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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分析

作者:不动产法讯

政府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你就能获得行政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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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土地资源已经成为财富的源泉,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就意味着拥抱着财富。实践中,常见诸多人在土地上种植树木,被相关部门移除以后却没有得到赔偿,为什么?笔者将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解惑。

【案例介绍】

某省A公司于1990年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之后,A公司并未依法进行开发,2004年,B公司通过拍卖程序竞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5年4月28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了保证B公司能够尽快进场施工建设,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2月16日在《某省日报》刊登公告,要求在案涉土地上耕作的农户自行清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

农户李某将案涉土地上种植的小叶桉树砍伐后,未经任何单位批准,又在案涉土地上种植生长周期长的花梨树。

2014年8月22日,某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李某在涉案土地上种植的9.34亩花梨树予以强制清除。

李某不服强制清除的决定,一审诉被告某县政府行政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清除涉案土地上花梨树的行为违法,但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李某继续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李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认为李某种植花梨木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的土地行为,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一、何为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1]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表现形式[2]

(一)未经批准,控自占用组织的土地的行为;

(二)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四)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地面积标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多占土地的行为。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非法占用土地以后会受到以下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当事人需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如果案涉土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行为人将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行为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其他设施,若上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拆除相关建筑物,并且恢复土地原状;若上述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没收上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罚款,除采用上述的行政处罚措施外,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结 论】

1.本案中,在涉案土地上,李某种植的9.34亩花梨树被强制清除的行为是由某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实施的,但是该委员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其实施该行为的权力是由县政府委托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故,法院判处县政府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虽然县政府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但是李某种植花梨树的行为本身已是违法,所以其栽种花梨树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要求赔偿亦无任何事实以及法律的依据。

2.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已经依法出让给A公司。然后,B公司通过竞拍程序依法取得该案涉土地。B公司已经依法拥有该案涉土地的使用权。

李某并不是该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其未与B公司签订任何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在此情况下,李某擅自在涉案土地上种植花梨木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以及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案中李某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因为尚不够成犯罪,应当由某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李某未履行时,再由某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定程序向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完)

[1] 百度百科

[2]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王卫东 1999年第9期 大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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