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生老虎傷人緻一死一傷。32歲遊客趙女士在東北虎園下車時,被老虎拖走受傷,其母周女士下車追女兒時遭老虎撕咬死亡。12日,傷者趙女士首次向媒體講述了事發經過,稱
因暈車下車并非吵架

同時,趙女士父親對媒體表示,他們與動物園就賠償金額未達成一緻意見,
趙先生表示,8月29日,在和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協商時,園方提出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法定損、定責、定賠。對于死者周某,雙方協定定損124.5萬,并達成一緻。家屬認為動物園應對周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但動物園表示隻承擔15%的責任,并予以賠償。對于傷者趙女士,家屬一方提出定損150餘萬,己方承擔20%至30%的責任,動物園承擔70%至80%的責任;但動物園隻認可74.5萬,不同意家屬提出的精神損失費和後期治療費用賠償。
趙先生表示,截至目前,動物園一方也沒有給出明确的答複,雙方也未達成一緻意見。
據媒體報道,8月24日,延慶區通報了對老虎咬人事件調查結果,認定遊客未遵守規定,對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不屬于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今日,有媒體報道“7.23”老虎傷人事故受害人代理律師公布了一份質疑意見
延慶區“7•23”東北虎緻遊客傷亡事件發生後,延慶區政府成立了由區安全監察局牽頭、多部門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事件進行調查。我們作為律師,在接受受害人家屬委托後,也立即展開工作,收集資料和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進行詳細詢問,赴延慶區警察局檢視完整的視訊資料、調閱調查筆錄及死者法醫學檢驗報告,與調查組進行溝通,邀請國内權威的侵權行為法專家對事件進行法律論證。在履行律師職務面臨錄像不準拷貝、相關書證不準複制、不能現場勘驗、無法會見相關目擊證人、無法獨立調查驗證等種種限制之下,我們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态度,盡力做好工作,努力還原事件真相,為受害人尋找法律救濟。
2016年8月23日,延慶區政府調查組出具了《延慶區“7•23”東北虎緻遊客傷亡事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我們認為,該報告對部分事實刻意隐瞞,所述事實也存在多處不實或片面之處,對事故責任方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方”)的違法行為和重大過錯遮遮掩掩,輕描淡寫,将事故責任不公正的全部推給受害遊客,其“結論”是在袒護園方和為政府相關部門推卸監管不力的責任,沒有反映出對遊客生命安全的最高尊重和重視!現受受害人及家屬委托,對該報告提出如下質疑意見:
一、園方猛獸區“自駕遊”項目未經風險評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系違法經營,而報告對此進行了刻意掩蓋
2013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聽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一)……;(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可見,《旅遊法》實施後,所有對遊客開放的景區,都必須依法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所稱“應當”均為強制性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17條也強調:“生産經營機關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這就是說,未經安全風險評估,就不能判定是否滿足安全條件,就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為了對遊客人身安全負責,國家規定普通景區尚要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而園方作為國家3A級旅遊景區的生産經營者,理應知道《旅遊法》、《安全生産法》的上述規定,在經營讓遊客自行駕車進入無其他防護措施隔離的猛獸區這種高危項目時,更應當以最高的标準進行風險評估。但園方在法律已有明确規定之後,仍然不經過安全風險評估而繼續開放,這是在利益驅使之下漠視遊客生命安全的持續性違法行為!而報告對《旅遊法》、《安全生産法》的明确規定和園方上述違法行為,竟然完全沒有提及,有刻意回避之嫌!該報告工作建議部分雖然建議園方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安全評估報告,但這是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曲解成一種沒有限制力的建議,實質上是對違法行為的包庇和政府相關監管部門長期不作為的掩蓋。
我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各項安全設施,加強安全管理,確定遊人、管理人員和動物的安全。”《旅遊法》第五十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需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也規定:“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可以說,我國不同體系、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都對經營者保障遊客、消費者人身安全作出了規定。
遊客進入散養的野獸(獅、虎、熊、豹等)區與進入普通動物園或景區相比,危險性何止增加百倍!我們認為,園方的自駕遊遊覽模式,在非法經營的基礎上,違反了上述法律對安全的要求,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自駕遊的遊客作為不同個體,其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及處置能力因人而異,完全可能因為各種因素下車,而導緻危險的發生。例如,自駕車熄火、車輛故障、爆胎、自燃、遊客突發急病、便急等,都可能使個别遊客忘記所處的危險環境,下意識地打開車窗或離開汽車。園方設定遊客自行駕車進入猛獸區的遊園模式,而無其他防護措施隔離,就是認為所有遊客都具有相當高的認知能力,都能最大限度的注意自身安全,忽視了發生突發事件時每個個體的反應差異。而警示牌、高音喇叭,都不是強制措施,都不能強制性地阻止遊客開窗或下車。
事實也證明,遊客出于疏忽自行下車被老虎傷害的事故已經多次發生:2012年10月27日,遊客劉女士在該園猛獸區自駕車遊玩,途徑華南虎區域時,下車小便,被突然出現的老虎撲倒,面部遭到撕咬。而最近的一起遊客下車事故就發生在距本事故發生不到一年的2015年8月12日,在與園方當時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秦皇島野生動物園内,一名女遊客在白虎園自行下車,遭到老虎攻擊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不僅普通遊客,甚至經過專業教育訓練的園方員工都會出現違反規定下車的情況,如2014年8月28日,該園一名巡邏員在孟加拉虎園因違反規定下車,直接被三隻老虎咬死。專業人員尚會因疏忽而下車,又怎能苛求普通遊客?是以,該模式将高危項目的安全風險通過簡單的告知和警示轉移給沒有專業認知能力的普通遊客來承擔,本身就無法確定遊客安全,就如同過山車項目遊客如果可以自行打開保險,簽訂不準打開的協定、貼上不準打開的警示,也是不能通過安全評估并營運的。我們認為,該模式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一旦發生事故,園方就難辭其咎。
園方的自駕遊覽模式,早就被國内外其他野生動物園公認為無法保障遊客安全而抛棄。在國外,美國動物協會推薦壕溝:“壕溝的參考比例是20英尺寬,放水時,水量要占壕溝的一半,而水的深度,必須是圈起來的動物身高最高者的兩倍。”坦尚尼亞國家公園也有自駕遊,但園區規定車上必須帶有一名國家公園的專業向導,将安全風險控制在園方手裡;在國内,1999年11月17日,上海野生動物園虎區發生了司機李某某因前車擋道違反規定下車交涉,被六隻東北虎襲擊身亡事件,上海野生動物園被索賠300萬。此後,該園經過論證取消了自駕遊項目,再未發生類似事故。國内其他地區如西安、上海、廣州、杭州的野生動物園繼續采用遊客乘車入園模式的,或要求遊客乘坐有防護設施和安保人員的自備車,或使用鴻溝、電網、玻璃幕牆等将遊客自備車與猛獸隔離,均有效避免了同類事故的發生。
據近年公開報道顯示,隻有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和秦皇島野生動物園采用無防護措施的自駕遊模式,先後發生了多起遊客下車猛獸傷人事故。本次事故發生後,園方在猛獸區增設了電網,對自駕車和猛獸進行了隔離,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原模式存在的安全隐患,恰恰也說明了原模式存在嚴重的缺陷。表面上看,遊客受到傷害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行下車所導緻,而根本原因,則是園方安全設施不足、遊覽模式有安全隐患且未經安全評估造成的!
在報告中,調查組為園方進行了辯解:“國家未設立野生動物園自駕遊項目行政審批,行業沒有相關标準”。但國家未專門設立該項目行政審批,絕不是說就可以随便設立高危項目而置遊客安全于不顧,1994年1月22日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六款規定:“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機關,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裝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即使将猛獸區作為普通景區,也應當在1998年開業時經過安全檢查驗收才能開業;2013年《旅遊法》頒布後,所有景區都必須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才能繼續對外開放,否則均屬違法!而在行業内,按照國家林業局的部署,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在2004年就主持編寫了《野生動物園安全規範》,其中關于設施裝置的安全設計規定:展放區及籠舍設計,要避免遊客與有潛在危險的動物直接接觸,在兇猛動物放養區設定動物防逃的電網裝置,每天檢查。而且,國内其他野生動物園的先進的安全管理模式,均應當借鑒和學習。報告在工作建議中提出園方參照的先進安全做法,也揭示了園方遊覽模式存在嚴重缺陷。
二、報告對事故發生後園方的應急救援處置過程陳述失實,隐瞞了園方應對突發事故救援遲緩的事實
首先,園方無應急預案,應對趙某下車失當。本事故中,趙某在進入虎區後感到暈車不适,到出口處後,因不知道虎園道路為U型設定,出口處又轉回虎舍附近,誤以為已遠離老虎而安全,下車欲替換丈夫駕駛。報告稱:“3号巡邏車司機發現趙某下車,立即用車載高音喇叭警示喊話要求其上車”。衆所周知,老虎屬于貓科動物,對聲音非常敏感,美國黃石國家公園就規定,随意喊叫引起動物注意屬于違法行為。趙某下車時,老虎正在西側13米外的平台上,并不一定已發現趙某;園方巡邏員應當知道趙某下車地點臨近虎舍,平台上就有老虎,而且已經下車的趙某正處在巡邏車和老虎之間,如果高音喇叭響起必然會驚起老虎,導緻老虎尋聲發現和攻擊趙某,是以,必須依據不驚動老虎的原則,冷靜處理趙某擅自下車行為,比如将巡邏車直接開至趙某附近揮手示意、警戒。
但遺憾的是,理應了解老虎習性的園區從業人員,卻選擇了直接用車載高音喇叭喊話警示。是以,完全不排除是因高音喇叭響聲驚動老虎,導緻了老虎發現并攻擊趙某。這也充分說明園方對遊客突發下車行為沒有應急預案,倉皇應對,措施失當,結果事與願違。報告中在工作建議部分強調應加強員工的教育教育訓練,完善應急演練,就說明了園方對員工的安全教育教育訓練和應急演練是缺乏的。此外,報告在原因認定中稱趙某是對園區相關管理人員和其他遊客的警示未予理會而擅自下車,與事實不符。事實上,趙某是下車後才被警示的,報告中也提到巡邏員警示是要求其“上車”,不是警示其“不要下車”,後又稱趙某不理會警示而執意下車,系自相沖突。
其次,園方沒有及時救助,導緻周某死亡。《旅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作為野生動物園經營者,最大的安全風險就是動物傷人,園方理應對此有充足的預案,才能在發現猛獸傷人時,開展及時有效的救助。報告在“應急救援處置過程”部分稱,事發後停在旁邊的3号巡邏車“拉響警報沖上柏油路,對虎進行驅趕”,園方向社會公布的視訊也顯示一輛巡邏車馬上沖了過去,給公衆以救援及時的印象。但事實上,該巡邏車上的人員并沒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救助措施,未公布的完整視訊顯示,其僅僅是将車停在柏油路上公開視訊中最後顯示的位置,在車裡轟油門、按喇叭,其所作所為并沒有超過任何一個普通過路遊客所能做到的,對平台上正在撕咬“獵物”的老虎根本構不成有效驅趕。
完整視訊還顯示,傷者丈夫劉某連續拍打車門,繞着車輛求救,巡邏員均未下車施救。據劉某陳述,巡邏員給予的回答是:“我們也不敢下車,這種情況下無法救。”報告中對此描述為該司機遵守了“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這是何其荒唐!在挽救生命面前,負有救助義務的園方專業人員竟然可以用這種理由拒絕施救?那麼“嚴禁下水”的池塘發現有人溺水,善泳者也不得下水施救?而真正的原因,是園方根本沒有應對動物傷人的預案!因為巡邏車上根本沒有裝備麻醉槍、電棍或其它任何有效的救助工具和裝置,巡邏員不可能赤手空拳下車救援!事後園方稱,園方隻配備了一把麻醉槍,且要經過兩個人簽字才能使用,根本不可能用來救人。
完整視訊還顯示,在救人最為寶貴的十多分鐘裡,多輛趕來的巡邏車因開不上老虎與受害人所在平台,也同樣無任何救助工具和裝置,能做的僅僅是反複沖坡或繞道而去尋找接近老虎的其他路徑。從15時00分33秒老虎傷人到15時22分27秒金杯車将受害人拉走,時間已經過去21分鐘之多,而送到醫院,已經是44分鐘之後。
期間,園方救援人員因沒有急救知識,也沒有對受害人采取任何止血、包紮等急救措施;本應當一知道老虎傷人,就立即打120急救,以争取搶救時間,而報告顯示園方在事發17分鐘後才撥打120(據家屬事後了解,園方系以交通事故報120,隐瞞了發生老虎傷人事件),導緻急救車不能及時趕到開展現場急救!延慶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确認,周某死亡原因為“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換言之,周某在被老虎襲擊後,并沒有造成緻命傷,而是因傷口失血過多死亡。可見,報告所述園方“事後工作開展有序,及時進行了現場處置和救援”完全與事實不符,周某的死亡與園方沒有有效驅虎、沒有及時撥打120、沒有及時搶救等持續性過錯有直接因果關系。
報告隻在結尾處輕描淡寫地提到,園方“員工教育訓練考核制度未完全落實,存在有教育訓練無考核、部分應急演練資料缺失的問題。”這也是變相确認了園方在安全制度、應急預案方面未能達到法律的要求。
三、報告刻意隐瞞了死者周某的屍檢報告,系回避屍檢報告中周某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的結論,為園方救援遲延進行掩飾
作為常識,對意外死亡的屍體傷情狀況和死亡原因,任何機關和個人均應當以法醫出具的屍檢報告作為權威結論,即使屍檢報告經法定程式撤銷,也應當以重新作出的屍檢報告為準确結論,而不應當引述醫療機構的治療過程記錄即病曆作為結論。
7月23日事故發生的當天,北京市警察局延慶分局治安大隊就委托延慶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死者周某進行法醫學檢驗,7月24日16點45分,兩名法醫對周某屍體進行了詳細的檢驗,并出具了京延公司鑒(病理)【2016】第014号《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2016年8月3日,北京市警察局延慶分局出具了延公治亡查【2016】第19号《關于周克勤死亡的調查報告》。這兩份最具權威性的材料(即前稱屍檢報告),理應用來表述周某受傷狀況和死亡原因,但令人驚詫的是,由政府部門聯合調查組出具的報告中,對這兩份材料根本沒有提及,反而引用了延慶醫院的大段病曆來表述周某的傷情!顯然,病曆與法醫屍檢報告存在大量不同之處, 例如:
1、病曆:“左枕部斜行皮裂傷,長約15公分,探查深達寰樞椎,關節斷裂”;屍檢報告:“左枕部可見頭皮栓裂創1處,創口長7.0厘米,創道較深,向下行走。”屍檢報告中左枕部傷創口長度少了一半,未提及關節斷裂。
2、病曆:“左頸部斜行皮裂傷,長約5公分”;屍檢報告:“頸項部:未見損傷。”
3、屍檢報告稱:“右背部可見挫裂傷1處,創口長2.0厘米”病曆對此沒有描述。
4、病曆沒有死亡原因的認定,醫療機構無權對死亡原因認定。
病曆和屍體檢驗報告對死者傷情的描述差異很大,為何官方報告中會出現采用病曆而隐瞞更具權威性的屍檢報告這種失常的做法?原因應當隻有一個:回避屍檢報告中對死亡原因的認定!《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關于周克勤死亡的調查報告》都明确無誤地寫着:周克勤符合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在病曆、屍檢報告均未描述動脈損傷的情況下,失血過多死亡,就意味着園方的救援不及時,沒有履行好經營者對消費者應當承擔的及時救助義務!但報告在“性質認定”中已然确定園方“事後工作開展有序,及時進行了現場處置和救援”,因而報告中就必須回避死亡原因這一意外死亡事故中本不能忽略的重大事項。可見,該報告存在明顯袒護園方,努力為園方推卸責任的傾向。
四、園方對遊客的入園安全宣傳和警示教育嚴重缺失且流于形式,報告對此沒有客觀表述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說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衆所周知,對于高度危險的遊樂活動,無論在國内還是在世界範圍内,對遊客進行安全警示教育及教育訓練是行業的通行做法,如海濱浴場的潛水活動中,安全教育訓練的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猛獸區自駕車遊園模式具有高度危險性,作為經營者的園方應當在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的同時,重視入園前對遊客的安全警示教育,使遊客了解動物習性、清楚園區規劃和道路設計、明白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知曉遇到突發狀況如何求援。而本事故中,受害人是在自駕車内搖下車窗直接購票,并在内容簡單的一張多人次使用的表格上填寫了名字和車牌号,該表格即是報告中所說的與園方簽訂的《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定書》,表格前的幾行字根本沒要求遊客閱讀,表格就被園方收走了。
據我們事後查閱,該協定的核心内容與标題一緻,是表示所駕車輛如被動物損害,園方不予賠償。這根本無關提升遊客的人身安全意識,隻是主張商家免責的無效的“霸王條款”!而所謂的“六嚴禁告知單”,其圖案類似于門票,字迹印在老虎圖檔上極不醒目,與門票一同遞給遊客,檢票人員并未強調此告知單,更未督促遊客認真閱讀,遊客大都是将其與門票往車裡一塞,就開車進入了園區,以至于事發後,受害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告知單。售票人員口頭告知注意事項,語速急促,敷衍了事,整個購票及“安全教育”時間隻有1分鐘左右。除此之外,沒有專職人員對遊客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對猛獸區動物的習性沒有介紹,對園區的布局、劃分、道路及危險區域沒有說明,對突發事件如何處置沒有預案告知,這些足以說明園方對履行安全警示教育義務的嚴重失當。
需要提及的是,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規劃設計也非常不合理。園方設定了猛獸區、休閑區和溫順動物區,并非全程禁止下車。猛獸區和休閑區劃分模糊、嚴禁下車和可以行走的路線區分不清,且有交叉,極易使遊客産生誤判。這種情況下,園方就更應當在入園前使遊客明白園區劃分和道路設計,清楚危險區域之所在。趙某就是不清楚地形,不知道U型道路又轉回到虎舍附近,誤以為已遠離危險區而放松警惕才下車。我們認為,園方的入園前安全警示教育如此流于形式,并不是要真正提高遊客的安全意識,而是重在發生意外事故後把園方保障遊客安全的義務轉嫁給遊客自己:告訴過你不準下車了。
對于遊客入園前安全警示教育缺失這一重大問題,報告依然是為園方遮遮掩掩,毫不提及。但在工作建議中又提出:“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需進一步加大對遊客的安全宣傳力度,強化宣傳意識,提升宣傳水準,創新宣傳方式,提高遊客的安全意識和危機意識,讓遊客在遊覽過程中随時保持警惕。”這種表述再次以“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方式,坐實了園方在對遊客進行安全警示教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報告對事故原因的認定全部歸結于遊客的自行下車行為,未提及園方在安全保障義務方面的任何過錯,顯失公正,并導緻了報告的定性錯誤
對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報告認為:“一是趙某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對園區相關管理人員和其他遊客的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導緻其被虎攻擊受傷。二是周某見女兒被虎拖走後,救女心切,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施救措施不當,導緻其被虎攻擊死亡。”這種隻以受害人行為歸因、忽略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做法,系基本歸因錯誤,并與現行法律的規定相抵觸。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财産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産安全的要求。”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基于商業活動中經營者誠信及公平原則确立的義務,包括風險防範義務、風險警告義務、危險發生後的及時救助義務和承擔損害賠償義務。隻有強化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才能確定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地位不對等、資訊不對稱的利益平衡。具體到本事故來講,《侵權行為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隻要發生動物傷人事故,法律規定首先是推定園方的過錯。園方充分證明自己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盡到了管理職責,才能免責。
本質疑意見已明确指出了園方存在未經安全評估擅自對外開放自駕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自駕遊覽無防護措施的猛獸區項目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對應急事件無預案而應對失當、解救受傷遊客無有效措施和手段、救援遲緩導緻受害人失血過多而死亡、對遊客入園教育缺失、警示不足等重大管理過錯,證明原方遠未盡到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事發後園方進行了停業整頓,聘請第三方安全生産評估機構進行了安全評估,再開業後将入園前《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定書》改為了《自駕車入園遊覽協定書》,增加了加粗字型并帶下劃線的三個條款,内容包括必須關閉車門鎖、嚴禁離開自駕車輛和開窗、園區求助電話等;在猛獸區道路兩側,增加了36塊警示牌;在老虎區和熊區,加裝了電網,将遊客與猛獸進行了隔離;在園區安排了更多巡邏車和巡邏員。這些改善,也說明事發前園方是存在種種管理上的問題的。但報告一方面在結尾處以“工作建議”的形式指出了園方存在的大量問題,一方面又在“原因認定”中完全不提園方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的過錯,這顯然是不客觀公正的。
我們認為,傷者趙某出于自信能夠避免危險,違反規定而下車,構成民法上過于自信的過失,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但趙某的行為有别于有意識的卧軌、跳樓、挑逗兇猛動物的行為,不屬于受害人自己全部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園方開放猛獸區自駕遊未經安全評估,系非法經營,且無論在設施裝置等硬體方面還是在安全教育、應急措施等軟體方面,均不能滿足保障遊客安全的要求,對趙某的傷殘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對于死者周某而言,其即使作為母親,也并不負有對趙某救援的法定義務,對消費者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是作為經營者的園方。在園方不能妥善應對趙某的下車行為、也不能第一時間阻止老虎傷人的情況下,周某基于親情下車救助,實乃人性的正常反應,也是無奈之舉,不應視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一個母親坐視老虎啃食女兒,才是人倫的悲劇!誰又敢說不是母親的舍命一擊,才挽救了女兒的生命?報告指責周某救人違反了規定,救助措施不當,是自己原因導緻了死亡後果的發生,顯然是為了園方脫責而挑戰基本的社會倫理!我們認為,周某救人沒有過錯,園方沒能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履行救助義務遲緩導緻周某失血過多死亡,對周某的死亡後果理應承擔全部責任。
六、結論:
綜上所述,調查組在報告中認定“7.23”東北虎緻遊客傷亡事件不屬于生産安全責任事故,違背基本事實,系為園方和政府主管、安監部門脫責!僅從自駕遊景區至事發前一直未經安全評估一項看,園方已違反了《旅遊法》和《安全生産法》,構成持續性非法經營,政府相關部門應對管理失職承擔責任!園方已經多次發生動物傷人事故,如果2012年10月27日遊客下車小便被老虎所傷事件政府能夠予以重視,當時就責令園方投入資金進行安全整改,早日安裝電網等設施,就完全可以避免2014年8月的巡邏員下車被虎咬死和本次事故遊客下車遇虎一死一傷的後果!但2012年的事故隻是賠償了傷者醫藥費了事,未作責任追究,園方根本沒有壓力投入資金增加安全設施和完善安全管理。我們認為,上述多起事故的發生都與當地政府安監、主管部門監管不力及事實上的放縱園方有關,希望上級政府能夠本着對人的生命權的最高尊重,對本次重大事故重新從嚴定性,促使園方徹底整改,最終從根本上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7.23”老虎傷人事故受害人代理律師
文秀峰 楊振忠 白小強
2016年9月
關于這份質疑意見,網友們對此看法不一,有認為寫得很專業的
但一部分網友則表示不服
“你怎麼看?”
整理:忻爺
綜合:法律部落格、987私家廣播、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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