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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食品有風險,周甯法院線上調解化糾紛

“劉法官,我們意識到錯誤了,同意與對方進行調解,已經把賠償款賠付給原告了。”

10月20日,一起産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立案後不久,被告某某日用品店通過“旺旺”(淘寶網聊天通訊軟體)主動跟案件承辦法官劉少青說道。

案情回顧

10月8至9日,陳某某先後通過某日用品淘寶網店購買了4份泰國原裝進口金枕頭榴蓮幹,共計281.69元。在收到貨後,陳某某發現該商品未标注生産日期,且标簽上載明的代理商已于2020年6月被相關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陳某某認為該網店侵犯了其知情權,于是立即通過淘寶賬号聯系該網店客服,要求該網店退款并支付賠償金,但卻被拒,陳某某故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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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後,由于涉案标的物為網絡銷售産品,承辦法官劉少青登陸淘寶網用其個人淘寶網賬号找到該網店,并與該網店取得聯系。在表明身份後,劉法官通過耐心釋法說理,告知該網店,網絡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商家都不能對商品進行虛假描述,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銷售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定,由該網店主動聯系陳某某支付賠償金,陳某某收到賠償款後,依法撤回起訴。至此,該案得以順利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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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支付賠償金,原告同意撤訴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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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有關規定,生産日期和保存期限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标簽強制辨別的資訊,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為關注的食品安全資訊。當預包裝食品包裝标簽上缺少生産日期和保存期限資訊時,消費者無法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生産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過期食品,将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是以,生産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标簽未标明生産日期、保存期限,或标明的生産日期、保存期限不清晰,生産經營者都将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标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标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稱、位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标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标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生産經營未标明生産者名稱、位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産日期、保存期限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對标簽标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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