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時間段,還有另一名賣闆栗的商戶稱遭遇了同樣的投訴。
闆栗外包裝上印着形容功效的文字被投訴
商家懷疑投訴者動機不純
10月20日,華商報新聞熱線029-88880000接到西安市民仁先生的來電。仁先生說,他是做食品批發生意的,認識不少經營炒貨店的人。近日,圈子裡有炒貨店被人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原因是裝熱闆栗的外包裝袋上引用了《本草綱目》的一段記載,涉嫌虛假宣傳。
據仁先生提供的照片,裝闆栗的外包裝袋背面印着“據《本草綱目》記載:油栗具養胃健脾、壯腰健腎、活血止血、益氣厚腸胃、養顔美容、延年益壽之功效”。
抛開是否涉嫌虛假宣傳不說,仁先生認為這事蹊跷在投訴者的動機上。
“據我了解不止一家店被投訴,投訴者與商家聯系上後,便以‘撤訴’為條件要求商家賠償,金額500-5000元不等。我們懷疑是同一批人在惡意打假敲詐。”
通過仁先生,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在西安城北經營着果蔬生活超市的王先生。就在本周,王先生收到所在轄區未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譚家市場監督管理所的通知,他的店被一名消費者以闆栗包裝袋引用的“據《本草綱目》記載········”這一行字涉嫌虛假宣傳投訴。
商家向投訴者解釋:
并沒有大張旗鼓宣傳功效,袋子放在下面隻是裝闆栗用
據譚家市場監督管理所提供的電話,仁先生聯系到這位消費者。
“對方要求賠償1000元才能達成和解。溝通到最後,把1000元降到了500元。目前,我們雙方就解決方案還未達成一緻。”
20日下午,記者來到了王先生的店。炒闆栗的攤車就擺在店門前,外圍的塑膠布及燈牌上僅寫着“遷西”、“糖炒闆栗”的大字,包裝袋則放在闆栗炒鍋一旁。因為這起投訴,王先生已換掉過去的闆栗包裝袋,重新訂了一批新樣式的。
記者在場的情況下,王先生向投訴的消費者打電話。對方的号碼顯示來自海南海口,是一名男子接電,有明顯的南方口音。
對方說,他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73條進行的投訴,第148條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傷。第73條是食品廣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王先生說,店裡售賣的闆栗本身沒有問題,依據第148條進行投訴并不成立。并且,他用的闆栗包裝袋是市場上統一賣的,并不是他故意設計的。對方反駁,當時他買的時候,店裡用這個袋子裝闆栗,他作為消費者看到了這就屬于虛假宣傳。
王先生提出質疑,詢問對方是先買闆栗還是先買袋子?他在台面上并沒有大張旗鼓地宣傳功效,包裝袋是在下面放着。對方表示沒法說了,最低賠償500元才能和解。
同一時間段
還有其他商戶稱遭遇同樣的事
挂斷電話後,王先生從微信上打開了一個幹果批發群。10月15日,一名商戶曾艾特全員,詢問“炒貨的老鄉門,最近有沒有被投訴栗子袋然後私了被訛錢的”,他是前天被投訴的,市場監管到店裡進行了核實。他知道的,西安有十幾家被敲詐,他是受害人之一。
“同一段時間、同一個套路,我遇到了和這位商戶一樣的事。”王先生說。記者試圖通過王先生聯系到這位商戶,但未順利聯系到。
闆栗包裝袋上印着《本草綱目》的那段話是否涉嫌虛假宣傳?(記者查,包裝袋上引用的話并非是《本草綱目》原文,應是翻譯古文後的。)背後投訴者是否像王先生、仁先生懷疑的是一夥以敲詐為目的職業打假人?為進一步核實此事,記者随後來到譚家市場監督管理所。但因周末,所裡未上班。未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值班室向記者提供了譚家市場監督管理所兩個辦公電話及所長電話,均未打通。
律師說法:
闆栗包裝袋上引用《本草綱目》記載以證明神功效有違《廣告法》
但職業打假人要求賠償才能撤案暴露其動機不純涉嫌敲詐勒索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
商家在包裝袋上引用《本草綱目》的記載,以證明闆栗的神功效,但這一論據并未得到科學考證,不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嚴格來說,有違《廣告法》第28條的規定,使用虛構、僞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的,構成虛假廣告。
趙良善表示,雖說近期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确規定了職業打假人的行為規範。如果職業打假人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在短時間内多次購買并多次起訴請求賠償,法院将支援其訴訟請求。該《解釋》某種程度上肯定了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甚至鼓勵職業打假人打假,但是前提是職業打假人的賠償要求得在合理的範圍内。更何況,該《解釋》還明确,但如果是惡意制造假象,以投訴、起訴等方式索取賠償金,涉嫌敲詐勒索的,将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也就是說,若職業打假人逾越了邊界或底線,則涉嫌敲詐勒索。
趙良善指出,具體到本事件,打假人抓住包裝袋上引用《本草綱目》的記載這一點不放,向市監局投訴,要求商家賠償500元才懇撤案,這暴露了打假人的動機不純,真實目的不是為了打假,而是為了牟利,“打假”變了味。最高人民法院回複人大代表關于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時曾指出,一些職業打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應支援這種以惡懲惡的治理模式。是以,如本事件中涉事打假人披着打假的外衣,通過舉報、投訴、不撤訴等要挾方式,達到索要錢财目的,則涉嫌敲詐勒索,結合《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及陝西省高院《實施細則》的規定,敲詐錢财3000元以上的,構成敲詐勒索罪。少于3000元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對涉案人予以行政拘留或罰款。
趙良善提醒,打假人為了伸張正義,為了防止商家侵害公衆利益,不惜勇敢大動幹戈打假,值得肯定與提倡。但是如果打假人為了私欲,為了牟利,以打假為噱頭,掩蓋其非法目的,那麼“善舉”就變了味,演變成了違法犯罪,咎由自取,将被繩之以法。
北京市京師(西安)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黃競之律師分析:
從食品包裝及宣傳的合法性角度來看,對于食品而言,确實不宜宣傳其具有藥用或疾病治療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明确規定,食品廣告的内容應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且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闆栗作為一種普通食品,其包裝袋上如果引用《本草綱目》的記載,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使其誤認為該食品具有醫藥治療作用。
從投訴者動機和行為的合法性來看,如果投訴者是以消費者身份進行投訴,那麼其行為是合法合規的。然而,如果投訴者以投訴為手段,要求商家支付“和解費”以撤訴,并将此作為牟利手段,那麼這種行為就不再具有保護人身權、财産權的正當目的性,客觀上也會導緻行政公共資源被嚴重浪費。
從立法層面來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資訊公示暫行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對職業打假人濫用投訴權利、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規制。如果投訴者确實是借打假之名行惡意敲詐之實,商家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證據,請求對其進行調查處理。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常彭朵/ 文 鄧小衛/圖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