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内蒙古自治區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發現:薛紀甯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金融工作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放棄監守職責,縱容包商銀行野蠻擴張和違法經營,助推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造成惡劣影響,違背中央設立村鎮銀行政策初衷,違規審批,緻使當地村鎮銀行發展偏離政策定位,出現嚴重風險;罔顧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帶頭違法亂紀,給原内蒙古銀監局系統政治生态造成嚴重損害;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轉移、藏匿、銷毀贓款贓物;洩露巡視工作秘密,為其子換取利益。

此外,他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高端會所,違規收受貴重禮品,違規兼職取酬,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子謀利。違反組織紀律,插手幹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幹預被監管機構信貸業務。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在上述的通報中,稱薛紀甯棄守監管職責和風險底線,助推包商銀行等金融機構嚴重風險,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其任職期間班子成員發生“塌方式”腐敗,嚴重毒化原内蒙古銀監局政治生态。

薛紀甯履歷

薛紀甯,男,漢族,1955年2月出生,江蘇如臯人,研究所學生學曆。1973年7月參加工作;

1973年7月至1979年9月,在江蘇如臯縣新民公社插隊;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學院金融系學習;

1983年8月至1984年3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學院工作;

1984年3月至1985年8月,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工作;

1985年8月至1992年9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司三處副處長;

1992年9月至1994年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江蘇鎮江分行副行長(挂職);

1994年1月至1997年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局非銀行金融機構處處長;

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監督局銀行一處處長;

1998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一司監管二處處長;

1999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央金融紀工委案件檢查二室主任;

2003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局副局長;

2007年8月至2014年4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内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任内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十一屆政協委員);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巡視辦巡視員;

2015年3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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