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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能否作為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證據?

地方志的功能和作用是資治、教化、存史。資治,就是利用地方志的資料為各級上司和上司機關進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教化,就是利用地方志資料向廣大群衆特别是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存史,就是利用地方志積累的資料為編史服務,為社會科學研究服務,為各項建設事業服務。所謂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某事物的真實性的有關事實或材料。土地權屬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争議的土地的歸屬的材料,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特定的載體。

首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的十一種證據材料和第三十五條所列的五種參考證據材料都沒有“地方志”,因而地方志不是法定的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證據材料。

其次,土地權屬糾紛是指具體的地塊的歸屬發生争議,需要證據證明該争議地塊的歸屬的一事實真相,要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客觀性和關聯性,由于地方志是由特定的人按特定的程式編寫的材料總和,它缺乏對具體争議地塊的針對性、客觀性,不能證明争議案件的事實,因而其不符合證據的“三性”特征。

綜上,“地方志”不是土地權屬糾紛的證據,也不是土地權屬糾紛的參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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