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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案伤者律师首发质疑:调查报告掩饰园方救援迟延!网友看法不一,你怎么看?(附全文)

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致一死一伤。32岁游客赵女士在东北虎园下车时,被老虎拖走受伤,其母周女士下车追女儿时遭老虎撕咬死亡。12日,伤者赵女士首次向媒体讲述了事发经过,称

因晕车下车并非吵架

老虎案伤者律师首发质疑:调查报告掩饰园方救援迟延!网友看法不一,你怎么看?(附全文)

同时,赵女士父亲对媒体表示,他们与动物园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赵先生表示,8月29日,在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协商时,园方提出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法定损、定责、定赔。对于死者周某,双方协定定损124.5万,并达成一致。家属认为动物园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但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并予以赔偿。对于伤者赵女士,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己方承担20%至30%的责任,动物园承担70%至80%的责任;但动物园只认可74.5万,不同意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后期治疗费用赔偿。

赵先生表示,截至目前,动物园一方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据媒体报道,8月24日,延庆区通报了对老虎咬人事件调查结果,认定游客未遵守规定,对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今日,有媒体报道“7.23”老虎伤人事故受害人代理律师公布了一份质疑意见

老虎案伤者律师首发质疑:调查报告掩饰园方救援迟延!网友看法不一,你怎么看?(附全文)

延庆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发生后,延庆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全监察局牵头、多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我们作为律师,在接受受害人家属委托后,也立即展开工作,收集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赴延庆区公安局查看完整的视频资料、调阅调查笔录及死者法医学检验报告,与调查组进行沟通,邀请国内权威的侵权行为法专家对事件进行法律论证。在履行律师职务面临录像不准拷贝、相关书证不准复制、不能现场勘验、无法会见相关目击证人、无法独立调查取证等种种限制之下,我们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态度,尽力做好工作,努力还原事件真相,为受害人寻找法律救济。

2016年8月23日,延庆区政府调查组出具了《延庆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对部分事实刻意隐瞒,所述事实也存在多处不实或片面之处,对事故责任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方”)的违法行为和重大过错遮遮掩掩,轻描淡写,将事故责任不公正的全部推给受害游客,其“结论”是在袒护园方和为政府相关部门推卸监管不力的责任,没有反映出对游客生命安全的最高尊重和重视!现受受害人及家属委托,对该报告提出如下质疑意见:

一、园方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未经风险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系违法经营,而报告对此进行了刻意掩盖

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可见,《旅游法》实施后,所有对游客开放的景区,都必须依法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所称“应当”均为强制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也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就是说,未经安全风险评估,就不能判定是否满足安全条件,就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为了对游客人身安全负责,国家规定普通景区尚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而园方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生产经营者,理应知道《旅游法》、《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在经营让游客自行驾车进入无其他防护措施隔离的猛兽区这种高危项目时,更应当以最高的标准进行风险评估。但园方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之后,仍然不经过安全风险评估而继续开放,这是在利益驱使之下漠视游客生命安全的持续性违法行为!而报告对《旅游法》、《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规定和园方上述违法行为,竟然完全没有提及,有刻意回避之嫌!该报告工作建议部分虽然建议园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但这是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曲解成一种没有约束力的建议,实质上是对违法行为的包庇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长期不作为的掩盖。

我国《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以说,我国不同体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都对经营者保障游客、消费者人身安全作出了规定。

游客进入散养的野兽(狮、虎、熊、豹等)区与进入普通动物园或景区相比,危险性何止增加百倍!我们认为,园方的自驾游游览模式,在非法经营的基础上,违反了上述法律对安全的要求,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自驾游的游客作为不同个体,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处置能力因人而异,完全可能因为各种因素下车,而导致危险的发生。例如,自驾车熄火、车辆故障、爆胎、自燃、游客突发急病、便急等,都可能使个别游客忘记所处的危险环境,下意识地打开车窗或离开汽车。园方设置游客自行驾车进入猛兽区的游园模式,而无其他防护措施隔离,就是认为所有游客都具有相当高的认知能力,都能最大限度的注意自身安全,忽视了发生突发事件时每个个体的反应差异。而警示牌、高音喇叭,都不是强制措施,都不能强制性地阻止游客开窗或下车。

事实也证明,游客出于疏忽自行下车被老虎伤害的事故已经多次发生:2012年10月27日,游客刘女士在该园猛兽区自驾车游玩,途径华南虎区域时,下车小便,被突然出现的老虎扑倒,面部遭到撕咬。而最近的一起游客下车事故就发生在距本事故发生不到一年的2015年8月12日,在与园方当时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秦皇岛野生动物园内,一名女游客在白虎园自行下车,遭到老虎攻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仅普通游客,甚至经过专业培训的园方员工都会出现违反规定下车的情况,如2014年8月28日,该园一名巡逻员在孟加拉虎园因违反规定下车,直接被三只老虎咬死。专业人员尚会因疏忽而下车,又怎能苛求普通游客?因此,该模式将高危项目的安全风险通过简单的告知和警示转移给没有专业认知能力的普通游客来承担,本身就无法确保游客安全,就如同过山车项目游客如果可以自行打开保险,签订不准打开的协议、贴上不准打开的警示,也是不能通过安全评估并运营的。我们认为,该模式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一旦发生事故,园方就难辞其咎。

园方的自驾游览模式,早就被国内外其他野生动物园公认为无法保障游客安全而抛弃。在国外,美国动物协会推荐壕沟:“壕沟的参考比例是20英尺宽,放水时,水量要占壕沟的一半,而水的深度,必须是圈起来的动物身高最高者的两倍。”坦桑尼亚国家公园也有自驾游,但园区规定车上必须带有一名国家公园的专业向导,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园方手里;在国内,1999年11月17日,上海野生动物园虎区发生了司机李某某因前车挡道违反规定下车交涉,被六只东北虎袭击身亡事件,上海野生动物园被索赔300万。此后,该园经过论证取消了自驾游项目,再未发生类似事故。国内其他地区如西安、上海、广州、杭州的野生动物园继续采用游客乘车入园模式的,或要求游客乘坐有防护设施和安保人员的自备车,或使用鸿沟、电网、玻璃幕墙等将游客自备车与猛兽隔离,均有效避免了同类事故的发生。

据近年公开报道显示,只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和秦皇岛野生动物园采用无防护措施的自驾游模式,先后发生了多起游客下车猛兽伤人事故。本次事故发生后,园方在猛兽区增设了电网,对自驾车和猛兽进行了隔离,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原模式存在的安全隐患,恰恰也说明了原模式存在严重的缺陷。表面上看,游客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行下车所导致,而根本原因,则是园方安全设施不足、游览模式有安全隐患且未经安全评估造成的!

在报告中,调查组为园方进行了辩解:“国家未设立野生动物园自驾游项目行政审批,行业没有相关标准”。但国家未专门设立该项目行政审批,绝不是说就可以随便设立高危项目而置游客安全于不顾,1994年1月22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即使将猛兽区作为普通景区,也应当在1998年开业时经过安全检查验收才能开业;2013年《旅游法》颁布后,所有景区都必须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才能继续对外开放,否则均属违法!而在行业内,按照国家林业局的部署,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2004年就主持编写了《野生动物园安全规范》,其中关于设施设备的安全设计规定:展放区及笼舍设计,要避免游客与有潜在危险的动物直接接触,在凶猛动物放养区设置动物防逃的电网装置,每天检查。而且,国内其他野生动物园的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均应当借鉴和学习。报告在工作建议中提出园方参照的先进安全做法,也揭示了园方游览模式存在严重缺陷。

二、报告对事故发生后园方的应急救援处置过程陈述失实,隐瞒了园方应对突发事故救援迟缓的事实

首先,园方无应急预案,应对赵某下车失当。本事故中,赵某在进入虎区后感到晕车不适,到出口处后,因不知道虎园道路为U型设置,出口处又转回虎舍附近,误以为已远离老虎而安全,下车欲替换丈夫驾驶。报告称:“3号巡逻车司机发现赵某下车,立即用车载高音喇叭警示喊话要求其上车”。众所周知,老虎属于猫科动物,对声音非常敏感,美国黄石国家公园就规定,随意喊叫引起动物注意属于违法行为。赵某下车时,老虎正在西侧13米外的平台上,并不一定已发现赵某;园方巡逻员应当知道赵某下车地点临近虎舍,平台上就有老虎,而且已经下车的赵某正处在巡逻车和老虎之间,如果高音喇叭响起必然会惊起老虎,导致老虎寻声发现和攻击赵某,因此,必须依据不惊动老虎的原则,冷静处理赵某擅自下车行为,比如将巡逻车直接开至赵某附近挥手示意、警戒。

但遗憾的是,理应了解老虎习性的园区工作人员,却选择了直接用车载高音喇叭喊话警示。因此,完全不排除是因高音喇叭响声惊动老虎,导致了老虎发现并攻击赵某。这也充分说明园方对游客突发下车行为没有应急预案,仓皇应对,措施失当,结果事与愿违。报告中在工作建议部分强调应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完善应急演练,就说明了园方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是缺乏的。此外,报告在原因认定中称赵某是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而擅自下车,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赵某是下车后才被警示的,报告中也提到巡逻员警示是要求其“上车”,不是警示其“不要下车”,后又称赵某不理会警示而执意下车,系自相矛盾。

其次,园方没有及时救助,导致周某死亡。《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作为野生动物园经营者,最大的安全风险就是动物伤人,园方理应对此有充足的预案,才能在发现猛兽伤人时,开展及时有效的救助。报告在“应急救援处置过程”部分称,事发后停在旁边的3号巡逻车“拉响警报冲上柏油路,对虎进行驱赶”,园方向社会公布的视频也显示一辆巡逻车马上冲了过去,给公众以救援及时的印象。但事实上,该巡逻车上的人员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救助措施,未公布的完整视频显示,其仅仅是将车停在柏油路上公开视频中最后显示的位置,在车里轰油门、按喇叭,其所作所为并没有超过任何一个普通过路游客所能做到的,对平台上正在撕咬“猎物”的老虎根本构不成有效驱赶。

完整视频还显示,伤者丈夫刘某连续拍打车门,绕着车辆求救,巡逻员均未下车施救。据刘某陈述,巡逻员给予的回答是:“我们也不敢下车,这种情况下无法救。”报告中对此描述为该司机遵守了“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这是何其荒唐!在挽救生命面前,负有救助义务的园方专业人员竟然可以用这种理由拒绝施救?那么“严禁下水”的池塘发现有人溺水,善泳者也不得下水施救?而真正的原因,是园方根本没有应对动物伤人的预案!因为巡逻车上根本没有装备麻醉枪、电棍或其它任何有效的救助工具和设备,巡逻员不可能赤手空拳下车救援!事后园方称,园方只配备了一把麻醉枪,且要经过两个人签字才能使用,根本不可能用来救人。

完整视频还显示,在救人最为宝贵的十多分钟里,多辆赶来的巡逻车因开不上老虎与受害人所在平台,也同样无任何救助工具和设备,能做的仅仅是反复冲坡或绕道而去寻找接近老虎的其他路径。从15时00分33秒老虎伤人到15时22分27秒金杯车将受害人拉走,时间已经过去21分钟之多,而送到医院,已经是44分钟之后。

期间,园方救援人员因没有急救知识,也没有对受害人采取任何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本应当一知道老虎伤人,就立即打120急救,以争取抢救时间,而报告显示园方在事发17分钟后才拨打120(据家属事后了解,园方系以交通事故报120,隐瞒了发生老虎伤人事件),导致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开展现场急救!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确认,周某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换言之,周某在被老虎袭击后,并没有造成致命伤,而是因伤口失血过多死亡。可见,报告所述园方“事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完全与事实不符,周某的死亡与园方没有有效驱虎、没有及时拨打120、没有及时抢救等持续性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

报告只在结尾处轻描淡写地提到,园方“员工培训考核制度未完全落实,存在有培训无考核、部分应急演练资料缺失的问题。”这也是变相确认了园方在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方面未能达到法律的要求。

三、报告刻意隐瞒了死者周某的尸检报告,系回避尸检报告中周某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的结论,为园方救援迟延进行掩饰

作为常识,对意外死亡的尸体伤情状况和死亡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以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作为权威结论,即使尸检报告经法定程序撤销,也应当以重新作出的尸检报告为准确结论,而不应当引述医疗机构的治疗过程记录即病历作为结论。

7月23日事故发生的当天,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治安大队就委托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周某进行法医学检验,7月24日16点45分,两名法医对周某尸体进行了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了京延公司鉴(病理)【2016】第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16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出具了延公治亡查【2016】第19号《关于周克勤死亡的调查报告》。这两份最具权威性的材料(即前称尸检报告),理应用来表述周某受伤状况和死亡原因,但令人惊诧的是,由政府部门联合调查组出具的报告中,对这两份材料根本没有提及,反而引用了延庆医院的大段病历来表述周某的伤情!显然,病历与法医尸检报告存在大量不同之处, 例如:

1、病历:“左枕部斜行皮裂伤,长约15公分,探查深达寰枢椎,关节断裂”;尸检报告:“左枕部可见头皮栓裂创1处,创口长7.0厘米,创道较深,向下行走。”尸检报告中左枕部伤创口长度少了一半,未提及关节断裂。

2、病历:“左颈部斜行皮裂伤,长约5公分”;尸检报告:“颈项部:未见损伤。”

3、尸检报告称:“右背部可见挫裂伤1处,创口长2.0厘米”病历对此没有描述。

4、病历没有死亡原因的认定,医疗机构无权对死亡原因认定。

病历和尸体检验报告对死者伤情的描述差异很大,为何官方报告中会出现采用病历而隐瞒更具权威性的尸检报告这种失常的做法?原因应当只有一个:回避尸检报告中对死亡原因的认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周克勤死亡的调查报告》都明确无误地写着:周克勤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在病历、尸检报告均未描述动脉损伤的情况下,失血过多死亡,就意味着园方的救援不及时,没有履行好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及时救助义务!但报告在“性质认定”中已然确定园方“事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因而报告中就必须回避死亡原因这一意外死亡事故中本不能忽略的重大事项。可见,该报告存在明显袒护园方,努力为园方推卸责任的倾向。

四、园方对游客的入园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严重缺失且流于形式,报告对此没有客观表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众所周知,对于高度危险的游乐活动,无论在国内还是在世界范围内,对游客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及培训是行业的通行做法,如海滨浴场的潜水活动中,安全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猛兽区自驾车游园模式具有高度危险性,作为经营者的园方应当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重视入园前对游客的安全警示教育,使游客了解动物习性、清楚园区规划和道路设计、明白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知晓遇到突发状况如何求援。而本事故中,受害人是在自驾车内摇下车窗直接购票,并在内容简单的一张多人次使用的表格上填写了名字和车牌号,该表格即是报告中所说的与园方签订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表格前的几行字根本没要求游客阅读,表格就被园方收走了。

据我们事后查阅,该协议的核心内容与标题一致,是表示所驾车辆如被动物损害,园方不予赔偿。这根本无关提升游客的人身安全意识,只是主张商家免责的无效的“霸王条款”!而所谓的“六严禁告知单”,其图案类似于门票,字迹印在老虎图片上极不醒目,与门票一同递给游客,检票人员并未强调此告知单,更未督促游客认真阅读,游客大都是将其与门票往车里一塞,就开车进入了园区,以至于事发后,受害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告知单。售票人员口头告知注意事项,语速急促,敷衍了事,整个购票及“安全教育”时间只有1分钟左右。除此之外,没有专职人员对游客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对猛兽区动物的习性没有介绍,对园区的布局、划分、道路及危险区域没有说明,对突发事件如何处置没有预案告知,这些足以说明园方对履行安全警示教育义务的严重失当。

需要提及的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规划设计也非常不合理。园方设置了猛兽区、休闲区和温顺动物区,并非全程禁止下车。猛兽区和休闲区划分模糊、严禁下车和可以行走的路线区分不清,且有交叉,极易使游客产生误判。这种情况下,园方就更应当在入园前使游客明白园区划分和道路设计,清楚危险区域之所在。赵某就是不清楚地形,不知道U型道路又转回到虎舍附近,误以为已远离危险区而放松警惕才下车。我们认为,园方的入园前安全警示教育如此流于形式,并不是要真正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而是重在发生意外事故后把园方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转嫁给游客自己:告诉过你不准下车了。

对于游客入园前安全警示教育缺失这一重大问题,报告依然是为园方遮遮掩掩,毫不提及。但在工作建议中又提出:“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需进一步加大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意识,提升宣传水平,创新宣传方式,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让游客在游览过程中随时保持警惕。”这种表述再次以“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方式,坐实了园方在对游客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报告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全部归结于游客的自行下车行为,未提及园方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任何过错,显失公正,并导致了报告的定性错误

对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报告认为:“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这种只以受害人行为归因、忽略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做法,系基本归因错误,并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义务,包括风险防范义务、风险警告义务、危险发生后的及时救助义务和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只有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能确保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利益平衡。具体到本事故来讲,《侵权行为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发生动物伤人事故,法律规定首先是推定园方的过错。园方充分证明自己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才能免责。

本质疑意见已明确指出了园方存在未经安全评估擅自对外开放自驾游违法进行经营活动、自驾游览无防护措施的猛兽区项目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应急事件无预案而应对失当、解救受伤游客无有效措施和手段、救援迟缓导致受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对游客入园教育缺失、警示不足等重大管理过错,证明原方远未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园方进行了停业整顿,聘请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估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估,再开业后将入园前《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改为了《自驾车入园游览协议书》,增加了加粗字体并带下划线的三个条款,内容包括必须关闭车门锁、严禁离开自驾车辆和开窗、园区求助电话等;在猛兽区道路两侧,增加了36块警示牌;在老虎区和熊区,加装了电网,将游客与猛兽进行了隔离;在园区安排了更多巡逻车和巡逻员。这些改善,也说明事发前园方是存在种种管理上的问题的。但报告一方面在结尾处以“工作建议”的形式指出了园方存在的大量问题,一方面又在“原因认定”中完全不提园方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过错,这显然是不客观公正的。

我们认为,伤者赵某出于自信能够避免危险,违反规定而下车,构成民法上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赵某的行为有别于有意识的卧轨、跳楼、挑逗凶猛动物的行为,不属于受害人自己全部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园方开放猛兽区自驾游未经安全评估,系非法经营,且无论在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还是在安全教育、应急措施等软件方面,均不能满足保障游客安全的要求,对赵某的伤残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死者周某而言,其即使作为母亲,也并不负有对赵某救援的法定义务,对消费者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是作为经营者的园方。在园方不能妥善应对赵某的下车行为、也不能第一时间阻止老虎伤人的情况下,周某基于亲情下车救助,实乃人性的正常反应,也是无奈之举,不应视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一个母亲坐视老虎啃食女儿,才是人伦的悲剧!谁又敢说不是母亲的舍命一击,才挽救了女儿的生命?报告指责周某救人违反了规定,救助措施不当,是自己原因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显然是为了园方脱责而挑战基本的社会伦理!我们认为,周某救人没有过错,园方没能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履行救助义务迟缓导致周某失血过多死亡,对周某的死亡后果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结论:

综上所述,调查组在报告中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背基本事实,系为园方和政府主管、安监部门脱责!仅从自驾游景区至事发前一直未经安全评估一项看,园方已违反了《旅游法》和《安全生产法》,构成持续性非法经营,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管理失职承担责任!园方已经多次发生动物伤人事故,如果2012年10月27日游客下车小便被老虎所伤事件政府能够予以重视,当时就责令园方投入资金进行安全整改,早日安装电网等设施,就完全可以避免2014年8月的巡逻员下车被虎咬死和本次事故游客下车遇虎一死一伤的后果!但2012年的事故只是赔偿了伤者医药费了事,未作责任追究,园方根本没有压力投入资金增加安全设施和完善安全管理。我们认为,上述多起事故的发生都与当地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及事实上的放纵园方有关,希望上级政府能够本着对人的生命权的最高尊重,对本次重大事故重新从严定性,促使园方彻底整改,最终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23”老虎伤人事故受害人代理律师

文秀峰 杨振忠 白小强

2016年9月

关于这份质疑意见,网友们对此看法不一,有认为写得很专业的

老虎案伤者律师首发质疑:调查报告掩饰园方救援迟延!网友看法不一,你怎么看?(附全文)

但一部分网友则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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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案伤者律师首发质疑:调查报告掩饰园方救援迟延!网友看法不一,你怎么看?(附全文)

“你怎么看?”

整理:忻爷

综合:法律博客、987私家广播、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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