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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殺,留遺囑由其兄處理财産,子女不服,法院這樣判

作者:光明網

案情摘要

黃某在生前留下遺囑:“如果我不清醒或死亡了,請把公司的錢交由我哥哥處理……”

面對父親留下的遺囑,黃某的兒子不能了解:自己已經成年了,為何不能處理父親的遺産?

日前,這起指定遺産管理糾紛在隆昌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黃某的子女能否自行處理這筆遺産?法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作出了判決。

案件分析

男子留下遺囑指定遺産交給哥哥處理

向法院提出指定管理遺産申請的是黃某的親大哥。被申請人是黃某的兩個子女。

申請人黃大哥稱,他的弟弟黃某生前系泸州某公司員工。2020年4月27日,黃某從公司職工住宿樓六樓跳下,當場死亡。

在這之前的2020年3月31日,黃某寫下遺書,載明“如果我不清醒或死亡了請把公司的錢交由我哥哥處理……”“在機關上的錢,公積金之類的全由哥哥處理……”。

因黃某生前的指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故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依法支援。

繼承人有異議 請求自己管理遺産

法院審理查明,申請人系黃某唯一的哥哥,兩名被申請人分别是黃某的兒子和女兒,兒子生于2003年8月15日,女兒生于2016年3月17日。黃某2020年3月31日寫遺書時,兒女都還未成年。本案于2021年9月受理開庭時,兒子已成年。

法院還查明,2020年3月27日,黃某與妻子辦理了離婚。同年3月31日,黃某立下遺書,該遺書記載有“如果我不清醒或死亡了請把公司的錢交由我哥哥處理”。同年4月27日,黃某在公司職工住宿樓六樓跳下,當場死亡,于2021年6月7日被登出戶籍。

黃某死亡後,他生前所在的公司的資金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及喪葬費、撫恤金為188696.31元;企業年金為132897.87元;公積金餘額為114250.62元;中意保險公司身故賠償金10萬元。

面對大伯提出的遺産管理申請,黃某的兒子不能接受。小黃向法院提出,他已是成年人,也應該可以管理。他作為第一繼承人,不同意申請人管理父親的遺産。

黃某的前妻作為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同樣表示不同意申請人管理這筆遺産。她提出,遺書上面提到的“處理”,不能代表管理或者配置設定。她認為,黃某可能也是想着已經離婚了,隻有哥哥,才寫下這樣的遺囑。

黃大哥是否有權管理弟弟黃某留下的這筆遺産?

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死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遺産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黃某在遺書中指定自己在公司的錢由哥哥處理,黃大哥屬于前述條款中的利害關系人,具備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的主體資格。

同時,法院認為,黃某在遺書中指定自己在公司的錢由哥哥處理的行為,實際是指定黃大哥為黃某在公司的錢的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産管理人。

故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規定,判決指定黃大哥為黃某在泸州某公司的遺産的管理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四章 遺産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産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産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産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産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産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産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清理遺産并制作遺産清單;

向繼承人報告遺産情況;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産毀損、滅失;

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産;

實施與管理遺産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法官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遺囑執行人為遺産管理人。如被繼承人生前通過遺囑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其為當然的遺産管理人,各繼承人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囑并要求遺産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履行法定職責。

針對非繼承人擔任遺産管理人的,各繼承人對遺産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損害的,可以通過訴訟程式要求遺産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本案中黃某兒子、女兒認為其大伯在管理遺産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時,可以依法起訴維護自身權益。

文稿:高 波、鐘 豔

來源: 最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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