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的功能和作用是资治、教化、存史。资治,就是利用地方志的资料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教化,就是利用地方志资料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存史,就是利用地方志积累的资料为编史服务,为社会科学研究服务,为各项建设事业服务。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土地权属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争议的土地的归属的材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定的载体。
首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的十一种证据材料和第三十五条所列的五种参考证据材料都没有“地方志”,因而地方志不是法定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证据材料。
其次,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具体的地块的归属发生争议,需要证据证明该争议地块的归属的一事实真相,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客观性和关联性,由于地方志是由特定的人按特定的程序编写的材料总和,它缺乏对具体争议地块的针对性、客观性,不能证明争议案件的事实,因而其不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
综上,“地方志”不是土地权属纠纷的证据,也不是土地权属纠纷的参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