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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之為苗”十七:清朝離間隔閡,吏治腐敗,終緻雍乾苗民大起義

接續前文

《“苗之為苗”十六:苗疆改土歸流前後舉措,紛擾的糾紛醞釀大起義》

我們上一章節探讨了清朝具體的改土歸流政策,以及苗民、苗官之間的各種沖突與糾紛,還有與落後野蠻的土司制度有關的苗土糾紛,苗人之間當然也有各種糾紛。但是,

如果把苗民大起義完全歸結為是這些具體的沖突糾紛造成的,這隻是一種表象,是失之膚淺的。

各種糾紛隻是苗民起義的導火索,其實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苗之為苗”十七:清朝離間隔閡,吏治腐敗,終緻雍乾苗民大起義

選自《苗蠻圖冊》,清末墨書彩繪本

漢苗文化差異造成漢苗糾紛複雜而尖銳,但這不是由漢族主動造成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漢文化與苗文化的沖突是由清朝統治者一手造成的。

清朝皇帝是滿族出身,滿族當然有獨特的滿族文化,但滿族是高度漢化的少數民族。是以,當清朝通過各種手段向苗族進行文化傳播時,主要傳播的文化其實是漢文化,這種文化傳播特色隻有中國才有。

那麼,

苗族文化與漢族文化的最大不同之處是什麼?那就是“血親複仇”。

在古代,人們最重要的社會關系是家族血緣關系,家族利益高于一切。對某一個人的人身傷害,被認為是對一個家族全體成員的侵害;對一個人身傷害行為的報複,針對的是加害人的家族成員。随着社會進步,血親複仇最終被國家複仇所取代,民間的傷害都要通過國家刑罰嚴厲懲處來代替民間的血親複仇。早在戰國時代中國法律就開始禁止私人複仇,強調一切殺人行為都必須由國家刑罰進行嚴懲。

伍子胥鞭楚平王之屍可以看做是血親複仇,曆史上一直有很多人指責伍子胥的做法是不合法律的。法家強調私人之間的複仇是影響統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嚴懲。商鞅入秦變法就是實踐法家理論,禁止私人複仇,而且複仇風氣也是以收斂。“俠以武亂禁”,替人複仇,就是變相的血親複仇,破壞法制,為曆代統治者所不容。

苗族在曆史上形成了聚族而居的形式,保留的原始傳統比漢族多。苗族以男系組織凝聚家族成員,組成“鼓社、議榔”等社會組織,這些組織記憶體在強烈的聚宗合族觀念,血親整體感很強。在同一組織内,一家有事,大家相幫。當宗族整體利益受到外人侵害或人身受到外人傷害時,其他成員會幫助讨回公道,往往采取血親複仇方式,武力解決。例如下一章節提到的苗族青年石滿宜被清軍殺害事件,直接引發乾嘉苗民大起義,就是血親複仇的展現。

苗族自身也通過鼓藏節增強民族凝聚力。苗族重要的節日之一鼓藏節既是宗教祭祀活動,又是凝聚苗族血緣關系的盛大集會。苗族的村寨就是宗族的整體,村寨成員被侵犯,被視為對本村寨全體成員的侵犯,整個村寨将進行聯合抵抗。同理,村寨内部成員越軌行為也被視為對本群體的侵犯,要遭到集體的共同懲罰。這樣就可以解釋

苗民大起義的兩個特點:一是個别苗民被侵害很容易被苗民認為是對所有苗民的侵害,易于聯絡他人起事造反;二是當起事以後,由于血緣關系的影響,大批宗族成員會很快參與進來。這兩點決定了苗民起義一般發展迅速又規模較大而且反抗比較激烈,鎮壓起來官兵損失也很大,對國力影響也很大。

明清長期執行民族隔閡分化和趕殺政策導緻苗族積怨加深。

明朝初年,朱元璋剿滅元殘餘勢力後,一度對各“苗蠻”民族采取“薄其山寨,絕其樵采糧道……乘機剿捕,無遺後患”的征繳政策,在明初國力不逮時才認真采用招撫政策。明朝還在臘爾山區周圍構築了一條長達360餘裡的邊牆,将這地區居住的“生苗”與外界的漢族隔離開來,企圖通過隔離手段困死這些苗民。萬曆中後期,苗民反抗增加,出沅陵,逼郡縣,明朝依然采取軍事鎮壓和修築邊牆的辦法應對,毫無改進之策。

明末農民大起義以後,苗民趁機将三百裡邊牆夷為平地。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清朝鎮壓湘黔苗民起義後,在傅鼐主持下依然修建汛堡、碉樓、哨台、炮台、關門、關廂等1172座,又修建邊牆110裡。京畿道監察禦史賀熙齡在奏折中說:“邊牆以嚴界劃,屯堡以資鞏衛,哨台以了望,炮台以堵截”。清朝在山險溪隔的地方不宜築牆,則設隘門,用兵防守,朝開夕閉,盤查往來人員,依然是杜絕漢族人民與苗族人民往來,離間苗漢關系,使苗漢之間的隔閡愈來愈深。

“苗之為苗”十七:清朝離間隔閡,吏治腐敗,終緻雍乾苗民大起義

封建王朝制度性吏治腐敗是導緻苗族起義爆發的最重要的和最直接的原因。

封建專制主義決定了封建官吏擁有巨大的特權,可随意掌握治下人民的生死貧富,且很少受到監督和限制,是以吏治腐敗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性腐敗。

官吏下鄉巡查或遞送文書過境,往往向所過苗寨索取酒肉,供給食宿。據同治《城步縣志》,清朝官吏征收租賦時,有許多舞弊手段,“淋尖踢斛”、“鞋銀票米”等,巧取豪奪。這些惡行導緻苗民“難堪苦累,老幼嗟号。”

清朝官弁差役這些基層公職人員品質也不高尚,不斷需索、派累和騷擾苗民。“采買陋規,久奉院禁,但城邑邊徼相沿,陋例未盡……差役坐落團保,團保分派各戶,讀書無力之士,寡婦老羸之家,俱有肩運之苦。苗人出做入息,自給非難,所苦者漢奸之挑釁,軍健之需索耳……若輩入峒,戲辱其妻子,詐騙其财物,稍拂所欲,設計吞噬,或傾一家,或敗一族,惡可勝言哉。”種種勒索财物、欺男霸女行徑不可勝數。

乾隆四年(1739年)七月,湖南布政使覺羅敦福以“曠職誤工,派累苗民“罪奏參城步江頭司巡檢黃時禦。據奏,黃時禦“經年盤踞縣城,并不駐守汛地”,“每歲所需食米,派令苗民代買,每石僅發錢八百文,并令運赴縣城交納”,又“差押苗人劉再賢,遠赴廣西等地購買木枋,派令苗人擡運,短給銀價”。江頭司所轄南山,“坐落苗地”,為“久經封禁之苗山”,黃時禦“縱令民人入山開墾”,以“從中漁利”。

是以說,

明清苗民起義原因雖然有漢苗糾紛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是由統治者不顧漢苗文化差異和苗族生活習俗強硬推廣漢化,在解決民族關系問題時采取粗暴的民族隔閡政策,在少數民族地區任職的官吏又貪暴不法造成的惡果,導緻苗族人民的頻繁起義。

清朝改土歸流以後,苗族在臘爾山和雷公山發生三次大起義,下面我們介紹第一次大起義,發生在雍正、乾隆交替時期,史稱“雍乾苗民大起義”。

苗嶺是長江水系和珠江水系在貴州境内的分水嶺,一般指從惠水以東至雷公山,長約180公裡,寬約50公裡,跨越丹寨、凱裡、雷山、台江等地區。因是苗族集中聚居區故名。雷公山是苗嶺的主峰,位于雷山縣境内,海拔2178.8米。清《貴州通志·古迹志》說:“雷公山深在苗疆,為台拱(台江)、清江、丹江(丹寨)、麻哈(麻江)、凱裡、古州、八寨交界之地……疊峰重巒,皆是山支,林木幽深,霾翁霧郁,水寒土軟,人迹罕至,即昔稱牛皮箐也”。 當地苗族群眾把雷公山叫做“别勒”,即是茫茫無際之大坡的意思。1934年,偉人率紅軍長征過其南麓,欣然寫下著名的《

十六字令三首

》,其一曰:“

山,快馬加鞭未下鞍,驚回首,離天三尺三。

苗族聖山雷公山

雍正四年(1726年),雲貴總督鄂爾泰上奏建議全面改土歸流,雍正于是任命鄂爾泰為雲南、貴州、廣西三省總督,全權行事。

鄂爾泰先用兵烏蒙(今雲南昭通魯甸一帶)、東川(今雲南昆明東川區、會澤、巧家一帶)、芒部(今雲南鎮雄、彜良、威信一帶),鎮壓了彜族土司反抗,将投降的祿鼎坤等三個土司遠徙江西、河南,設立烏蒙府、東川府、鎮雄府。

同年夏,鄂爾泰進攻貴州黔南長寨(今長順),鎮壓苗族、布依族反抗,招撫680寨。随後兵威招撫鎮甯、安順的苗、布依、仡佬1398寨。

在雷公山地區,清兵着重殺戮。

雍正六年(1728年)夏,鄂爾泰命貴州巡撫張廣泗突襲八寨(清屬貴州都勻府),燒毀苗寨數十個;随後進軍丹江,燒殺半年;又進軍清江,燒殺5個月。

雍正八年(1730年),張廣泗殺到古州(今貴州榕江縣),“各寨散而複聚,以拒官兵。”惱羞成怒的張廣泗盡燒450個苗侗寨子,曆時1年7個月才把古州人民鎮壓下去。雍正十年(1732年),張廣泗殺到台拱(屬今台江縣),受到強烈抵抗,增兵3800人後1年才鎮壓下去。

清朝曆時6年完成對黔東南的統治,設立了“新疆六廳”:雍正六年(1728年)設八寨廳(今丹寨縣)、丹江廳(今雷山縣),雍正七年(1729年)設古州廳(今榕江縣),雍正八年(1730年)設清江廳(今劍河縣),雍正九年(1731年)設都江廳(今三都縣),雍正十一年(1733年)設台拱廳(今台江縣)。

“苗之為苗”十七:清朝離間隔閡,吏治腐敗,終緻雍乾苗民大起義

黔東南雷公山和“新疆六廳”

自此,

清朝可以對當地苗民征糧征稅、派夫派款,大量流官在苗疆敲剝勒索、作威作福。苗族人民的不滿情緒逐漸滋生和蔓延。

雍正十三年(1735年)三月,官府窮兇極惡,借籌糧之機大肆敲詐勒索苗族人民。不堪忍受壓迫的古州八妹、高表、寨蒿等寨苗民在包利、紅銀上司下舉行大起義。他們在木頭上刻上信号,聯絡四方苗民,相告“苗王出世”,《貴州通志》說,六廳苗民“群相附和”,“婦人女子,群起若狂。”

四月十七日,包利、紅銀帶領起義苗民攻打古州廳王嶺汛城,被請總兵韓勳打敗。随後起義軍轉移到清江、台拱之間的地區,得到藏弩等幾百個苗寨支援,隊伍達到2萬人。起義軍随即進攻台拱,把擺尾一帶的清軍傳遞消息的塘房全都摧毀,阻斷清江與台拱的資訊傳送。清江守将宋厚、曾長治吓破了膽,急忙向省城和周圍州府廳縣求援。貴州提督哈元生、鎮遠總兵蔔萬年派出的救兵在交汪、蓮花等地被起義軍阻截。

起義軍又故意不去進攻清江,在40天内,攻占邛水司、柳羅營、凱裡、重安江、黃平、岩門新司、岩門舊司、黃平舊州、餘慶、排略等地,幾乎席卷整個黔東南。據魏源《聖武記》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記》,貴州兵力“征調殆盡”,“奔救不遑,驿路四隔,省城戒嚴。”餘慶知縣朱若琦棄城逃跑,黃平知州羅鳴序畏罪自殺,千總金升驚惶逃脫,岩門土司何其仁、張純全、馮秉文等人投水而死。

在聲勢浩大的苗民起義席卷黔東南的形勢下,清朝急忙組成包括果親王允禮、大學士鄂爾泰、尚書慶複、張照等13人的“辦理苗疆事務五大臣會議”,籌劃鎮壓苗民起義。清朝調集湖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七省數萬士兵前去鎮壓。以貴州提督哈元生為統帥,湖南提督董芳為副将,組織圍剿起義軍;以刑部尚書張照為“撫定苗疆大臣”,副都禦使德希壽為副大臣,統籌苗疆軍務。

哈元生和董芳兵分兩路,大開殺戒,采用鎮壓與誘降手段瓦解起義軍。董芳在鳥卡河殺害了繳械投降的八寨廳的牙門、九門等苗寨600多人,擄走苗人妻女。《聖武記》說,此後,許多苗族起義軍“手刃妻女而後出抗官軍,銳不可擋。”起義軍在清平、黃平、施秉等地大敗清軍。

清軍戰線太長,傷亡慘重,發生主戰和主撫的嚴重分歧。張照主張放棄苗疆,哈元生主張增兵進剿,董芳主張招撫。三人各懷鬼胎,各自行動,結果“顧此失彼,疲于奔命”,“每緻挫折”,“兵氣日怯。”

為掩蓋失敗,哈元生不斷謊勝利。雍正下诏斥責:“所謂恢複,不過空城;所謂開通,仍多阻截……夫兵已數萬,時已數月,内地苗疆尚無一就緒,是哈元生籌謀無術,排程失宜。”清軍圍剿苗民起義軍遭到大規模失敗。

鄂爾泰最後被迫上書請罪,被解除大學士職務,削去伯爵頭銜。張照奏請放棄苗疆、退守内地。

張廣泗上書承認改土歸流後善後失策

,請求解除湖廣總督職務,軍前戴罪立功。當年8月,雍正駕崩,乾隆繼位。10月,乾隆撤換張照、德希壽、董芳等人職務,調京審訊下獄。哈元生被降旨訓斥,改派湖廣總督張廣泗代替張照,加封張廣泗為七省經略兼貴州巡撫,負責鎮壓苗民起義。

張廣泗随即改變鎮壓手段,對苗族起義軍采取各個擊破和血腥屠殺政策。張廣泗派4000精兵進攻丹江起義軍,派4000精兵進攻台拱、凱裡苗寨,自帶5000精兵進攻清江下遊苗寨。清軍通過重點進攻、逐漸推進,迫使起義軍退守自保,“莫能相助。”

與此同時,苗族起義軍的首領們卻犯了重大決策錯誤。苗族起義軍放棄了過去機動靈活的打仗模式,轉而固守寨大人多、地勢險要之區作為據點,聯合附近小寨協同作戰。這樣,起義軍被分割成一個又一個據點,被動防禦,從局部角度看削弱了力量。

張廣泗抓住起義軍犯下錯誤的時機,決定集中兵力,先攻起義軍主力,然後回兵進行大清洗。張廣泗從鎮遠竄到凱裡,向哈元生面授機宜,指令壽長、王元黨、焦應林分别從凱裡的空稗、台拱的台雄、清江的擺尾同時向起義軍主力發動進攻。起義軍在台雄、挂丁、擺尾等地堅守村寨,男女老幼一起上陣,清軍付出極大代價後才攻陷這些村寨。

起義軍又以丹江為中心,集結幾萬人與清軍決一死戰。張廣泗急忙從清江竄至凱裡,兵分八路進攻丹江、高坡、擺吊的起義軍。經過3個月的血戰,清軍攻陷烏堯、南工、羊色、擺吊等200餘苗寨。起義軍損失慘重。包利、紅銀被迫帶領剩餘起義軍和苗族百姓退入海拔2000米的雷公山,堅持鬥争。

“苗之為苗”十七:清朝離間隔閡,吏治腐敗,終緻雍乾苗民大起義

雷公山上雷公坪

起義軍居高臨下把守險要關口,在雷公坪日夜操練,并蓋起草屋茅棚,開荒種地,準備長期鬥争。但是狡猾的張廣泗把七省的兵力布置到山區周圍,堵住各個路口,切斷起義軍對外的聯系,采取輪番推進、步步為營的辦法,“以漸進逼”到山區中心。起義軍糧食供應日漸困難,軍民都開始承受饑餓之苦。

乾隆元年(1736年)五、六月,起義軍殺死大量清軍,終因寡不敵衆,許多起義軍突圍失敗,大部分戰死,最後包利等400餘名起義軍大小首領被俘,押往貴陽後全部被殺害。張廣泗又殺往黃平一帶,又殺死幾萬苗民起義軍,雍乾苗民大起義最終被血腥鎮壓。

根據張廣泗的《苗疆告竣撤兵疏》及《貴州通志》記載,此次雷公山苗民死亡人數巨大,“殺戮十之七八,數十寨無一人。”被毀苗寨1224座,被赦免的苗寨僅有388座,另有13600名起義軍家屬被發配為奴,流離失所、四處逃亡的苗民不計其數。

雍乾苗民大起義極大打擊了清朝統治者高高在上的統治心态,打亂了他們在苗疆建立的統治秩序,使得統治者不得不重視苗民的艱辛的生活狀态和頑強的反抗決心,重新審視自己的統治政策。清朝統治者經過反思,認為一味軍事鎮壓還是不能收複苗民人心,于是做出一些讓步,不得不采取一些安撫苗民人心的做法。

如果說康熙時代還小心翼翼維護對苗民的“綏撫”政策,那麼到雍正時代就開始信心滿滿地采取高壓政策,直到雍乾苗民大起義後才開始有所收斂,重新回歸征繳與招撫并重的管理政策。乾隆初年采取的安撫苗民人心的主要做法有:

規定苗族内部糾紛按照“苗例”自行解決,官府不得幹涉。

《大清律例》規定:“苗人與苗人相争訟之事,俱照苗例完結,不必繩以官法,以滋擾暴。”《清高宗實錄》載,“一切(苗人)自相訴訟之事,俱照苗例完結……苗人願照苗例完結者,免去相驗解審。”這是其苗族人民通過捐血換來的清朝統治者在法律上的退讓。說到底,苗例并不是土司那套高度獨立于國家法制的管理制度,是苗族内部限制人民的一套制度,比較符合當時苗族的生産力發展水準。

清朝允許苗民采用苗例解決内部糾紛,允許苗族人民有一定的自治權利,這是處理多民族大一統國家内部民族關系的一個創新。

從當時看,是封建王朝在有些問題上服軟了;但從長遠看,有利于苗民恢複民族自信心,反而更有利于苗族的國家認同。

清朝又宣布永免“新設六廳”即“新疆六廳”的糧賦,這自然是因為苗疆死人太多,影響了當地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清朝給予了當地少數民族人民休養生息的機會。

這說明盡管清朝在征服苗疆時殺戮了不少苗人,但也不是那種西方殖民主義者的種族大滅絕。因為漢文化本身就有包容外來文化的雅量,高度漢化的清朝統治者在少數民族臣服以後也願意展現出包容的一面,給予少數民族一定的生存空間。

清朝又禁止官兵進入苗寨苛擾,不準擅派民夫;限制奸商剝削和“嚴禁販賣苗族子女”等。這些舉措明顯反映出清朝統治者想緩和與苗民之間緊張的民族關系,害怕再次激起民變。但是封建專制主義具有制度性腐敗,絕非靠簡單的禁令能夠禁止的。

也許在苗民大起義剛結束時清朝的官吏還有些限制,但随着時間的推移,清朝上下官吏照樣腐敗橫行,仍然會激化民族沖突,激起新的民變。是以,在乾隆晚年,苗疆又發生了乾嘉苗民大起義,那次苗民大起義對清朝國運的影響更加深遠。

我們現在回顧一下,苗民長期受到清朝統治者嚴重的剝削和壓榨,在不堪忍受之下奮起抗争并起義,是有其正義性的;但是,在大一統國家裡任何起義都不可避免會被鎮壓,這也是曆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在沖突激化以後,嚴重的對抗肯定會帶來社會經濟一時的損失和退步,但是随着激烈對抗被平息後,沖突雙方都在發生必要的調節和改變,開始學會互相間的和諧适應與并存,反而又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國家的統一。

我以為,把苗民大起義看成是清朝從中興到衰落的起點有失偏頗。

對民族起義的鎮壓是血腥和殘酷的,但是戰争之後對苗族村寨生活的重組客觀上打破了苗族的一些宗族傳統,逐漸減輕苗族人民“血親複仇”這類原始觀念

,這以後還會談及

。這使得苗民從依照“苗例”調節内部糾紛的手段,緩慢轉化到向承認“國家刑罰懲處”的模式發展。這也使得苗族人民的文化逐漸擺脫其原始性,逐漸與漢民族文化等一同向現代民族文化過渡。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