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淹水流产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吴中区人民法院驳回死者父母要求某水产养殖公司赔偿120万元的索赔。
法院表示,死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的人,应该能够意识到触河的更大危险。溺水是由其自身的间接和故意行为引起的,与水域或河流管理者履行安全和保障职责的wness没有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

父母因意外溺水被起诉120万元
2020年8月,新长大的刘华(化名)和两个朋友见面探索这条河。由于水中水文情况复杂,刘华本性朴素,他不小心淹死在水中。
刘华的父母将事故水务经营者一家水务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作为水务管理人,未在刘华的水下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救援措施,未履行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司赔偿损失总额超过120万元。
水产养殖公司在审判中辩称,这不是一个合适的受试者,没有证据表明刘华在他繁殖的水域溺水身亡。该水产养殖公司表示,事故现场在公司围栏外,未在其养殖水域内,且湖边有禁止标志,刘华作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负责。
法院:这种危险是常识,不需要故意提醒
那么,法院将如何决定双方的条款呢?
吴忠法院听说,首先,水产养殖公司未能提供用木桩围栏实际管理水域的直接证据,其安装木桩可以证明其对水域的实际管理。刘华游过木桩后出水,在发生水事故时,很难确定养殖公司与刘花死亡完全无关,公司的主要资质不是问题。
其次,两名随行人员证实,岸上有禁止在水中游泳的警告标志。从现场看,外河交汇处的水很宽,离湖岸较高,可以使人们充分意识到水的危险。刘华无视禁止标志,主动下水,是事故起因。据随行人员王某一声明,其与刘花在岸边活动后,水深已超过肩部至颈部,可以看出水较深,且不具备接触河水的条件,但刘华未能察觉到危险, 还是移到了中间,然后发生了意外。
而且,即使现场没有警示信号,刘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应该能够意识到,触河的危险更大。这样的危险是常识,不会超过正常人的认知极限,不需要特别提醒,也没有要求河岸等水域必须配备保护栏。
一审驳回了父母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刘华明知危险仍在水中随意发生,导致溺水,是本人间接和故意行为的结果,与水域或河流管理人未能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刘华的父母向水产养殖公司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刘华父母的诉讼请求。
刘华的父母提出上诉,苏州中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说,近年来,每年都有在不明自然水域游泳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虽然水务管理单位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其管理实力有限。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珍惜生命,远离"野外游泳",为他人举报和制止危险行为,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记者 陈俊生扬子晚报/紫牛记者 万成元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