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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河蚌溺亡父母索賠120萬元,法院:系自身間接故意行為所緻,駁回

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淹水流産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作出二審判決,支援吳中區人民法院駁回死者父母要求某水産養殖公司賠償120萬元的索賠。

法院表示,死者作為一個完全民事的人,應該能夠意識到觸河的更大危險。溺水是由其自身的間接和故意行為引起的,與水域或河流管理者履行安全和保障職責的wness沒有不可避免的因果關系。

摸河蚌溺亡父母索賠120萬元,法院:系自身間接故意行為所緻,駁回

父母因意外溺水被起訴120萬元

2020年8月,新長大的劉華(化名)和兩個朋友見面探索這條河。由于水中水文情況複雜,劉華本性樸素,他不小心淹死在水中。

劉華的父母将事故水務經營者一家水務公司告上法庭,認為作為水務管理人,未在劉華的水下區域設定警示标志或救援措施,未履行管理職責,應承擔侵權責任,公司賠償損失總額超過120萬元。

水産養殖公司在審判中辯稱,這不是一個合适的受試者,沒有證據表明劉華在他繁殖的水域溺水身亡。該水産養殖公司表示,事故現場在公司圍欄外,未在其養殖水域内,且湖邊有禁止标志,劉華作為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和安全負責。

法院:這種危險是常識,不需要故意提醒

那麼,法院将如何決定雙方的條款呢?

吳忠法院聽說,首先,水産養殖公司未能提供用木樁圍欄實際管理水域的直接證據,其安裝木樁可以證明其對水域的實際管理。劉華遊過木樁後出水,在發生水事故時,很難确定養殖公司與劉花死亡完全無關,公司的主要資質不是問題。

其次,兩名随行人員證明,岸上有禁止在水中遊泳的警告标志。從現場看,外河交彙處的水很寬,離湖岸較高,可以使人們充分意識到水的危險。劉華無視禁止标志,主動下水,是事故起因。據随行人員王某一聲明,其與劉花在岸邊活動後,水深已超過肩部至頸部,可以看出水較深,且不具備接觸河水的條件,但劉華未能察覺到危險, 還是移到了中間,然後發生了意外。

而且,即使現場沒有警示信号,劉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應該能夠意識到,觸河的危險更大。這樣的危險是常識,不會超過正常人的認知極限,不需要特别提醒,也沒有要求河岸等水域必須配備保護欄。

一審駁回了父母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劉華明知危險仍在水中随意發生,導緻溺水,是本人間接和故意行為的結果,與水域或河流管理人未能履行安全保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劉華的父母向水産養殖公司索賠,缺乏法律依據。

是以,法院駁回了劉華父母的訴訟請求。

劉華的父母提出上訴,蘇州中央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說,近年來,每年都有在不明自然水域遊泳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雖然水務管理機關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但其管理實力有限。隻有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珍惜生命,遠離"野外遊泳",為他人舉報和制止危險行為,才能避免悲劇的發生。

記者 陳俊生揚子晚報/紫牛記者 萬成元

來源: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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