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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張野:加快建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責任配置設定實施機制

作者:追趕小天才

來源:上海證券報

加強法治建設是資本市場“十四五”時期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科技監管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野日前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應從确立追責“首惡”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順序、完善證券民事訴訟被告的确定機制、明确各方賠償責任承擔比例的具體原則、明确連帶賠償責任過錯推定事實的認定要求等四個方面着手,加快建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責任配置設定的實施機制。

張野表示,新證券法完善了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特别是規定了欺詐發行、虛假陳述中控股股東、實控人、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顯著提高了證券違法違規成本。但對于各類責任主體之間如何配置設定民事賠償責任,新證券法并未作出直接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也尚未對此作出明确、具體、一緻的規定。

張野認為,要落實“零容忍”的執法理念,推動強化中介機構責任,應當加快完善配套制度規則,為穩步推進全市場注冊制改革創造條件。他表示,相關部門應考慮深入研究,并加快建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責任配置設定的實施機制,修改完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等司法解釋檔案,精準懲戒證券違法行為。

具體來說,張野從以下四個方面提出了建議:

首先,要确立追責“首惡”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順序。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證券公司和服務機構均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各個主體行為導緻虛假陳述的原因和責任程度并不相同。實踐中,受害投資者基于各主體的民事賠償能力,積極向中介機構等“大戶”行使求償權,可能導緻實際承擔的責任與行為及過錯程度出現錯配。應當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确按照發行人、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證券公司、服務機構的順序判定承擔責任。

其次,要完善證券民事訴訟被告的确定機制。行政處罰和司法裁判認定的虛假陳述責任主體範圍存在差異,一些未被行政處罰的中介機構,基于連帶責任機制被認定為民事賠償責任主體,這将導緻部分中介機構基于同一行為承擔不平衡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為了保持追責邏輯的一緻性和公平性,應當在司法解釋中,建立與行政處罰的責任邏輯和範圍一緻的被告确定機制,允許人民法院按照前述責任順序,将未被起訴的、順位在前的責任主體列為被告。

再者,應明确各方賠償責任承擔比例的具體原則。按照權責對等、過罰相當的原則,不同責任主體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與其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程度比對。應考慮在司法解釋中明确,人民法院應依據各個主體違法行為的情節、主觀過錯程度,及其與虛假陳述所緻損失的因果關系大小,明确判定各個主體的賠償責任比例。

最後,應明确連帶賠償責任過錯推定事實的認定要求。在少數司法判決中,人民法院存在概括性推定的做法,即從發行人存在虛假陳述事實本身出發,直接推定中介機構存在過錯,對中介機構不存在過錯的舉證不予認定和回應。應考慮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應在裁判文書中結合案件事實,對各方主體的民事責任進行充分論證說理,特别是要對過錯推定當事人不存在過錯的舉證進行充分認定和回應。

【糾錯】【責任編輯:楊曉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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