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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作出虛假陳述的人被罰款3000元

本報(通訊員張偉茹)有人認為在法庭上撒謊無所謂?那将是一個很大的錯誤!個别當事人不僅難以以非法目的"勝訴",還可能收到法院的"罰單",甚至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近日,地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審理中作出虛假陳述的原告處以3000元罰款。

今年6月,地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及某保險公司發生機動車事故糾紛案。在庭審中,原告王說,車輛的損壞需要修理,因為被告劉駕駛的車輛與他的車輛發生事故。王說,他是網絡車的司機,因為修理車輛無法運作,造成停牌損失,兩名被告均要求賠償14天因修理汽車造成的損失共計4900元。一家保險公司認為維修時間過長,提出異議,王某堅稱自己聲稱的維修時間屬實,雙方意見不一。

審判結束後,法官認為車輛并不嚴重,維修時間長短值得懷疑。為了查明案情,擷取了王某車輛的行車軌迹資訊和照片,發現他的車輛實際上隻在修理廠停放了4天,其他所有時間都在全市範圍内營運。

在多次告知王某如實陳述、作出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後,他仍然堅稱,修繕工作有14天沒有運作。最後,在法官向他出示駕駛記錄和照片後,他承認自己沒有作出真實的陳述,當場給法官寫了一封忏悔信。

最終,地區人民法院責令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共1138元的四天停牌損失。同時,對于原告故意失實陳述,影響訴訟正常秩序,經過反複解釋仍拒絕實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3條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決定處以3000元罰款,原告收到通知後已及時繳納罰款。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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