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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越—歸集建安費,還有更好的方法

作者:湖南稅企達财務咨詢
曹越—歸集建安費,還有更好的方法

近期,筆者在實務中發現,一些企業對建築安裝工程費的歸集和計算存在困惑。其實,土地增值稅政策性強、清算規則複雜,涉及法律法規廣泛,在實際操作中難度頗高,尤其是建築安裝費等成本費用歸集問題,一直是企業實操中的難點。從建安費的歸集原理出發,筆者認為,可探索一種創新的分攤方法,幫助企業高效、準确地歸集建安費。

  建安費歸集難度大

  建築安裝工程費(以下簡稱建安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機關的建安費和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安費。其中,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安費是企業進行建築安裝工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主要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等直接費用,管理費等間接費用和相關稅金。建安費的歸集,一直是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一個重點和難點。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應按不同類型房地産,分别計算增值額、增值率,分别繳納土地增值稅。這就要求企業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按照房地産的三種類型,即普通标準住宅、非普通标準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産,對房地産開發、建造費用進行歸集和配置設定。也就是說,普通标準住宅、非普通标準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産,這三種房地産類型,是土地增值稅最基本的計稅機關和最基本的費用承擔項目。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産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配置設定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據此,企業在歸集建安費時,應該按照受益對象據實歸集。

曹越—歸集建安費,還有更好的方法

實際操作困惑多

  實際工作中,要按受益對象據實歸集建安費,企業操作起來難度頗高。

  對企業來說,憑證管理是其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一大“難關”。在實操中,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普遍是根據合法有效發票等單據上載明的扣除項目金額,據實歸集或分攤到土地增值稅的成本對象中去。由于各成本對象實際發生的成本與發票所載金額之間很難确定對應關系,企業在實操中會将每份發票所載金額按成本對象進行歸集,這增大了工作難度。

  對于未計入工程承包價内的甲供材料金額、未開具發票的質保金、不予扣除的違規發票金額等,企業要按成本對象予以歸集、分攤,計算十分複雜,會影響成本分攤的準确性。尤其是對于正負零以下建築物來說,其機關建安成本遠高于地上建築物機關建安成本。哪些成本應歸集為地下室無産權車庫(位)的直接費用,或歸集為整體項目的共同費用,操作難度大,稅法也并未明确。是以,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将正負零以下的建安費與地上建安費合并為共同成本費用,并采用建築面積法進行分攤。

  筆者在調查後發現,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财務人員來說,按成本對象歸集建安費很有挑戰。這是因為,建安費涉及工程計價問題,而建築工程的工程量清單計價又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工作,涉及複雜規則和專業計算,如果工程項目未按成本對象進行工程預算、決算,企業财務人員将無法按成本對象歸集。而對于施工機關來說,由于常涉及工程計價方式改變,一般又不會同意按成本對象核算工程款。一矛一盾,問題難解。

創新方法可探索

  目前,在計算各成本對象增值額時,常見的做法是,先将各成本項目歸集的成本費用分步分攤到各成本對象中,再分别計算出各成本對象的增值額和增值率。不過,建安費分攤業務較為複雜,且土地增值稅清算牽一發而動全身,導緻許多企業财稅人員“如墜迷霧”。是以,在成本費用分攤上,需要創新計算方式。

  筆者認為,可先計算出各項成本費用分攤比率,然後将共同成本費用乘以分攤比率,進而計算出各成本對象的扣除金額。這一做法能有效簡化成本核算過程,無需将公共配套設施用房作為過渡成本對象而對公共配套設施費進行多次分攤計算。通過推算,分攤率的計算公式為:分攤率=∑(單棟建築物可售面積占清算項目總可售面積之比×該建築物使用層高系數計算的各類型房地産的可售面積占該建築物權重後總可售面積之比)。

  具體來說,單棟建築物可售面積占清算項目總可售面積之比,指先按建築面積法,将建安費分攤到每一棟樓。該建築物使用層高系數計算的各類型房地産的可售面積占該建築物權重後總可售面積之比,則是通過層高系數法對商居綜合樓的建安成本進行調整。二者的乘積就是每一棟樓的各成本對象的建安費的分攤比率。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安費的歸集上,各地執行口徑存在一定的差異,筆者提供的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按共同成本方式歸集建安費的情形。依此邏輯,也可推算出同一清算機關土地成本分攤率的計算公式為:分攤率=∑(單棟建築物可售土地使用權面積占清算項目總可售土地使用權面積之比×該建築物各類型房地産的可售建築面積占該建築物總可售建築面積之比)

 (作者: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曹 越 ,國家稅務總局浏陽市稅務局 宋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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