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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分析

政府強制執行行為違法,你就能獲得行政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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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土地資源已經成為财富的源泉,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就意味着擁抱着财富。實踐中,常見諸多人在土地上種植樹木,被相關部門移除以後卻沒有得到賠償,為什麼?筆者将通過一個案例為您解惑。

【案例介紹】

某省A公司于1990年合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

之後,A公司并未依法進行開發,2004年,B公司通過拍賣程式競得案涉土地使用權,并于2005年4月28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為了保證B公司能夠盡快進場施工建設,某縣國土資源局于2006年12月16日在《某省日報》刊登公告,要求在案涉土地上耕作的農戶自行清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

農戶李某将案涉土地上種植的小葉桉樹砍伐後,未經任何機關準許,又在案涉土地上種植生長周期長的花梨樹。

2014年8月22日,某縣政府的派出機構老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李某在涉案土地上種植的9.34畝花梨樹予以強制清除。

李某不服強制清除的決定,一審訴被告某縣政府行政強制清除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一審法院确認被告強制清除涉案土地上花梨樹的行為違法,但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李某繼續二審,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李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最高院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認為李某種植花梨木的行為屬于非法占用的土地行為,駁回李某的再審申請。

【法律分析】

一、何為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機關或者個人未經準許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準許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準許的數量多占土地的違法行為。[1]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表現形式[2]

(一)未經準許,控自占用組織的土地的行為;

(二)采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準許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三)超過準許的數量,多占土地的行為;

(四)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基地面積标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上建立了健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多占土地的行為。

三、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非法占用土地以後會受到以下處罰:

1、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當事人需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給相關機關或者人員,如果案涉土地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違法行為人将占用的土地退還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2、限期拆除建立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或者沒收建立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違法行為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立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等其他設施,若上述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拆除相關建築物,并且恢複土地原狀;若上述建築物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沒收上述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3、罰款,除采用上述的行政處罰措施外,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結 論】

1.本案中,在涉案土地上,李某種植的9.34畝花梨樹被強制清除的行為是由某縣政府的派出機構老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實施的,但是該委員會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其實施該行為的權力是由縣政府委托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故,法院判處縣政府的強制執行行為違法。雖然縣政府強制執行行為違法,但是李某種植花梨樹的行為本身已是違法,是以其栽種花梨樹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其要求賠償亦無任何事實以及法律的依據。

2.涉案土地是國有土地,并且已經依法出讓給A公司。然後,B公司通過競拍程式依法取得該案涉土地。B公司已經依法擁有該案涉土地的使用權。

李某并不是該案涉土地的使用權人,其未與B公司簽訂任何承包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在此情況下,李某擅自在涉案土地上種植花梨木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占用土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以及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将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綜上,本案中李某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但因為尚不夠成犯罪,應當由某縣國土資源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且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李某未履行時,再由某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定程式向某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完)

[1] 百度百科

[2] 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認定與處罰-王衛東 1999年第9期 大衆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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