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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勞工有哪些假?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病假……

勞工的常見假期是什麼(無論工作時間的綜合計算等特殊情況如何)?以下是一個粗略的清單:

(1)公衆假期:目前,我國一般實行每周兩天的休息制度,一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但用人機關可以調整休息時間的範圍,前提是保證勞工每周休息一天。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标準工作時間,則需支付加班費。

(2)法定假日(或法定假日):全體公民每年有11個法定假日,即元旦、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對于與公衆假期重疊的部分,公共假期将根據工作日進行調整。公民在上述節假日休息的,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工作,安排加班的,加班費按标準工資的三倍支付,即法定節假日不工作,應當支付當日工資,共支付四倍工資。

公民個人的法定假日為:婦女節、青年節、軍節等,為開展紀念活動,有關從業人員可以休息半天。此時,在公衆假期的情況下,不補假。青年節的适用範圍擴大到28歲,這與"青年"的範圍不同。此時打工參加活動,正常支付工資;

(3)少數民族節日:少數民族聚居地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了如何放假,筆者接觸過的少數民族最慷慨的節日是廣西的磐王節。

(4)年假:與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有關(俗稱社會工作年限),與在用人機關服務年限無關,說明勞動者的辛勤勞動對社會的貢獻,國家都在看(淚水)。是以,普遍認為,法定年假用人機關不能通過規章制度讓勞動者放棄(同意,打工者自身的意思要小心)。勞動者工作不足10年的,每年請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或者20年以下,累計工作滿20年,年假為15天。用人機關有權安排集中年假(實踐中,年假一般安排在春節前後,長假與春節之間有一定的關聯),原則上不是新年安排。如果不休年假,應支付工資的300%,包括正常工作工資,即另外200%,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計算,而不是加班工資。在提起勞動仲裁時,不帶薪年假和加班費之間的差距是兩個要求,不要混淆它們。

(5)婚假:婚假一般為3天,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可獎勵晚婚假(大部分地區已取消),婚假為帶薪假,需向用人機關申請。

(6)喪假:通常适用于父母、配偶、子女的死亡,時間一般為1-3天,受當地法規限制。喪親期間的工資照常計算。不在上述範圍内的親屬死亡的,可以向用人機關請假。用人機關不準許休假的情況比較複雜,一般應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判斷不準許休假是否合理(我國有厚愛的傳統,死者人數衆多);

(7)休假:一般來說,是否準予休假屬于用人機關的自主權範圍,用人機關有權決定是否準予休假。但是,在不給予休假勞工休假的情況下,曠工問題在實踐中是否可以處理,通常需要全面考慮。

(8)家事假:一些國有企業勞動者的待遇,暫時不談。

(10)計劃生育手術假:各地都有具體的實施方法。

(十一)病假(休息):醫療機構在患病或者非公傷(非工傷、職業病)期間,為治療疾病或者贍養費而請假,由醫療機構檢查,由本機關主管部門(一般為人事部、行政部門)或者上司部門證明準許。此時與醫療期的概念有關,醫療期是指雇員病假期間的期限,法律不允許用人機關終止合同期限。在醫療期間,病假應當按照規定帶薪(有不同的地方,通常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的用人機關所在地,深圳還規定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醫療時間長短在勞動部關于實施<企業職工因病、非工傷規定的醫療期>的通知中作了規定,與職工的社會工作年齡和機關的工作年限有關,其背後的邏輯在于法律,即勞動者的貢獻不僅展現在勞動報酬,也是部分價值留在雇主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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