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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買賣合同

船舶買賣合同

船舶買賣合同

合同編号:

甲方(買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号碼:

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

電話:

乙方(賣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号碼:

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

電話:

買賣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有關 (船名)船的買賣事宜,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買賣标的

船名:

船型:

船籍:

船級:

總長:

船寬:

船深:

總噸:

淨噸:

載重噸:

建造廠家:

建造年月:

登記号:

登記地點:

登記噸位:

二、品質要求

1.賣方向買方出售的船舶,其品質必須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船舶标準;

2.賣方保證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傳遞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3.賣方保證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礙、可能妨礙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賣方保證其擁有本合同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産權,并保證該船舶不在光船租約下。

三、價款

本合同标的船舶的價款為 元。

本合同結算貨币為人民币(美元/英鎊/歐元) 。

四、保證金

為了確定本合同的嚴格履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日後的 日内支付合同價款百分之 的保證金。該保證金應以銀行彙票方式彙到賣方指定的賬戶(戶名: 開戶行: 賬号: )。

五、付款方式

買方在本合同簽訂後,按照第 種方式,如期足額将船款支付給賣方。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計 元,大寫 ,保證金可抵作船價款。

2.分期付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 作為預付款。合計 元(大寫: )。預付款可以抵作船價款。

(2)船舶傳遞之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 ,合計 元(大寫: )。

(3)交船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 ,合計 元(大寫: )。

六、船舶檢查

1.買方有權查閱船上的船級記錄,并在 (時間)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認。

2.賣方應在 年 月 日在 (地方)為買方安排船舶檢查。

3.買方不得因船舶檢查而延誤船期,否則,買方應向賣方賠償由此引起的損失。在不延誤船舶正常營運的前提下,賣方應盡可能為買方看驗船提供友善。

4.買方檢查處于漂浮狀态的船舶時,不可将其拆解開,也不可給賣方造成費用上的負擔。在檢查過程中,船舶的輪機日志和航海日志應提供給買方查閱。經檢查,憑賣方在船舶漂浮檢查後 小時内收到買方的書面或電傳通知為準,一旦船舶獲得認可,買賣關系即告确立。賣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買方關于船舶船級記錄的認可通知,應退還保證金,本合同宣告無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 地點進行交接。

2.移交時間為 年 月 日。

3.賣方應及時地将船舶動态、船舶預計進塢時間和地點告知買方。

4.船舶按買方看驗船時的狀況移交,自然損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本合同自行解除,賣方應将買方已付款項全額如數退還;交船前,倘若船舶發生部分損害,賣方應将船舶恢複至買方看船時的狀況。買方應給賣方合理的恢複原狀的修理時間。

5.為友善船舶的移交,賣方應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幹船塢内,由買方檢驗船底及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倘若發現船舵、螺旋槳、船底或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有斷裂、損壞或缺陷,以至于影響船舶清潔船級證書的取得,則上述缺點應由賣方自費修複直至買方對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滿意為止。

6.船舶在塢期間,在買方的要求下,賣方應安排抽出尾軸。倘若尾軸完全毀壞或發現有缺陷,以至于影響船舶清潔船級證書的取得,賣方應自費将其新換或修複直至買方完全滿意為止。尾軸的抽出和換新之費用由買方承擔。

7.倘若發現船舵、螺旋槳、船底、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軸上述斷裂、損壞或缺陷,則與船舶進出塢有關的費用包括驗船師費均應由賣方承擔。

8.賣方确認收到全部船款後,雙方即簽訂交接協定書。交接協定書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後,該輪産權正式移交給買方。賣方全體船員立即離船,船員離船後的食宿和回程的費用由買方承擔,并負責安排将船員送回。買方同意付船員補貼每位 (币種) 元。

八、檔案傳遞

1.交船時,賣方應将現有的船檢證書及船舶技術圖紙無償提供給買方。若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将其現有的船舶的其它技術檔案及時交給買方。船舶的船籍證書、船舶的所有權證書、電台執照、船舶簽證薄、海關監管薄、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營運證、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造船廠提供的該輪的穩性計算書、船舶防油污計劃和ism檔(如有)等應由賣方收存取回,但買方有影印的權利(船舶油污計劃和ism檔不提供影印)。

2.交船時,賣方應将下述檔案遞交給買方:

授權書;

普通商業發票(不含增值稅),賣方應在交船後 日内辦妥船舶在原登記機關的登出登記。

3.同時,買方應将下述文檔遞交給賣方:

營業執照影印件;

授權書;

買方辦理船舶登記所在登記機關名稱、位址、傳真、電話、聯系人和郵政編碼。

九、備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屬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應由賣方移交給買方。屬于賣方專用的船上圖書、資料表格和檔案等不包括在内,船員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餘的燃料、未使用的潤滑油、備用品和夥食應由買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場價格付款。本條款下的付款時間、地點和币制與合同價款的支付相同。

十、保護

賣方保證其對出賣船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船舶在移交前沒有任何船舶優先權、船舶抵押權及其他随船債務;并承諾交船後若因該船移交前的随船債務發生第三人對船舶提出主張,而導緻糾紛的賠償、費用、開支等均由賣方承擔。

十一、費用負擔

船舶傳遞前所發生的包括雇傭人員薪資,船員分紅、稅賦及其他債務等各項費用由賣方承擔;船舶傳遞後所發生的與購買和登記有關的稅、費以及其它開支等各項費用由買方承擔。在船舶進行交易時,費用有買方承擔。

船舶移交後,賣方應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出登記;買方應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登記費用各自承擔。

十二、違約責任

1.若買方未能按時支付保證金,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方應承擔賣方是以遭受的損失和按年利率 %計算的全部損失費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證金後,若買方決定不再購買該船,并拒絕支付船款,賣方有權沒收保證金;若買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後一日前按合同的規定支付購船價款,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保證金及其利息歸賣方所有。若保證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彌補賣方損失,買方還應賠償賣方是以遭受的損失費用。

2.若賣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續,或未能辦理船舶登出手續,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收到買方解除合同通知後,應在 個銀行工作日内退還所收到全部船價款(包括保證金)及按年利率 %計算的利息;若買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保證金和船款,賣方違約拒絕出售該船,買方有權獲得船款保證金的兩倍賠償。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雙方通過書面協定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作的;

4.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作的;

7. 。

十四、保密

雙方保證對在讨論、簽訂、執行本協定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管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營運活動、财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十五、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位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位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内,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六、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内(書面通知發出 天内)簽訂書面變更協定,該協定将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七、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确同意,均屬無效。

十八、争議的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争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争議,則由雙方送出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由雙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決。

若買賣雙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達成一緻則糾紛應由三名仲裁人仲裁解決,雙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 指派。

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限制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仲裁費用由敗方承擔。

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将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本合同以服從仲裁所在國的法律為前提。

十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内通過書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适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緻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複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緻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台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争(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二十、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内容不明确,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内容,按照通常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了解釋。該解釋具有限制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二十一、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機關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号: 賬号: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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