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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的人被罚款3000元

本报(通讯员张伟茹)有人认为在法庭上撒谎无所谓?那将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个别当事人不仅难以以非法目的"胜诉",还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甚至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近日,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中作出虚假陈述的原告处以3000元罚款。

今年6月,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及某保险公司发生机动车事故纠纷案。在庭审中,原告王说,车辆的损坏需要修理,因为被告刘驾驶的车辆与他的车辆发生事故。王说,他是网络车的司机,因为修理车辆无法运行,造成停牌损失,两名被告均要求赔偿14天因修理汽车造成的损失共计4900元。一家保险公司认为维修时间过长,提出异议,王某坚称自己声称的维修时间属实,双方意见不一。

审判结束后,法官认为车辆并不严重,维修时间长短值得怀疑。为了查明案情,获取了王某车辆的行车轨迹信息和照片,发现他的车辆实际上只在修理厂停放了4天,其他所有时间都在全市范围内运营。

在多次告知王某如实陈述、作出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他仍然坚称,修缮工作有14天没有运行。最后,在法官向他出示驾驶记录和照片后,他承认自己没有作出真实的陈述,当场给法官写了一封忏悔信。

最终,地区人民法院责令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共1138元的四天停牌损失。同时,对于原告故意失实陈述,影响诉讼正常秩序,经过反复解释仍拒绝实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3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决定处以3000元罚款,原告收到通知后已及时缴纳罚款。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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