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宣傳
(2018) 贛01罰無
甘肅女子監獄問罪犯尼戈拉。阿什瑪托娃減刑的案件已被法院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适用法規定》第25條,茲公告如下:
犯罪尼戈拉。阿什瑪托娃,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于烏茲别克,烏茲别克,中國一級,正在甘肅省女子監獄服刑。
200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一中句的第一句話作出第166号刑事判決,對被告人Nigora判刑。阿什瑪托娃因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08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并被判處3萬元人民币沒收個人财産和驅逐出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對罪犯尼戈拉案作出判決。阿什瑪托娃的刑期減為一年監禁(2008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甘肅省女子監獄行政機關自上次減刑以來,可以認罪悔改,遵守監督規則,接受教育和改革,積極參與"三課"學習,通過考試結果,積極參與勞動,完成勞動任務。表揚五次,罪犯改造活動人士兩次,有悔改的表現,可以減刑。建議将罪犯的刑期減刑九個月。檢方同意尋求對罪犯減刑九個月。
宣傳期為5天(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5日)。如果您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可直接緻電0931-8563463或緻函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察庭。
四月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