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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剛愎自用的委托人是律師的悲哀

作者:石島律師

我做了律師這麼多年,遇到剛愎自用的委托人的機會終究是非常少的。原本是委托人對于法律知識不大清楚,才委托律師來代理案件的。如果自己明白,那就完全沒有必要委托律師代理的。如果自己不懂法律,還要裝出懂法律來對律師頤指氣使的了,那麼律師這個工作就沒法做了。是以說律師接手的案件,如果客戶不聽律師的,自以為是,律師就不能這樣委托人的案件。我這次就遇到了個剛愎自用的委托人了。

我與她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把訴狀都寫好了,也在網上立案了。我将相關書面材料交給委托人,讓她送給法院。訴狀兩項訴訟請求。後來法官要求将第二項訴訟請求金額書寫明白。我就通知了委托人過來明确一下第二項訴訟請求數額。委托人說她自己更改,她自己另行立案。結果她自己兩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十七項!今天開庭時又變更為二十項!在她變更之前我就根本不知道。更奇怪的是今天開庭時,告訴我不要做庭審筆錄,法官會給庭審筆錄的。我告訴她我做了二十多年律師,一直開庭時有做筆錄的習慣,我不會改變的。

開完庭,她要我拍照庭審筆錄,我說不需要了,我自己都做了庭審筆錄了。他向法院要庭審筆錄,法官不允許。

庭審後我将庭審筆錄發給她了。

法官說律師可以拍照庭審筆錄,也可以發給委托人。但是如果委托人把庭審筆錄再發給别人是不行的。是以我就不會把法庭的庭審筆錄拍照下來發給委托人的,如果她在發給别人,律師就要遭殃了!律師也是弱勢群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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