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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蒙古西道宗王成了主權國家,而東道宗王卻沒能自成體系!

作者:光輝電腦監控移動寬帶

蒙古帝國東道諸王的封地在東北西部草原地區。外興安嶺以南,大興安嶺南北,嫩江流域,以及洮兒河及東流松花江以北地區,是成吉思汗大弟哈撒兒,二弟合赤溫(早卒,其子阿勒赤歹承襲王位及分地) 、幼弟貼木哥 、同父異母弟别勒古台四個權勢顯赫的蒙古親王的封地。西拉木淪河流域南北,直到今遼西大淩河中遊地區,是元朝外戚德薛禅家族和開國功臣木華黎家族等蒙古大貴族的份地。說他們是“隐匿的汗國”,是因為他們雖沒有如西道宗王一般最終徹底的自成體系,但也具有獨立國家的相當大的特征。

為何蒙古西道宗王成了主權國家,而東道宗王卻沒能自成體系!

獨立國家要素,其一在于政治是否自主,官吏是否自己委派;其二,經濟是否獨立,領地内的收入是否自享;其三,司法上是否有獨立性,可以自行裁決領地内的法律訴訟;其四,軍事上是否自專,有屬于自己的軍隊。從這四點來看,就知道他們是不是算得上國家了。

其一,封地内的官員宗王皆有自行任免之權。按制度,諸王可自行設定官屬,任免官吏,王府統轄下的蒙古民戶按照十戶、百戶、千戶的編制設定地方機構。不要說成吉思汗四個弟弟家族,就是比他們低一級的木華黎家族都能在自己的封地内自由派官,“規定千夫長的地方,千夫長規定百夫長的地方,百夫長規定十夫長的地方” ,隻需要要将千戶的數量和千戶官的姓名報告給可汗便可以了。到窩闊台汗時期,因為不斷地将中原某些州縣作為投下分賜給諸王。依據耶律楚材的建議,新分封的投下情況有所變化,有了例如“遂命各位止設達魯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頒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賦” 這樣的規定,使得諸王在漢地的投下與在蒙古草原的封地有很大差别,是蒙古諸王領受租稅的食邑,但諸王仍有一定的任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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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蒙哥汗時期,為了扭轉“群臣擅權,政出多門”的窘境,蒙哥汗大力整頓宗王,“遂頒便益事宜于國中:凡朝廷及諸王濫發牌印、诏旨、宣命,盡收之;諸王馳驿,許乘三馬,遠行亦不過四;諸王不得擅招民戶。” 可這隻是對宗王封地外的權力有所限制,并未觸及其原有權力。元朝建立後,官制改革,各王府下各設王傅、傅尉(府尉)、司馬三個官職,以管理王府内的日常事務,但諸王自行設官屬的原則并沒有變,委派官員隻需要向朝廷打個招呼就可以了——“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 得自舉其人, 以名聞朝廷, 而後授其職” ,“達魯花赤總管以下諸官屬,皆得專任其陪臣,而王(國家) 人不與焉。”

當年蘇聯是社會主義陣營老大哥時,東歐的小弟們連國家首腦的任免都要看莫斯科的臉色,但也号稱主權國家,有屬官任免權的東道宗王與之相比,要自由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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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封地内的财賦,宗王們皆可自享。諸王對封地内的屬民可随意征發各種勞役、兵役,“其民戶皆出牛馬、車仗、人夫、羊肉、馬奶,稱為差發。” 漢地的份地雖然不能這麼自由,但也享有收取賦稅權,其收取賦稅的形式被稱為“五戶絲制”,規定“每二戶出絲一斤,并随路絲線、顔色輸于官;五戶出絲一斤,并随路絲線、顔色輸于本位(投下) ”,至元二十年(1283年) ,世祖忽必烈于漢地投下“立拘榷課稅所,其長從都省所定,次則王府差設。” 以保證宗王漢地投下的稅收。宗王們不向朝廷繳稅,而且還向朝廷領受數量驚人的賞賜,按蒙古國制,“新君即位,必賜諸王、驸馬、妃主及宿衛官吏金帛” ,每年年末還要以“歲賜”的名義,賜給諸王、驸馬以定額金帛。曆任大汗和皇帝都要為财政問題頭疼,倒是宗王們的封地都是隻進不出,日子相當滋潤。

其三,各宗王領地的司法也相對獨立。蒙古帝國時期和元朝前期,諸王府自設斷事官,“諸王之下有罪者,不聞于朝,辄自決遣。” 直到至元二十七年(1290 年) 五月,世祖忽必烈才下诏:“諸王分地之民有訟,王傅與所置監郡同治,無監郡者王傅聽之” ,由國家置官與王府官共同處理諸王貴戚封地内的訴訟案件。到仁宗即位後, 才徹底“罷諸王斷事官”,将司法權收歸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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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諸王封地擁有大量軍隊,指揮權平時都歸諸王所有。隻有遇到對外戰争、平定國内叛亂,才征調諸王軍隊,但往往以諸王貴戚任軍隊的總統帥和某方面軍的統帥。有了這四條,足以證明,莫說西道宗王,東道宗王們的封地也是存在于帝國當中一個個獨立的汗國。

可是,為什麼西道宗王可以逐漸發展為真正的主權國家,而東道宗王卻始終沒能自成體系呢?這就不得不說,地緣對于一個國家發展的決定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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