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和理論界一直關注保證金賬戶保證,而缺乏對更一般的保證金保證的關注。除了保證金賬戶保證外,實踐中還有大量的保證金保證。以保證金的名義,可能沒有存款,應以保證金篩選的要素保證金保證。對于所有保證金擔保,包括保證金賬戶擔保、保證金歸屬于贈與人的三個特征、與擔保債務的牽連、保證金利息是否發生及其具體金額均不确定,這三個特征決定了相關規則的特殊性。
一般保證金保證問題亟待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制度民法典解釋》(2020年第28号授權)第70條對擔保問題作了三個款規定。第一款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實施的解釋》(授權書第44号)第85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按金額确定的保證金賬戶的擔保規則,并增加了金額不确定的保證金賬戶擔保規則。第二段規定了存款分案的第一段。第3款規定排除債權人的優先賠償權。說明第70條以保證金賬戶擔保為标準對象,考慮控制保證金的債權人與保證金給予者的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
保證金賬戶保證隻是保證金保證的一種。在較一般的保證金擔保情況下,存款人會将保證金直接交給債權人,此時保證金在支付給債權人的那一刻實作擔保功能,債權人不需要要求保證金優先權補償,因為債權人相當于已經支付了優先權。此時的保證金保證不構成保證金賬戶保證,但仍然是保證金保證。無論是這種較一般的保證金擔保,還是保證金賬戶擔保,在存款接收債權人無法返還保證金的情況下,存在保證金給予者與其他債權人的關系問題。這個問題在理論上似乎被忽視了,但在實踐中卻有無窮無盡的問題。
例如,在"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産案"中,廣東高院認為"證券業務部門沒有設立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分工管理,過錯在于證券交易業務部門,是以不認為保證金所有權發生了變化。證券交易業務部是廣東國投公司的分支機構,廣東省立投資公司破産後,股權所有人可以通過破産清算組依法收回定金。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保證金賬戶擔保沒有建立,但仍然設定了一般的保證金擔保。據認為,存款違反一般法律,即在資金混淆後給予該人取回權。本案可以解釋,存款人與保證金接受者的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需要學術界進一步調查。
識别邊際三要素的跨部門方法
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保證金,不能直接根據民法來識别保證金,但其他立法規定了很多法定保證金。如《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旅遊法》第31條規定的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海關法》第59條規定的稅收保證金、《保險法》第97條規定的清償債務保證金等。 《電子商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證金,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履約保證金。這些法定保證金構成了保證金分析的出發點,而綜合法律保證金的規定可以分析保證金的三個要素。
首先,保證金屬于給予者。《海關法》第93條規定"支付保證金",《保險法》第97條規定"清算"債券債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0條規定"沒收"債券。無論存款是"可扣除的""沒收的"還是用于"償還"債務,存款都"歸屬"給存款的人。保證金持有人不能"沒收"或"還清"已經屬于自己的存款,更不用說用已經屬于他的存款"清算"該人的債務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8條甚至明确規定,保證金屬于給予保證金的會員和客戶。
其次,債權人為擔保目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保證金。雖然保證金利息屬于存款人,但保證金直接或間接由債權人控制,以擔保為目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待審的保釋金應支付給銀行。根據《保險法》第97條,保險公司為清償債務而支付的保證金應支付給"指定銀行"。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保證金應當存入"在期貨開立銀行保證金賬戶"的專用賬戶。根據《海商法》第202條,"存款應通過離岸損失電腦以托管人的名義存入銀行"。債權人對保證金的控制可以基于所有權和對保證金賬戶的直接或間接控制,條件是債權人認為他們能夠達到控制的目的。
第三,存款應在有條件完成後退還給者。在上述有關法定保證金的規定中,退還保證金通常被定義為"退款"。設定保證金的目的是保證債務人的義務,一旦義務已經履行或義務被消除,設定保證金的目的已經實作或不再需要實作,保證金應根據保證金的"歸屬"退還。回報可能是原來的回報,也可能是價格的回報,也可能是"債權"的回報,甚至隻是債權人放棄了對保證金的控制。
法定保證金有這三個要素,固定保證金也是如此。有的叫保證金,因為它們不具備上述三個要素,不構成保證金,比如項目品質保證金,債務人在銀行的普通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釋》(一)(2020年第25号授權)規定,項目品質保證金不是由邊際人給予的,不受債權人的直接或間接控制,條件在條件具備後由給予者"支付"而不是"返還"。正如龍軍副教授所說,這樣的"工程品質保證金"實際上是推遲支付價格,而不是保證金。當銀行無法成功實作其債權時,人們往往認為債務人在銀行的普通存款構成保證金。雖然債務人在銀行的存款屬于債務人,也在銀行控制的賬戶中,但普通存款的目的往往不是擔保銀行的債權,缺乏保證金三要素之一,并不構成保證金。
特殊規則
無論是法定繳存還是存金意向,都可以定義為:"為了擔保特定債務,直接或間接由債權人控制,在實作目的後将擔保返還給定金人的錢。根據保證金的性質,有相關的特殊規則。
首先,保證金"歸屬"給保證金給予者,确定給予者對保證金權益具有優先權。一般來說,給予者對保證金的權益的優先權是隐藏的,在實作擔保目的後,保證金應退還給存款人,無權與存款給予者競争,沒有必要讨論優先權。但是,當債權人破産或者其他權利人與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會出現不同權利人優先權較差的問題。與其他債權人收取保證金相比,保證金給予者和接受者并不意味着轉移保證金利息,保證金給予者是用自己的錢作為擔保,進而差別于其他類型的債權人的保證金接受者。與保證金賬戶擔保不同,一般保證金擔保由于沒有向第三方宣傳,具有隐蔽性,是否構成隐形擔保,也值得進一步探讨。
其次,保證金的發生是為了擔保特定債務,保證金與擔保債務之間的特殊關系決定了兩筆債務之間的特殊抵銷規則。當債務人提供存款時,它已經意味着"我願意給你存款,因為我欠你的債"和"如果你不能退還我的存款,我不會還給你"。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有"我希望你負債,因為你已經支付了保證金"和"如果你不能支付押金,我不希望你負債"。該關聯的含義決定了存款人具有合理的抵消預期,并确定返還存款的債務和保證金擔保的債務屬于《民法典》第549條新規定确定的"同一合同"類别,兩者的抵銷應按照新規則進行, 存款人的抵消利益不受債權讓步的影響。
第三,保證金利息的發生和數額不确定,這決定了保證金給予者破産時債權人債權申報的特殊性。對于存款人來說,通常不存在債權申報問題,但當收到存款的債權人破産時,存款人必須通過申報債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此時保證金利息的發生和具體金額是不确定的。例如,如果債務人作為存款人違約,則應根據保證金協定從債務或其他費用中扣除保證金并返還保證金,此時,當收到保證金的債權人破産時,保證金的返還點和存款的具體金額将不确定。債權人返還債權的地點的不确定性,是指債權人實際上并未取得債權,債權人的債權不能被債權;此時,保證金給出了該人是否可以主張權利,以及如何主張權利,顯然不同于一般确定權利的成熟度。
(作者: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學報,中國社會科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