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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陳錫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現實進路

作者:中國鄉村發現
對話陳錫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現實進路
對話陳錫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現實進路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關鍵時刻,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投票通過了《土地管理法》修改決定,這無疑符合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核心目标和城鄉融合發展戰略的選擇, 響應了全面現代化的時代要求。因為土地制度是一國經濟和社會最基本的制度,農民與土地的關系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生産關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農村改革是從調整農地關系開始的,在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農地關系。"土地是農民和農業的根本,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在農民與國家的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決定了對待農民和土地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主線,推動動态變革和制度變革的主線。湖南師範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專程拜訪了全國人大農業農村事務委員會主任陳錫文,并就農業土地改革熱點問題進行了專訪。

陳文生:土地管理法的修訂,比較普遍的一緻認為,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被允許進入市場,打破了城鄉雙地制度的法律障礙。不同觀點認為,國有土地的經營範圍城市房地産管理規定基本不修改,否則,一旦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就會出現一系列問題。既然集體土地被允許進入市場,就要修改憲法,即城市的土地可以是國有的,也可以是集體所有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進入城市中心和公用事業,但可以部分地進入城市嗎?特别是在城鄉一體化部,兩種公有制能否劃清界限,規劃一刀切?随着生産力的發展和社會公共管理的需要,不允許不同形式的公有制存在,不是由計劃決定的。還有人提到另一個問題,如果将土地的集體所有權納入市場,要确定是什麼樣的結果,因為絕大多數城市住房空置率已經非常突出,商品房供應已經非常過剩,一些城市房價已經跌到低于成本,一定要特别小心。

還有真正的農民選擇,因為中西部部分地區的市場回報低,市場不确定性,特别是現在經濟不景氣導緻市場信心下降,而土地征用補償标準,再加上社保,與現金實作速度較快相比,是以農民有較高的收款意願,改革動力不足。那麼哪種系統是好的呢?如重慶要把土地票擴大到城市,當時普遍叫好,然後供過于求,價格迅速下跌,數十萬畝的土地票名額賣不出去,反而對農民的利益造成了傷害。什麼樣的改革才能真正給農民帶來紅利?

有人對耕地紅線政策有不同的看法,認為嚴格保護耕地是時代提出的,現在耕地的紅線有多重要?據信,提案時的土地調查為18.3億畝,2009年第二次土地調查時已變為20億畝。到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确實際耕地為20億畝,遠離紅線,大規模占領耕地的時代已經過去,工業化已進入後期階段,拿出農村19萬平方大學營的三分之一, 足以滿足城市用地建設,可以讓城市的土地價格下降,房價下降。一位學者提出,雖然中國人的密度高于發達國家、開發中國家甚至低收入國家,但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标準遠低于世界平均水準,僅占全國土地面積的4.1%,而美國為5.8%,英國為8.3%, 日本為8.9%,住宅用地甚至更低。土地法要反映現實、時代,要反映目前擺在我們面前的主要任務和沖突,要滿足人民群衆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想想總書記說,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民圈房、大别墅,但總書記實在沒說不能搞商品房開發。既然地球為什麼要人為地把自己綁起來呢?為什麼農村沒有那麼多宅基地居住?為什麼城市在想去農村的時候不給一塊地呢?農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用哪個城市可以有多個套房,農民隻有一個套房?一百平米,二百平米,三百平米在城市,為什麼農民不能?城市用地可以商業化,為什麼農民不能商業化建設用地?這些評論非常尖銳。

陳希文: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使用總體規劃、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并等情況,應當依法造成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這就是說,隻有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具有非農業建設的需要時,才能依法準許使用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允許農村集體經營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首先突破了現行法律的上述規定,是我國建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次嘗試。

1、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的源地

陳希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用地可以分為鄉鎮企業用地、農民大學營、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性用地三類,用于經營活動,是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将農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但發生破産、兼并等情況的,鄉鎮企業按計劃取得的、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鄉鎮企業沒有破産、兼并等情況,但因某種原因停産、停産,其閑置的建設用地能否轉讓給外界使用權?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和發展的決定》首次觸及這一問題,提出:"逐漸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 必須通過統一的有形土地市場,開放規範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符合規劃前提,享有與國有土地平等的權益。"這裡用的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概念,是指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之是以強調"經營性",其意圖是排除農村宅基地、公共設施和公益性建設等非經營性建設用地。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提出:"按照規劃和使用控制前提,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 租賃、股權、執行與國有土地相同的市場,以相同的權利以相同的價格。是以,在黨中央、國務院準許下,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2015年以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權改革已在全國33個縣級行政區劃試點實施。

2.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試點進入市場的意義和價值

陳希文:允許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可以相應減少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可以探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增值收入如何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合理配置設定,可以探讨如何逐漸将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設用地從國家征收範圍中撤出, 等等。這符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改革要求:"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式,完善對被征用農民的合理、規範、多樣化的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配置。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地産增值收入配置設定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入。"可以說,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以及國家征地制度的改革,是雙方的問題,推動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也是推動國家征地制度改革的問題。

問題在于,允許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前提是"符合計劃,依法擷取"。而從社會團隊企業到鄉鎮企業再到現在,集體管理的建設用地從形成到現在,老去不少,很多案例都已經到了跨越國界的時候了。當鄉鎮企業的設立是"村點火,戶煙"時,當準許其使用建設用地時,可能符合當時的規劃,但這麼多年過去了,這些建設用地能否滿足目前的規劃,很可能不一定。同時,一些現有的集體管理建設用地,當時,還沒有按照程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是以,真正符合市場條件的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數量有限。根據自然資源部釋出的資訊,截至2018年3月底,33個改革試點地區已确定11.9萬例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面積141.5萬畝;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大部分農村集體經營的建設用地仍在使用中,不可能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區)平均近43000畝,約28.6平方公裡,如果這些農村集體經營的建設用地,真的在短時間内全部進入當地建設用地市場, 它不僅難以消化,而且有可能打破市場。然而,無論如何,試點仍然是有意義和有價值的。

一是通過農村集體經營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呈現出當地土地市場價格與征地補償的差距。如江南某試點縣第一塊農村集體管理建設用地,按規劃用于建設旅遊飯店,平均每畝價格5000多萬元,扣除30%的"土地增值調整基金"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獲得了每畝3000多萬元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地方政府在征收農民土地補償标準方面遠遠高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已屆滿。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予以歸還。集體管理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與國家征地之間利益配置設定的明顯差距已經顯現,這将迫使政府加快土地征用補償制度改革。

二是計算如何配置設定土地的增值效益進行再利用。如前所述,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建設用地市場掏出使用權的轉移資金,地方政府為什麼要收取30%的"土地增值調整基金"?如果沒有土地開發和營運所需的水,電,道路和天然氣基礎設施,土地将一文不值。

在改造過程中如何配置設定土地的增值收入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單個項目的計算相對容易,薄膜開發的計算相當困難。如城市發展、新區開發等,都是上千畝、幾萬畝的土地。但是,募集的土地并不是全部可以募集到的轉移資金,如道路、電力、水、氣等基礎設施用地、社會管理機構用地、科技、教育、衛生、文化等公益設施用地、公園、綠地、水等生态環境用地等。是以,扣除上述土地後,一般不可能達到全部征用的城市商業建設用地的一半,可以授予使用權。是以,轉讓城市商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必須承擔上述所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公益設施等土地征用、拆除、安置等補償費用,以及上述所有設施的建設費用。是以,待征用的土地必須有合理的成本配置設定、增值收入配置設定機制。但由于收集地點和時間不同,收集土地的成本和收益差異很大,是以建立每塊土地成本合理配置設定和增值效益合理配置設定的機制确實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但是,現階段,建立合理配置設定土地增值機制,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鍵是要展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要求:"合理增加個人收入"。"

三是提出了城鄉建設用地合理配置的重要問題。我國各省、區、市在不同地貌的農戶住房建設中,都規定了不同土地利用标準的宅基地,國家對市、縣、建鎮也規定了不同的人均土地利用标準,但是,由于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并不完善, 特别是絕大多數村莊缺乏土地利用和建設規劃,加上閑置、廢棄或低效利用的建設用地缺乏有效的二次開發利用體系,是以,總體上,建設用地供應不足與閑置共存的結構性沖突。

陳文生:對征地也有不同的看法。征用土地的公共利益範圍明确界定為六種情形:軍事和外交用地需要、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建設件等依法可以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情況等。好的評價就是要有效防止公共利益範圍的無限擴大,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但也有人認為,城市發展不是産業發展、住宅發展嗎?住房占城市景觀的340%,遵守統一的城市規劃符合公衆利益。是以,沒有純粹的公共産品,沒有純粹的私人産品,必須有公共利益的差別,它隻能基于一定階段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才能真正。

特别是地方政府面對面面對各種實際困難,比如GDP不能負增長需要投資,我們要吸引投資,我們要做基礎設施建設。我們現在無法向發達國家學習,因為它們已經完全現代化,很少需要征地。同時,地區差異很大,一些地方工業化和城鎮化基本達到了西方發達國家的水準,不需要這麼大的土地征用量,應該縮小嗎?征地範圍非常模糊,給了地方政府太多的自由裁量權。

3、"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偏離政策預期目标

陳希文:進入新世紀以來,由于農民外出勞經的增加,人們對農村的"空心化"和農民住房的閑置高度關注,催生了增加城市建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挂鈎的思想。應該說,按照農業人口逐漸城鎮化的趨勢,這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的思想,無疑是符合發展規律的,但是,作為一項具體的政策措施來實施,卻面臨着相當複雜的局面。因為農民從外出打工做生意,到開始在鄉鎮生活,到在鄉鎮定居,最後融入鄉下成為市民,農村的廢棄住房,需要經曆一個漫長的過程,往往一代人都無法完成。在這個過程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至少在時間上很難同步。但是,為了滿足城市建設用地的需求,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的名義強行拆村,騰退出農村建設用地名額轉入城市使用。

習近平總書記曾說過:"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城鎮化,必須堅持自願、分類、有序。自願就是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讓他們選擇,不能采取強迫做法,不能利用奢侈,不顧條件拆毀農舍,強迫農民進城,讓農民工"安頓下來","上樓"。分類是中央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措施,可采取積分制等方法,成熟一批,分批安置。秩序是優先解決存量問題,優先解決當地人口問題,優先解決長期入城問題,就業能力強,能适應城市産業轉型和市場競争環境,使他們和家人在城鎮紮根,有序引導增量人口流動。他還指出:"城鎮化是城鄉協調發展的過程。沒有農村發展,城市化就沒有根基。一些地方誤讀了城鎮化和城鄉融合,做了一些"城鄉制人"、"逼人上樓",嚴重損害農民利益。城市化和城鄉融合絕不是要把農村變成城市,把農村住區變成高樓大廈。他在這裡強調的是,城市化程序必須以"人"為中心,而不是以"地面"為中心。但是,一些地方在了解和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的思路時,顯然違背了這一原則。

我國現行的建設用地制度,除了必須遵守規劃、實施使用控制外,至少有兩個非常重要的規定,一是實行全面控制,即國家每年根據需要和可能性,每年釋出建立建設用地名額。年新增建設用地名額,峰值在800多萬畝,經濟進入"新常态"後逐漸減少,近年來為6-700萬畝。在每年建立的建設用地中,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集,特别是占用的農田數量有明确的規定。二是建設占用耕地,必須進行"互補平衡"。《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耕地占用補償制度。準許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機關應當按照"占用多少、耕種多少"的原則,負責填海造地,相當于被占用耕地的數量和品質。無條件未開墾、開墾的耕地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複墾費,并撥出專項用于新耕地的開墾。同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取措施推進土地整頓。土地合并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作為補償名額,抵消占用耕地建設。"也就是說,如果準許建設被占用的農田,占用者必須補償相應的耕地,補償耕地,可以開墾新的農田,也可以通過土地合并新農田,但通過土地合并新農田,在被占用農田的補償指數的抵消中,必須達到60%。這裡有兩個原則是明确的:一是建設被占用的農田必須經準許,即取得建立建設用地名額、耕地轉換程式,以及相應耕地的補償;然而,在貫徹落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環節"時,很多地方并沒有貫徹上述兩項原則。

一是在缺乏建立建設用地名額的情況下,通過"增減環節"擅自增加建立建設用地。原來,"加減聯"是建設項目獲批占用耕地後實施"互補平衡"的具體方式,是以,實施"互補平衡"必須首先獲得新的建設用地目标。但是,很多地方的實施過程是"逆向操作",即沒有得到建立建設用地的名額,自己到農村拆房,而村莊,進而把可耕地直接整理出來作為當地城鎮建立建設用地的名額,這使得實際使用的建立築用地總規模, 大大超過了國家出台的年度目标。例如,一些中心城市(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了吸引投資,國家下達的建立設用地名額全部留在市區,而轄縣(市、區)的建立設用地,要求通過"增減環節"自行解決。是以,對于很多縣(市、區)來說,土地使用制度已經演變成農村多少建設用地被挪走,城鎮可以增加多少建設用地。原來,全國每年新增建設用地的名額,可以分為縣級,往往隻有三五百畝的土地。不過,雖然國家名額都留在了中心城區,但隻要能去農村拆遷,而農村經濟建設用地名額可以替代為城市建設用地名額,是以沒有限制,想用多少來拆多少。是以,近年來,縣城甚至形成的鄉鎮,有很多寬闊的道路、大廣場、高層建築,哪裡有那麼多建設用地名額?其中許多來自"增加和減少鈎子"。甚至很多地方的縣城、縣級城區甚至建制的城鎮,都造成了相當多的房地産積壓,造成了不容小觑的經濟社會壓力。

二是擴大土地整地新農田抵消建設用地補償系數。"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有關"的土地來源是"農村建設用地的整合",這在國發28号檔案中非常明确。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整頓的目的是"提高耕地品質,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産條件和生态環境"。但是,1998年底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整頓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作為補償名額,抵消被占用農田的建設。"而在2004年,真正開始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但沒人提到需要打折60%。是以就變成了通過農村建設用地的整合,新增了多少耕地,就可以在鎮上增加多少建設用地。

總體來看,一是因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的土地名額沒有納入全國年度建立建設用地總體名額,二是不"六折",三是到農村通過拆遷,而村、農村節約用地的名額換成城市,再到名額落地, 征地拆遷工程開發,在利用這些置換名額進行城市建設時,實際需要拆除的農村兩次,是建設總規模的兩倍。是以,在2009-2012年"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環節"中,按保守估計,每年實際使用總量的建立築用地,超過國家出台的目标,超過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左右。不難想象,在那些年裡,央行的貨币發行,對金融機構貸款規模的擴大,地方政府債務的增加,鋼鐵、水泥等建材生産規模的大幅提升,顯然不是沒有道理的。是以,城市建設用地盲目擴張,對宏觀經濟穩定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觑。中共中央2018年第1号檔案提出了"完善耕地平衡管理辦法,建立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的高标準農田建設和跨省調整機制等新耕地名額,并通過支出預算将收益用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支援農村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落實上述兩項政策管理措施的通知。在通知中,為這兩項政策的實施制定了一系列具體而詳細的規定,使得這種通過增加耕地将農村建設用地名額納入城市的做法具有更明确的規範和更嚴格的限制。

4、亟待解決城市建設用地嚴重結構性沖突

陳錫文:中國還處于城鎮化推進階段,城鎮要發展,不可能不增加土地占用,還需要從另一個方面問,即城市發展需要多少土地?從我國整體情況看,土地問題在目前城市發展中的主要沖突不在于總量,而在于結構。這種結構性沖突主要展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城市土地區域之間的結構性沖突。這反映在人口快速增長的大型和特大城市的土地使用緊張,而人口增長緩慢甚至人口淨流出的中小城鎮占用了太多的土地。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釋出的資料,2016年我國城鎮建成區面積達54.3萬平方公裡,常住人口4.77億;我國城市建設用地标準是:城鎮人均占用土地不超過100平方米,縣人均不超過105平方米,形成城鎮人均不超過120平方米。按照這個标準,我國市、縣、建制城鎮的建成面積還不夠,反而已經超過了标準。2016年,我國目前農村土地利用面積為13.92萬平方公裡,占全國城鄉建成區總面積的53.66%(其中市、縣、建鎮、鄉鎮建成區總面積1.2萬平方公裡),但2017年我國農村戶籍占全國總人口的比重為57.65%。是以,把所謂城市建設用地不足、農村建設用地過多,是不對的。二是鎮内土地利用結構沖突。在城市建成區,用于工業、倉儲等的土地比例較高,而住房和服務行業用地比例較低,這是普遍現象。城鎮内部土地利用結構失衡的原因,不僅是我國處于工業化加速發展階段的特殊原因,也是地價形成機制嚴重扭曲等普遍原因。為了吸引投資,大部分工業用地的價格都很低,基本上隻相當于當地住宅和商業用地價格的八到十分之一。更有甚者,為了吸引所謂的知名企業,一些地方在已經很低的工業用地價格上采取了進一步降價甚至零地價的做法。結果,工業企業往往占用了大量的土地(特别是在各類"園區"的企業中,導緻大量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甚至閑置。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底表示:"目前,5000平方公裡的城市工礦建設用地處于低效狀态,占全國城市建成區的11%。"工業用地土地價格過低時,如何補償征地、拆遷、安置的成本?"以前,當然通過降低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但一定程度上是不能壓低的,是以隻能提高城市貿易價格、住宅用地供應,才能獲得購地成本與土地出讓收入之間的整體财務平衡。顯然,工業用地的低價換取了農民和公衆的利益,是以是不可持續的。習近平總書記曾表示:"未來,城市建設用地特别是優化發展的三大城區,應該以生土動産為主,不能再無拘無束地擴大建設用地,不是每個城鎮都要長成巨人,腰圍應該擴大。"各地區要結合工業用地實際減量化,适當增加居住用地特别是居住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園林、菜地等農業空間,劃定生态紅線。要調整城市建設用地中工業用地與居住用地的不合理比例,堅決杜絕工業用地價格為零甚至反向貼現的現象。"[8]

可以看出,我國城市建設用地中突出的沖突是城市内部用地的結構性沖突,這種沖突的主要方面是工業用地占比高,其症結在于工業用地定價機制的嚴重扭曲。是以,要抓住我國經濟從高速增長向高品質發展轉變的曆史機遇,加快轉變追求高速增長階段形成的思維惰性,大力調整城鎮内部産業結構和土地結構,加大城鎮廢棄土地、閑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二次開發力度, 着力活城市土地存量,全面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否則,農村征地更多,也填補了城市建設的胃口。當然,農村建設用地狀況也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但是,農村建設用地的整頓,應更多地用于墾區耕地、回歸生态用地,用于農村發展中新産業、新産業和一、二三産業的一體化發展,而不是簡單地以人均土地使用量過剩的城鎮作為建立築用地的名額。

陳文生:地方政府在土地效益配置設定上的絕對支配地位,主要是基于城鄉發展規劃權。有專家發現,一些城市規劃基本不堅持和保證以合理使用土地為前提,土地規劃說要調整就調整,甚至授權房地産開發商、房地産開發商問如何建設如何建設,多少土地名額可以給出多少土地名額, 所謂規劃控制,主要是為地方政府出讓土地服務。地方政府可以優先選擇符合工業化和城鎮化需要的農村土地,作為成功進入市場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也可以對不屬于政府開發範圍的集體管理用地進行公共用地和綠地規劃。那麼,農民和農村集體的利益隻能站在一邊。

在具體規劃上,農村和城市也大相徑庭,城市政府總有城市土地收入平衡,住房、商業、廣場、綠化規劃在整體利益上可以協調。但是,農村主體多樣化,利益多樣化,長期缺乏土地權益總量平衡的配置設定機制,具有絕對規劃支配地位的地方政府,特别是工業化中期的中西部地方政府,在工業化和城鎮化程序中難以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原則, 特别是農民和村莊發展的難度,這不可避免地會導緻與農民利益的沖突。作為一種獨特的自然景觀,鄉村與建築之間有一段距離,而不是像城市那樣密集的建築綜合體,特别是在鄉村振興新興産業、發展新産業有具體規律,本身需要大量的配套土地。但很多地方規劃政策,要求在景觀和田間地塊上集體管理土地,必須支援城市建設标準的距離和綠地,不越過這個高門檻就不允許進入市場,那麼為什麼要振興村莊呢?

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改革的頂層設計應該是有方向性和原則性的,不能太精細,不能一刀切。中國有東部、中部和西部,不同地區的情況不同。即使範圍在湖南、長、廠、譚的縣也不一樣,湘西、湘南、湘北甚至不同。同時,鄉村振興并不是每個村莊都能振興,有些村莊自然會消亡,屬于國家農村振興計劃明确"搬遷撤村",沒有必要規劃太多的土地來打造"空心村"。在一些城市很快成為"空心城市"的局面,有稀缺的土地資源來建設空心的"模範村"。是以,在全區人口集中的地方,對中心村、特色城鎮、區域城市中心如何布局進行深入研究,農村土地改革應以區域發展規劃為基礎。在村子裡,如何布局生活空間、生産空間、生态空間,哪些是非農地,哪些是農地、林地?如何集中注意力,在哪裡集中注意力?如何整理耕地?所有這些都需要以可持續發展為基礎,而不是為了分階段工作而失去對未來的戰略願景。

注釋:

根據2018年5月28日出版的《國土資源》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和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号)"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齊,城市建設用地的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的減少挂鈎。

習近平2013年12月12日在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第十八屆國會以來的重要檔案選編》(上文),第594頁。由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第一版,2014年9月。

同一本書。第605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6年《城鄉建設公報》。

同上。

習近平在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十八大以來重要檔案選編》,第597頁。

同上。

對話陳錫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現實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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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發現來源:陳文生,《論大國的'三個農業'——對話的前沿問題》,中國農業出版社,2021年4月。

對話陳錫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現實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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