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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反舞弊及舉報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反舞弊及舉報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反舞弊及舉報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内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風險,進一步規範和強化反舞弊工作,確定公司經營目标的實作和公司持續、合規、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含一級子公司、二級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公司等所有關聯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反舞弊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員采用隐瞞、欺詐等違法違規方式,謀取個人不當利益,或損害公司正當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

一、将正常情況下可以使公司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

二、洩露上下遊客戶或管道的商業資訊;

三、未能積極處理與管道客戶、委托報關機構等第三方的業務合作糾紛;

四、未經允許擅自與管道客戶、委托報關機構等第三方解除合作協定;

五、違法違規使用、盜竊、侵占、處置公司資産;

六、A錢、挪用、盜竊公司資金;

七、虛報交易事項,使公司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

八、收取公司内、外部人員的賄賂或回扣;

九、違規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向公司外部第三方實施賄賂或給予好處、進行利益輸送等行為;

十、未能積極履行進出口相關行政申報義務,或未能積極應對海關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故意向公司隐瞞相關事實;

十一、利用公司資源,為個人牟取私利;

十二、洩露公司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十三、脅迫、誘使他人實施上述行為;

十四、其他謀取個人不當利益或損害公司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法務部門負責對全公司範圍内的反舞弊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執行董事負責對全公司範圍内的反舞弊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 公司法務部門是反舞弊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門,負責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反舞弊工作的實施,具體包括:

一、受理、登記相關舞弊舉報事項;

二、通過日常工作發現舞弊線索;

三、組織舞弊案件的調查;

四、對舞弊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和責任追究意見;

五、舞弊案件調查檔案的管理;

六、舉報管道的建設、維護、公示。

第六條 公司各職能中心或部門、各分、子公司應完善内部控制體系,并定期進行内部控制體系有效性自我評價,建立舞弊預防和控制機制,并積極配合反舞弊調查和驗證工作。

第七條 公司全體員工有舉報舞弊行為、積極配合反舞弊調查的義務。

第三章 舞弊的舉報

第八條 舉報人應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網絡留言等指定途徑,向法務部門舉報,在各種資訊管道中散播資訊等行為,視為不正當方式進行的舉報,将不予受理,并視為違規行為加以處理。

第九條 舉報管道:

聯系人:

舉報電話:

舉報郵箱:

第十條 舉報的内容包括真實或可疑的舞弊事件、舞弊行為、舞弊線索等。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舉報,鼓勵實名舉報,也接受匿名舉報,并優先受理實名舉報。

舉報人對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盡可能據實告知法務部門被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具體情節(時間、地點、人物、事情經過等),并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 法務部門接到舉報後,會對舉報資訊進行初步核實,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并向舉報人進行回報。

第四章 反舞弊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法務部門決定受理舉報事項或發現舞弊事項後,應送出合規案件稽查(調查)申請流程,《合規案件稽查(調查)申請表》(附件一),審批通過後,由法務部門對舞弊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法務部門對于舉報的或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舞弊事件、舞弊行為、舞弊線索進行獨立調查,任何其他部門、個人不得對反舞弊調查工作進行幹涉。

第十五條 對于涉及重大影響、跨多個部門、問題嚴重或利益重大的,應在及時彙報公司執行董事并得到授權後,組成聯合調查組。

第十六條 調查過程中,對于沒有形成明确調查處理意見且未被準許向外公布的調查内容,調查人與被調查人應履行保守公司機密的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調查内容,并發表任何帶有傾向性的意見或言論。

第十七條 法務部門在進行客觀、公正和充分的調查後,根據實際調查情況,形成調查結論,并根據調查結論以及相關制度提出對舞弊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若經查實被認定為違反規定的,參照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罰,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經濟處罰:

一、針對第三條第一至四項的情況,一經查實,将給予直接責任人 5000 元的經濟處罰,同時分别給予直接責任人的上級及間接上級2000 元及3000 元的經濟處罰,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二、針對第三條第五至十二項等謀取個人不當利益或損害公司正當利益的行為,按造成的損失,分别給予直接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的上級損失金額10%及以上的經濟處罰,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八條 法務部門根據相關制度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罰決定後,編制《員工違規行為處罰意見确認表》(見附件二)報請審批,審批通過後,法務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下發《員工違規行為處理通知書》(見附件三)。

第十九條 舞弊案件發生後,案件責任部門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本部門的内部控制情況要進行評估并改進。

第二十條 舞弊人員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舉報人員保護

第二十一條 公司部門、各分、子公司對舉報人依法舉報的行為必須正确對待,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及形式打擊報複舉報人。

本制度所稱打擊報複,是指由被舉報人實施的,或訓示、收買他人侵害舉報人或其親屬的人身權利、經濟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于所有舉報案件涉及的舉報人資訊及相應舉報内容必須嚴格保密,未經授權人員不得接觸。禁止将舉報材料發送或出示給被舉報中心、部門、被舉報人及其他與調查工作無關的中心、部門或個人。

因工作需要發送或出示舉報材料的,必須經準許,并隐去可能暴露舉報人資訊的内容。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若受到打擊報複或舉報資訊被洩露,有權向公司法務部門及公司管理層反映情況,經核查屬實的将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舉報獎勵

第二十四條 舉報案件經法務合規部查證屬實,将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一、針對第三條第一至四項的舉報,一經查實,将一次性給予舉報人 5000 元的獎勵;

二、其他舉報案件獲得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賠償、追回經濟損失的,按每案所獲經濟賠償或追回損失總金額的 3%—5%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酌情予以獎勵,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 1 萬元。

第二十五條 對于多人舉報同一案件的實行一案一獎,以舉報時間的先後、對查處案件的有效貢獻、提供線索的确切程度和協助配合程度等情況酌情給予獎勵;對于聯名舉報的由舉報人平分獎金。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實性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無法證明其真實身份的;

二、舉報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舉報案件無關的;

四、法務部門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五、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獎勵及處罰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獎勵及處罰的錢款由财務管理部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舉報一經查實,由法務部門發起對舉報人的獎勵,并由财務管理部發放給舉報人。

第二十九條 員工違規一經查實,由法務部門部發起對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并由财務管理部直

接從相關責任人工資中扣除,如工資不能足額扣除經濟處罰的,則由相關責任人的上級代為實施經濟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所稱的“以上”、“以下”、“屆滿”,均包含本數。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法務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釋出之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一:合規案件稽查(調查)申請表

合規案件稽查(調查)申請表

被稽查(調查)人 所屬部門
稽查(調查)事由 稽查(調查)時間 年 月 日
初步核實情況說明
法務部門意見
紀檢部門意見
公司上司意見

附件二:員工違規行為處罰意見确認表

員工違規行為處罰意見确認表

當事人 所屬部門
處理類型 時間 年 月 日
違規事件說明及處罰依據
處罰意見 類型 處理類型
法務部門意見
紀檢部門意見
公司上司意見

附件三:員工違規行為處理通知書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通知書

當事人 所屬部門(中心)
處理類型 時間

具體違規行為及

處理依據

以上情況我已經看過,與我講的相符且系事實與事實的全部,認同相關處罰。

當事人簽名:

年 月 日

上級分管上司簽名:

年 月 日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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