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3—0213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
第一部分 協定書
承包人(全稱):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 (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緻,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币 元,
小寫: 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月曆天數為: 天。
四、工程品質标準
本分包工程品質标準雙方約定為: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定書;
2、中标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檔案;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标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檔案;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緻的其它書面檔案。
六、本協定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别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品質标準,完成本協定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為“分包工程”),并在品質保修期内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定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并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定分包工程品質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号: 帳号: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緻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定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定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定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定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定書中約定的分包範圍内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機關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定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緻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定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标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标準,以及經承包人确認的,對工程建設标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标通知書中的中标價格一緻。
1.17 中标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定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定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定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範圍内全部工程并承擔品質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确認後,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内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定書;
(2)、中标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檔案。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标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緻的其他書面檔案。
2.2 當合同檔案内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緻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于争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标準
3.1 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适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内約定。
3.3 适用工程建設标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适用的工程建設标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标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标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标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确認後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複制,複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範圍内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後,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内,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标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确認後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關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範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複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标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影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緻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将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内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随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機關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内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确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确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内給予書面确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後未予書面确認的,分包人應于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内提出書面确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認要求後7天内不予答複,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内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後24小時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準許、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内将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後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内不予答複,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後生效。
8.3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準許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财産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後48小時内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内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裝置和設施,并承擔是以發生的費用。
(4)随時為分包人提供確定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定分包人按照經準許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緻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内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标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内容,報承包人确認後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準許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送出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内,向承包人送出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内準許,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産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内,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友善。
(7)、已竣工工程未傳遞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複;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後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 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隻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裝置,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将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品質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定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定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内以書面形式答複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内不答複,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内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定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确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裝置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緻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準許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緻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範圍内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後14天内,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後14天内予以确認,逾期不予确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确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内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複工程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定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定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品質與安全
17、品質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品質應達到本合同協定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品質标準,品質評定标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品質達不到約定的品質标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品質的争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品質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品質。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産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标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是以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準許後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标通知書中的中标價格在本合同協定書内約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定書内約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定書内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确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采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緻):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内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内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後10天内,将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後10天内不予确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
20、工程量的确認
2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送出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後7天内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緻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後7天内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确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送出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送出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認計量結果後10天内,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緻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确認後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确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影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内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确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确定後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确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确定變更後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确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确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内約定送出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複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品質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複的,為提供修複後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後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定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内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内進行核實,給予确認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确認竣工結算報告後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傳遞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内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品質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傳遞使用後,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品質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争議
26、違約
26.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緻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定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品質達不到約定的品質标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産生的後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是以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将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後21天内給予分包人明确的答複,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後,承包人應将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送出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複,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準許。
27.4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适當比例的部分。
28、争議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争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争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定,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争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緻合同确已無法履行,雙方協定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産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緻的無法避免的對财産的損害;
(2)、由于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财産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裝置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内自有人員生命财産和施工機械裝置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内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
31、擔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裝置供應
32.1有關材料裝置供應的數量、程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裝置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供産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産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内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内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範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财産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緻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緻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式以及善後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定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傳遞竣工的分包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儲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緻後,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内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内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标準
3.1 除總包合同檔案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設标準: ,除以上工程建設标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标準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内容和時間 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 年 月 日。
4、圖紙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 。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托範圍及費用承擔:
4.3 複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标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4.4 關于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7、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任命書作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任命書作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2)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 年 月 日。
(3)承包人為本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的機械裝置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6)、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設計内容和送出時間:
(3)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後 天内向項目經理送出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包人送出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為:
承包人準許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送出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年 月 日;
承包人準許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8)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品質與安全
17、品質檢查與驗收
17.1 雙方關于分包工程品質标準的約定: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9.2 本合同價款采用 種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
(2)采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為:
19.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0、工程量确認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送出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扣回時間和比例: 。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 份。
八、違約、索賠及争議
26、違約
26.1 本合同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6.2 本合同關于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8、争議
28.1 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争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争議:
(1)将争議送出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30、保險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責任: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責任:
31、擔保
3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擔保方式: ; 擔保額度
31.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 ; 擔保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裝置供應
32.3 由分包人采購材料裝置的約定:
37、合同份數
36.2 雙方約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
38、補充條款: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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