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8日電(記者闫雲飛)3月8日,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京億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彭靜律師、嘉賓由公訴日報司法網聯合組織了今天的頭條線上微訪談活動,分享他們今年的建議。

司法網絡:你今年提出了哪些建議?涵蓋的主要領域是什麼?
彭靜先生:我很高興代表委員們參加明年的面對面活動,我在今年的兩會上提出了十二項建議。
有八項提案側重于法律領域,重點是直播商品的品質,自媒體洗衣,數字經濟,法院内部監督,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職能,家庭教育立法,律師法修正案等。在數字經濟領域,我提出了兩項法律建議,分别是《關于加強網際網路平台企業資料競争監管的建議》和《關于完善"資料生産要素"配套法律體系建設的建議》。
其他領域有四項建議,其中兩項是關于成嶼經濟建設,一項是關于農村振興新的投融資模式,一項是關于加快探索生育成本分攤新模式。
正義網:近年來,網絡直播商品逐漸成為電子商務的新趨勢,但虛假宣傳、産品品質、售後服務等問題也随之出現。在您看來,如何才能在法律層面上更好地規範活體運輸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彭靜律師:在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響下,以活體航運為代表的新興電商産業正在迅速崛起,給人們的交易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活船運輸也帶來了很多問題,如虛假宣傳、資料造假、産業鍊隐蔽灰色、退換貨權難現象也多次出現,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目前,對于與商品直播的這種新的銷售模式,不僅要肯定其存在的積極意義,還要發現問題,加強監管,引導這種銷售模式走向良性發展。
在中國活體航運領域的法律監管領域,主要存在缺乏特殊法律規定、責任主體複雜、行為缺乏有效監管等問題,對此我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完善法律制度。根據網播行業的發展趨勢、自身特點和立法現狀,亟需出台全面、包容各方的專項網播行業法律。同時,還要推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過,明确貨物直播的運作辨別制度,提供回頭看制度的實施。
二是加強行政監管。政府部門要明确職能,制定合理規則,細化監管範圍,平衡參與主體關系。應對帶貨節目進行分類和分級,提高帶貨主機的準入門檻,設定促進特殊産品銷售的資格條件,如對食品活體承運人應辦理衛生證明、食品衛生許可證等;
第三,建立自律機制。每個直播平台可以建立統一的行業标準、規則、章程和自律公約,以實作自律。同時,引入信用評價機制,建立主播、直播平台、網絡使用者三方黑名單,加強主機直播行為和互動内容審計管理。同時,網絡平台應加強對直播營運商的監管措施,做好直播營運商實名認證、信用評價等工作,制定完善直播營運商的準入、認證體系,做好資格考試和入職教育訓練,不定期抽查和消費者購物滿意度調查。
第四,開放擷取權利。加快建立"一條龍監管權"制度,加快平台投訴處理效率。我們可以借鑒2016年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電商直通車平台"建立的"一條龍監管權"制度,在直播運輸活動中同時對接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保護組織和直播平台的維權管道,監控主管的直播活動,高效處理消費者投訴, 采訪、指導或警告現場操作員。對于大型或大型直播活動,監管維權人士也可能在場參與直播監督和保護。
司法網:從世界經驗來看,企業承擔的生育成本越高,女性就業歧視可能就越普遍。為了解決女性就業歧視問題,促進生育成本的合理配置設定尤為重要,您有什麼建議?
彭靜律師:目前,我國的生育成本正在持續推高,因為生育成本主要由雇主和家庭承擔,在實踐中,國家政策層面隻注重直接生育成本,而忽視了成本對雇主、家庭的間接影響,在政府、社會、家庭和雇主之間尚未形成良性互動的新型生殖成本分擔合作機制。由此産生的問題是,一方面,雇主正在考慮從最大化其福利的角度考慮,減少甚至不願意雇用已婚和未受過教育并可能生兩個孩子的婦女。例如,雖然政府通過産假福利支付女工在産假期間的工資,但五險一津貼和每日津貼由雇主承擔,雇主面臨産假期間職位空缺的問題。從長遠來看,婦女将受到雇主的歧視性待遇,因為她們在勞動力市場的競争中處于不利地位,如家務勞動和生育。另一方面,女性個體在生育決策的早期和中期存在顧慮,展現在不願意生孩子,不敢生孩子。
為促進女職工職業道路健康發展,建議建構分娩費用分擔新模式,幫助婦女順利過生育期,減少生育對就業的影響,促進婦女平等就業。
一是加強政府保護,合理平衡婦女權益保護與企業市場利益配置設定。首先,建議制定稅收政策,鼓勵雇主雇用女工。當職場女性進入生育階段時,國家應該給企業一些負擔上的減免,比如一些企業所得稅減免,讓企業更願意雇傭女性。現階段,部分省市可以開展相關試點工作,條件成熟後可以在全國範圍内推廣,或者通過政策指引、立法等方式确定。其次,考慮到中國就業模式的多樣化,我們可以嘗試将生育保險範圍擴大到靈活工作的婦女。靈活參保并連續一年以上全額繳費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更充分保障婦女生育權益。三是提出加強婦女權利意識培養,通過加大《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力度,鼓勵婦女及時捍衛自己的權利不受歧視,并傳授收集就業性别歧視證據的方式方法,依法保障婦女就業相關權利。
二是提升社會服務能力,消除婦女在生育和就業中面臨的"後擋闆"。完善發達的育兒服務、護理服務和保健服務是促進婦女生育率與就業平衡的重要手段,并有效地分攤到婦女群體的間接成本中。對此,一是提出提高産婦公共服務保障水準,探索育兒服務補貼,通過公共财政為有家庭的孩子等服務做到"觸底反彈",協調婦女家庭與工作沖突。二是建議規範嬰幼兒服務行業優化和從業人員發展,借鑒法國0-3歲嬰幼兒"合格保姆制度",加強嬰幼兒保育服務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監督,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水準。三是提出加快公共場所母嬰房建設,鼓勵用人機關建設"愛媽媽小屋"等生育服務,為女職工返工解決後顧之憂。
第三,合理分工用人機關責任,優化保障制度,合理配置設定兩人母親的工作時間和工資。一是建議用人機關為女職工建立靈活的工作機制,通過"經濟補償解雇、無償留用、兼職、遠端辦公"等方式,讓女職工度過生育哺乳期(産後一年),展現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人性,實作社會權益保護的共赢局面, 雇主和女工。二是建議用人機關制定男女職業發展規劃,為有兩個孩子的職業女性提供職業指導和回程教育訓練,幫助女職工平衡家庭和工作關系。三是在試點基礎上推進"延長男性陪産假"制度,間接平衡企業性别選擇,緩解用人機關在職性别歧視。建議借鑒上海市婦聯向上海兩會提出的"産假由夫妻雙方協商共享、決定"的建議,在一定程度上實作"男女平等",減輕女性找工作壓力。
司法網:2020年,中央檔案正式将資料納入生産要素範圍,而"資料因理化"對應的配套法制體系建設不完善,你有什麼建議?
彭靜先生:資料生産要素的"市場化"釋放了企業的潛力,助力了經濟社會發展,但也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是以,要盡快加強立法研究,推進配套法制建設。
問題主要包括資料産權認定困難、資料行為順序難、資料競争監管困難等。有三種方法可以開始:
一是重構資料産權體系。在産權制度中,考慮到資料資訊的經濟特點及其豐富的多樣性,可以按照以下路徑探索資料産權制度的設計。首先是是否有公共、移民、交易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授予專有權。二是以"資料控制"代替所有權,作為專有權安排。建議突破"權屬-使用權"的法律範式,不設定資料所有權,而隻設定具有排他性效果的"資料控制"。
其次,建立資料行為的順序。為了保護使用者的利益,我們應該将重心從前端轉移到後端,即從"使用者同意"轉向"資料使用者的使用行為",從标準的資料使用行為轉向保護使用者權益。對于資料使用,應該有嚴格的隐私和商業秘密保護義務。目前,要梳理《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資料安全法(草案)》和國家标準等法律标準體系的具體内容,涉及資料安全政策、資料隐私保護、資料流監管等,建構完善資料交易協定的必要規定。
第三,制定資料競争規則。資料生産因式分解後,對資料競争力和資料行為的分析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取具體規則,确定不同類型資料的不同競争力。具體而言,在豐富《價格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等相關法律規範的基礎上,可以建構科學透明的價格披露流程和資料生産要素動态預警标準,合理有序完善價格監管和資料要素異常波動機制。此外,完善相關監管政策和标準體系,公布合理資料共享責任清單,建構資料流和資料交易協調運作機制。此外,要重新審視和調整以市場結構為前提的三種反壟斷分析方法和标準,如縱向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以适應資料競争的新特點。
司法網:随着數字經濟的發展,資料引發的網際網路企業引發的法律糾紛數量不斷增加。您認為應該用什麼法律手段來推動網際網路企業資料競争的标準化?
彭靜先生:現代網際網路企業競争的基礎在于資料競争。大型網際網路平台企業利用龐大的資料和使用者場景的粘性,惡意阻礙其他市場主體的發展,侵犯消費者資料主體權利、公平交易權、知情權、限制競争權,不正當競争行為屢見不鮮。是以,規範與資料相關的競争行為,應成為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競争監管的重點。
中國網際網路平台企業資料競争存在以下法律問題:
一方面,網際網路平台企業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監管水準仍有待提高。平台在産品設計中不落實消費者的知情權,避免基于算法原理和自動決策向消費者解釋的結論,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個人資訊的使用、共享狀态,也無法有效行使資料處理拒絕和更正的權利。由于資料處理場景的複雜性和大型網際網路平台的資訊不對稱,消費者缺乏捍衛自身合法權益的資源和手段。
另一方面,資料所有權不明确,資料流受阻,不正當競争,限制競争行為猖獗。現有的資料競争監管機制存在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作聯系,網際網路平台企業合規制度滞後,數字經濟發展等問題。
對此,我提出以下建議:
1.加快《個人資訊保護法》立法程序,在維護國家資料主權和企業合法資料資産權益的前提下,提出在《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的基礎上增加資料承載權的内容,完善個人資訊處理者必須履行算法義務的具體場景和監管機制。 描述;
2、針對金融、衛生、教育、通信、營銷等特定行業和領域,制定相關資料競争監管管理條例,落實監管職責,明确監管責任,整合監管資源,加強監管協調,統一監管标準,形成高标準市場體系要求的網際網路平台監管組織 系統;采用新的監管技術手段,促進線上監管(場外監管)與線下監管(現場監管)的無縫銜接;
3、堅持平台企業問責原則,實施建立指定企業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資料處理風險評估機制等企業資料合規制度;
4、加快資料要素流機制落地,鼓勵區域探索建立資料确認體系,鼓勵行業探索建立資料要素定價機制,根據資料要素屬性、結構、生産過程、生産現場,建立資料安全利用和資料交易标準化體系;
5、堅持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建立"監管沙盒"等容錯機制,激發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數字經濟創新行為,優化數字化營商環境;
司法網絡:在你今年一直關注的問題中,你能開始談談《律師法》的拟議修改嗎?
彭靜:近年來,中國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數量增長迅速,到2019年,中國律師人數已達到47.3萬人。中共十八大後,中央就律師制度、律師行業管理等問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意見和要求,司法部印發了《2020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務清單》,對《律師法》的修訂和律師職業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現行《律師法》的一些規定滞後,難以适應新時代法律職業的發展。
主要問題包括律師業務範圍狹窄,需要加強律師執業權,法律協會模糊性不利于律師行業規範的管理,見習律師的管理考核制度尚未規範,以及公共律師公司(以下簡稱"兩名公職律師")律師群體缺乏必要的執業規範。
為促進完善律師法律規範,加強律師行業管理,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采用"負面清單"來界定律師的業務範圍。建議在《律師法》第28條中增加自下而上的條款,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确律師可以提供不違法的法律服務,律師隻要法律不禁止,律師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提高律師業務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比對。
二是加強對律師權益的全面保護。首先,在總則中,要明确律師的性質、主要職能和基本權利,為律師參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明确依據。二是律師因依法執業而受到侮辱、诽謗、威脅、報複或者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處理。第三,《律師法》第49條關于可能懲處律師行為失檢、在法定範圍内确立律師刑事豁免權、加強對行使律師的保障和監督的有關規定。最後,我們将引入律師責任保險,并對律師和律師實施強制性責任保險,以確定律師執業的安全。
第三,明确律師會公益事業機關的定位。在企業管理方面,律師協會應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在律師指導和教育訓練中的作用。在工作機制上,我們可以充分總結和吸收廣州市律師協會在設立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中心和投訴調查起訴中心、設立全國律師權利保護中心和投訴受理中心方面的經驗, 對違法律師起到律師維權和懲戒作用。
第四,建議進一步明确律師執業條件。首先,提供和完善對律師性格條件的操作通路。二是延長實習期2年,但對原檢察官、原法官等具有實踐經驗的人員在實習期作出規定。最後,明确見習律師的權利義務,確定見習律師執業規範。
第五,明确公設律師和公司法人律師的法律地位。結合"兩公律師"的實踐經驗,為"兩公律師"建立了合理的權利義務和管理機制。同時,完善社會律師、公益律師、公司律師之間的人才流動機制,建構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隊伍。從法律角度看待兩會#代表委員面對面#
(資料來源:司法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