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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陳錫文:農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與改革的複雜性

作者:中國鄉村發現
對話陳錫文:農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與改革的複雜性
對話陳錫文:農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與改革的複雜性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關鍵時刻,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投票通過了《土地管理法》修改決定,這無疑符合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核心目标和城鄉融合發展戰略的選擇, 響應了全面現代化的時代要求。因為土地制度是一國經濟和社會最基本的制度,農民與土地的關系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生産關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農村改革是從調整農地關系開始的,在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農地關系。"土地是農民和農業的根本,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在農民與國家的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決定了對待農民和土地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主線,推動動态變革和制度變革的主線。湖南師範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專程拜訪了全國人大農業農村事務委員會主任陳錫文,并就農業土地改革熱點問題進行了專訪。

陳文生:在原一戶一屋的基礎上,在戶住戶規定的基礎上,修改了原《一家一房》的土地管理法,允許進城的農村村民自願定居并有償退出大學營;有不同的看法認為,在大學營中變化最小,雖然留了一片空白,但使用權隻鼓勵農民搬到村裡,如何住大學營?政策首先是箱死,因為在村裡基本不需要搬家,農民有會員權,一份報告就可以免費獲得使用權,為什麼要去付費才能獲得使用權?是以,認為有必要增加流動功能,而改革權有三權制還遠遠不夠。應該看到,宅基地和土地征用、市場進入是不同的,不僅關系到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也關系到農村集體農民與個體農民的關系。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是主導力量,農民個人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反之亦然。

陳希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用地制度主要涉及三類土地:農戶宅基地、集體管理建設用地、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其中,問題較為突出,由社會各界有關各方主導,主要是宅基地和建築用地的集體管理。在工業化和城鎮化、城鄉人口分布結構變化、農村常住人口減少的背景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制度面臨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和有利機遇。

1.經過半個多世紀的農村大學營制度的演變

陳錫文:我國農村家庭基地制度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為成員提供住房土地保障制度。它起源于1956年農業生産進階合作社的成立。上流社會成立後,社會農民的土地(住宅用地、墳墓等除外)被轉為合作社的集體所有制。于是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農民由于人口增長、孩子結婚等原因需要開新房,新房地從哪裡來?對此,1956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農業高産合作憲章》規定:"社員修建新房所需的地基和無墳墓成員,應當使用合作社要安置的墳墓,合作社必要時可以: 向鄉鎮人民委員會申請協調安置。是以,自1956年下半年以來,農村農民宅基地的所有權有兩種,一種是農民自己的宅基地,包括祖傳宅基地和沒收地主在土地改革中占用的剩餘房屋給貧困農民,另一種是上流社會成立後配置設定給使用社會住房基地的合作社。前者的宅基地是私人的,而後者的宅基地由合作社集體擁有。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頒布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生産隊範圍内的土地歸生産隊所有"。生産團隊的所有土地,包括成員的自留土地、自留山、宅基地等,都不允許出租買賣。"是以,明确了農民宅基地的所有權也是集體所有的。但是,該條例還規定:"成員的房屋應始終歸社會成員所有。"會員有權購買,出售和出租房屋。當會員出租或出售房屋時,在中介人評估合理的租金或價格後,他可以在購買或出售或租賃房屋的各方之間簽訂合同。"成員建造的新房的選址,應當由生産班組統一規定,不得占用耕地。

1963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還在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中就社會住房基地問題制定了補充規定:主要包括:成員的宅基地由生産隊集體所有,不得出租、買賣,但應長期使用。 長期不變;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件将永遠屬于會員,會員有權買賣房屋或出租房屋,出售房屋後,有權使用房屋與出售和轉讓房屋,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保持不變成員建造新房應由我送出土地使用申請, 經經濟社會工作者大會讨論并同意,生産隊按計劃幫助解決被占用的農田,應當報縣人民委員會準許;這一規定展現了現行農村宅基地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則。但是,在計劃經濟的背景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非常緩慢,是以,從上流社會的建立到20多年前的改革開放,農民申請建立住房的現象很小,是以國家對農村大學營制度, 也顯得粗糙。

到20世紀80年代初,農村改革有了重大突破,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充滿活力。1981年4月17日,國務院釋出《關于停止農村建設占用耕地的緊急通知》,指出:"近年來,随着農村經濟形勢的改善,農村住房建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出現了罕見的繁榮。這是農村經濟發展、農民緻富的必然趨勢,是一件好事。但是,也有不少地方對農村住房缺乏綜合規劃和必要的管理,農村住房建設和建立社會團隊企業占用耕地濫用的現象相當嚴重。如果允許這種情況繼續下去,将會産生嚴重後果。《通知》在強調保護耕地的同時,重申:"農村社會團隊的土地是集體所有的。配置設定給成員的宅基地、自留土地(自留山)和承包耕地,隻享有使用權,未經許可不得出租、買賣、轉讓,也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造房屋、墳墓、礦山、磚瓦。"根據本應急通知的要求,有關部門制定頒布了《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該條例是國家關于農村住房建設用地的首份規範性檔案,強調農村土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會員無權将土地用于指定用途,如宅基地、自留場地、自留山、飼料用地、承包用地等。"嚴禁買賣、出租、非法轉讓建設用地。同時強調,在村鎮,使用建設用地的個人和企業、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同時,還建議省政府設定宅基地的土地限額,縣級政府制定宅基地的面積标準。

1986年6月,第十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頒布了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民居住用地法》規定:"農村居民建房時,應當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置土地。耕地使用,經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準許,原宅基地、村内空置土地和其他用地的,應當給予鄉鎮人民政府準許。農村居民用地建設住宅,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如果他出售或出租房屋,然後申請宅基地,則不得獲得準許。經過兩次修正,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修正,2004年通過的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隻能擁有一塊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農村村民應當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可能利用村内原有的宅基地和空置土地。農村村民的居住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準許,其中準許程式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即必須辦理農用地轉換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經過半個多世紀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演變和豐富,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為:會員申請、集體同意、依法審批、一家一戶、自由占有、長期使用、土地屬于集體、住房屬于個人、房屋出租和出售住房、 無權申請。

2.農村宅基地制度問題的特殊性和利益的複雜性

陳錫文:農民把全部土地轉為集體經濟組織後,集體經濟組織當然要承擔起為組織成員提供住房用地的責任,這是農村宅基地制度的起源。然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農村宅基地制度顯然面臨着一系列突出的問題和挑戰。這些問題和挑戰可以歸納為三類:一是制度設計本身的沖突,二是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的混亂,三是對如何改革和完善制度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系統設計本身存在沖突。由于人口增長,孩子結婚,需要單一門戶,農民新住房戶戶數量不斷增加,使得"一戶一房"的承諾在農村地區很多地方已經難以實作。這種沖突的出現,對很多地方來說都是不可避免的。每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都是有限的,在不能占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農民住房的建設用地更加有限,是以"一戶一房"的承諾已經到了某個時間點,勢必不可持續。我國一些較不發達地區或大中城市郊區的村莊,近十年、二十年都沒有劃撥大學營的情況,不在少數。即使在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地方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例如,在中國台灣省,土地是私有的,但有嚴格的農田保護制度。台灣省的農業發展條例規定,首先,隻有農民才有權建造農舍;是以,如果農場的孩子想建一座新的農舍,父母必須至少有6英畝的農田,就要分成兩塊,每塊不少于3英畝,分别以父母和孩子的名義,這樣就可以申請再建一個獨立的農舍,否則,孩子結婚了,隻能或和父母一起住, 或找到另一種方式。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台灣省農村的社群組織挺身而出,協調使用村子周圍的空置土地,經當地政府準許建造"聯排别墅",使無法建造新的獨立農舍的農民子女可以住在自己的家中,但需要花費額外的費用使用他人的土地, 答案是肯定的。總之,農民建房和農田保護是一對沖突,而"一戶一戶"的制度,至今難以維持。如何保護農民的基本居住權,保護有限的農田,需要智慧和共識。

系統在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混亂。該系統本身既模糊不清,也存在執行中的實際困難。該制度的模糊性,如既然宅基地制度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該組織成員的住房土地保障制度,那麼制度對于"該組織的成員"應給出一個準确的定義。但是,我國尚未頒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以,"本組織成員"缺乏權威性定義。是以,這個定義隻能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己組織,這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在不同的地方,不一緻的情況。比如,父母活着的時候,孩子自己建了房子,父母去世後,孩子繼承了父母的房子,卻是以變成了"一家多房子",該如何應對呢?有些家庭,他們的孩子已經外出打工搬出戶口,不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父母去世後,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住房?如何繼承?等一會。應該說,農村宅基地制度本身并不完善,給實施帶來了很多混亂。

執行困難。如建立房屋不拆舊房屋、多戶、超限面積建設、非法占用農田建設、擅自轉讓宅基地等行為,誰應認定,經認定違法違規行為後應改正、拒絕改正和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均缺乏明确規定。村子裡是社會的個人感情,有很多村民沾染親戚,小區不擡頭看,更不敢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村裡大部分有錢人,一般家庭雖然心裡看着,但嘴巴卻不情願或怕說。顯然,要加強對農村宅基地使用的監督,還必須有更有力和更有效的綜合措施。

不同的觀點和做法影響着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财産權,改革健全農村宅基地制度"的要求, 有關部門設計了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對于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人民糾紛由來已久,具體分歧點當然很多,但較大的分歧主要展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倡導以市場為導向的思維推動改革。人們認為,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權已經明确為農民使用受益财産的權利,并且承認農民的住房是他們的私有财産,農民的住房應等同于商品房,允許他們自由進入市場。另一個主張是,農民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組織成員提供住房土地保障制度,是以隻有集體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即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權利;農民住房一直可供出租,但房屋的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者,是以不可能占用和使用宅基地。

這兩個命題都是基于農民住房是否可以等同于商品房的自由貿易,但農村住房制度改革要讨論這個問題比這個問題複雜得多。

首先,農民住房可以進入市場交易,隻有農村建造的農民住房才能存量住房。要讨論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讨論的是誰有權獲得宅基地以及如何獲得。要讨論的第二件事是,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具有完全産權的完整房屋還是具有有限産權的房屋。再次讨論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是建立節約集約化使用土地的新制度,還是保護本組織成員的基本住房用地,還是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家庭基本經濟組織向社會開放, 無論本組織成員,隻要有錢就可以到農村買地、買房?是以,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也需要結合我國國情和農村基本制度進行深入探讨。

一是宅基地制度是展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制度。作為國家公民,農民享有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法律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這些權利展現在經濟中,即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組織内集體經濟收入配置設定權。這些權利隻由這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非成員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一個非常具體地存在于現實中的獨立主體。全國農村有50多萬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所有制機關約300萬個。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資源、資産、資金和成員數量各不相同,不能像在人民公社時期那樣搞"一兩色"和"大鍋",因為每個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産隻屬于集體成員;如果将土地承包給家庭,承包者隻能是集體組織的農民,申請和取得宅基地隻能是集體組織中具有相應條件的農民,集體經濟利益的配置設定隻能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等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租賃,可以獲得農民的土地經營權、農民的住房權,但非成員無權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抛棄這些基本規則,用市場機制取代合法會員權,結果必然是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甚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的逐漸動搖和瓦解。是以,農村宅基地制度作為展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制度,不應改變。

其次,農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具有經濟适用房的特性。農戶的家園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家庭基地的供應對象是特定的人群,隻有這個集體組織的成員才能享有占有和使用權,另一個是收購家園不遵循市場定價機制,它是依法獲得的, 是自由占有,長期使用。農村宅基地的這兩個特點表明,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具有保證性質。同一套住房,由于接入方式和定價機制不同,是以住房有不同的屬性,不同的權力。商品房的銷售不受特定對象的限制,購置商品房必須遵循市場定價機制,是以商品房是一套完全産權的住房,其業主對自己的住房擁有充分的處置權。但是,隻提供特定人群,不按市場機制定價住房,不具備完全産權的商品房,如福利分房、經濟适用房等各類保障房,都是産權有限的住房,他們不能無限制地進入市場自由貿易,否則就會破壞市場經濟的規律, 造成經濟秩序和社會财産關系混亂。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有限的住房,顯然不能自由進入市場。

是以,有必要明确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即加快建立能夠節約土地集約化利用、保障本組織成員基本住房用地的新制度。

3.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取得的基本進展

陳希文:自2015年初啟動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以來,試點地區取得了顯著成效。随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準許,試點已延長至2018年底,是以全面的綜合評估需要一些時間。然而,從目前所知,至少在以下領域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

一是撤銷對大學營的非法和非法占領。根據自然資源部釋出的資料,截至2018年3月底,試點地區已騰空農民非法占用的房屋9.6萬套,占地面積約7.1萬畝。江西省餘江縣最早開始進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有31萬農村人口和7.3萬農民(比1978年增長65.9%)。通過調查,全縣因各種原因屬于"一戶多屋"的農民有2.9萬戶,占農民總數的39.7%。另外相當數量的農民,雖然占領大學營本身問題不大,但在大學營附近擅自修建豬場、牛欄、露天廁所等問題很多,據統計,全縣農村這類非法臨時建築約10.2萬人。截至2017年底,餘江縣已完成大學營村(自然村)約占全縣村總數的80%,已完成撤銷非法占用本營2.3萬宗,面積約3200畝。據估計,已經撤銷的宅基地面積,如按新标準每戶120平方米的配置設定,可為農戶安排近18000個新申請,滿足農民15年以上建立住房的需求。當然,如果考慮到未來10~20年農村人口會繼續下降,現有宅基地會進一步撤資,以此類推,縣農村宅基地的供需形勢就會進一步緩解。

二是完善和嚴格執行宅基地新标準。餘江縣對改革後農民新住房的住房基數标準進行了調整,并給予了一定的靈活性,由各村(自然村或有土地所有權的村組)村民委員會公布,經廣大村民同意實施。新标準主要考慮了每個村莊的自然特征、人口與土地的比例、原址建立或重建等因素,每戶120至240平方米不等。2018年4月11日,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釋出《關于規範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意見》,從多個方面提出了新的标準。如宅基地總面積控制标準,明确"每戶涉及占用的耕地總面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被占用的荒漠邊坡每戶總面積不得超過210平方米,其他類型每戶的總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關于以家庭人口為基準的宅基地總面積,"每個基戶(4人及以下)的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每增加4人以上,相應增加20米(獨生子女再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戶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根據土地的核定土地面積标準類型。"家庭住房人口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家庭中的現役應征入伍者和學員,中學學生和服刑人員。如果配偶一方是城市人口,如果他或她不享受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适用房和貨币補貼等相關福利,他或她可以被視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夫妻屬于不同村的集體經濟組織,一方已經有宅基地,另一方不能申請宅基地為戶主。"根據建房分離的原則,以家庭為标準,"獨生子女家庭,不分世代,為一個家庭;"關于準許和登記,"擁有宅基地的農村村民,或者已經出售、出租或将原房贈予他人的,不得準許該宅基地。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村民或者城市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房屋的,不得準許宅基地或者辦理房地産權證。"總的說來,這些具體規則,由地方政府在改革中總結和完善,可以符合農村宅基地制度對當地農民群衆的基本認識,即宅基地制度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住房土地保障制度,宅基地制度必須展現集體組織成員之間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

第三,探索有條件農民自願和有償退出宅基地的機制。随着農村人口向城鎮的流動和各地農民的城市制度改革,一些農民在城鎮定居,一些農民在城鎮購買了住房,他們在原居住地的村莊的房屋已經閑置。但農民對出生地的村莊和原有房屋的感受是複雜的,除了将家鄉的家園視為對融入城鎮的失敗的退路外,更多的是一種懷舊和感情。因為有自己的親人,有童年的玩伴,有長輩的墳墓,有那麼多能提醒自己成長經曆無盡的回憶的場景和事物,有他們的根源。再加上原有住房的持有成本不高,未來是否增值,增值空間有多大,還很不确定。是以,大多數從村子裡出來的人,在世界的浪潮中,絕大多數也想與家鄉保持聯系,在村裡保留自己的住房,而且往往是讓這顆心的陸運者。進入城市的農民遲早會放棄他們在農村的家園,但這需要時間。因為,那絕不是簡單的财産象征,更多的是人們的情感支援,是以,應該有足夠的曆史耐心。當然,這并不妨礙那些有資格的人自願退出他的家和農村的家。事實上,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

例如,在甯夏回族自治區,為了修複一些生态脆弱地區,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下,一些農民工遷往生态條件較好、願意退出住房和宅基地、承包土地的村莊。自願退出住房、宅基地和承包土地的農民獲得補償金,新移民被接納為遷入村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獲得土地管理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同樣在重慶銅梁,也有農民為了友善管理其分包土地的其他村莊,自願放棄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地位,申請加入其分包土地在村的集體經濟組織。在村組織的協調下,他向願意退出土地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支付了補償金,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轉讓了這些權利。例如,在一些已經實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試點縣,以及江蘇、浙江等經濟發達地區,自願退出或放棄申請宅基地權利的農民,在當地城鎮獲得購房補貼。一般來說,自願、有償退出或放棄宅基地的申請可能會逐漸增加,但需要充分考慮時間,創造各種條件,不為過人所急。

現在,更多的農民可能更願意出租空置房屋,而不是離開家園,例如将農場租金出租給郊區的農民工,并将農場租金出租給适合鄉村旅遊的農舍和寄宿家庭經營者。但是,必須看到,除了靠近城市或集鎮,或者擁有旅遊開發、養老産業等宜人環境,或者外國公司投資發展型農業外,大多數村子閑置的農民住房,并不是那麼容易出租。根據第三次農業普查,該國隻有4.9%的村莊發展了鄉村旅遊業。是以,不能将某些條件下的情況視為普遍現象。總的來看,随着農村人口的減少,農村建築要逐漸減少,一些自然失地和廢棄的宅基地,應該按照規劃整改,将耕地開墾為耕地,将生态用地恢複為生态用地,使農村更像農村,使農業和農村能夠更好地發揮應有的作用。當然,這将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應該為規劃、體制和政策措施做好準備。

在一些正在試點家庭制度改革的地區,往往有兩大意外收獲。一是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和空置空置房屋、危險房屋,加強村規劃,促進人居環境管理,杜絕村路不暢、垃圾亂扔垃圾、污水流等現象,使村裡更加宜居。二是增強群衆參與自治的積極性和農村治理能力。例如,江西省玉江縣是典型的江南水網區,95%以上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群或自然村,但大學營的審批權集中在村民委員會,産權與治理權之間存在明顯的脫節。為了調動村民參與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積極性,玉江縣在反複宣傳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有關規定的同時,在每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機關都讓群衆選舉村民委員會,使村民自己對村的宅基地由村民自己依法進行研究和處理。由于在這個村落或自然村的範圍内,每家每戶都占有宅基地,建房子,大家都知道根源,也因為理事會自己選舉産生,公平、公開、透明。是以,在該縣2萬多起非法占用宅基地的案件中,沒有發生上訪事件。這也說明,此事直接關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讓村民依法研究和解決,使村民不僅成本低、成本低,而且可以極大地調動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積極性,提高農村社會治理的效益。

陳文生:很多地方推動農村"一家多屋"整改,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也比較有争議。其具體做法是通過"一戶多房"整改将農民的土地一起整頓,再通過增減挂鈎,将餘額現金占财政收入,是以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非常高,甚至被一些地方作為鄉村振興的經驗進行宣傳和推廣。城市建設中征地收入對地方政府是有一定道理的,但非征地所得是城鎮化過程中留給農民的最後一根稻草,應該屬于農民的利益和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政府扶持"一戶一房"整改是正确的,增減關聯,占比也是對的,但未征用土地的收益應該用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基本社會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等。這種"一戶一戶"整改、增減環節和占比平衡,必将受到農民的歡迎和支援。

農村住房形勢也非常複雜,解決這些長期存在的曆史問題需要時間和智慧。比如有三個兄弟,因為計劃生育的原因,隻生了一個女兒就嫁出去了,夫妻死後由父母或弟弟繼承産權,就會導緻"一家多房"。比如,跟父親各自有一所房子,因為計劃生育的原因,隻有一個兒子,比如父母去世,難道不是"一戶多一房"嗎?中國是曆史上的大國小農戶,許多農民祖傳看家,新中國成立後把土地代代相傳給集體組織,而一些房屋在建國之前就已存在,是祖傳的住房财産。現在《物權法》明确規定,農民住房就是财産,賦予農民産權,有的地方無償推退複耕,嚴重侵犯了農民的核心利益。是以,"一戶多房"的問題需要時間慢慢消化,需要區分具體情況,要單獨處理,而不是一刀切的提升。

過去,農村改革是由農民在基層推動的,這基本上符合農民的利益,也使改革的成果非常大,成本低廉。現在有些改革主要是由政府和幹部推動的,有的更符合政府的利益和城市的利益,符合工業的利益,但不符合農民的利益,符合農村的利益。有些地方打着土地改革的旗号,正在危害農民的利益,讓農民對自己的财産、家園沒有發言權,農民在主倉上到底展現在什麼?農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制,隻要土地使用的性質不改變,村民集體原則上就要有完全的自主權。按照黨中央對農業和農村重點發展的要求,要改變農村土地的财富流向鄉村振興。

對話陳錫文:農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與改革的複雜性
對話陳錫文:農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與改革的複雜性

(《村莊發現》摘自:陳文生《論大國的'三個農民'——對話的前沿》,中國農業出版社,2021年4月)

對話陳錫文:農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與改革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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