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做“所有人”
想做“抵押權人”行不行?
融資租賃船舶出租人
KNOW船舶典型案例
案例簡介案例分析相關延伸
案例簡介
甲公司需向丙船廠定造一艘船舶,但沒有足夠的資金,乙公司為融資租賃公司。乙公司與丙船廠簽訂了船舶建造合同,按照甲公司要求定造一艘船舶,并按期支付船舶建造款項;同時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船舶建成後傳遞給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融資租賃期限屆滿後,船舶由甲公司1元回購。甲、乙公司向船舶登記機關咨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具有非典型擔保屬性,據此是否可以将承租人甲公司登記為船舶所有權人,甲、乙公司簽訂船舶抵押合同,将出租人乙公司登記為抵押權人。
01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融資租賃船舶的登記問題,也涉及目前熱度很高的《民法典》确認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非典型擔保合同)後帶來的讨論。我們從融資租賃合同概念和類型、融資租賃船舶所有權及其非典型擔保屬性和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做法三個方面來分析。
一、融資租賃合同概念及特點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般來說,融資租賃具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有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内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融物。
實踐中,船舶融資租賃的形式主要分為直租和售後回租兩種。
直租:船舶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從指定船舶建造人處定造船舶或從第三人處購買指定船舶,傳遞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船舶出租人與船舶建造人簽訂《船舶建造合同》或與船舶出賣人簽訂《船舶買賣合同》,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簽訂《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本案例就是典型的直租。
售後回租:船舶出租人購買船舶承租人的船舶,再回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涉及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簽訂《船舶買賣合同》《船舶融資租賃合同》。
二、融資租賃船舶所有權及其非典型擔保屬性分析
1.融資租賃船舶所有權歸屬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以,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下,船舶所有權歸船舶出租人,即融資租賃公司所有,應無争議。且,此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實踐中,融資租賃船舶出租人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船舶登記機關将核發《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并在證書中備注“融資租賃船舶”,以示差別。同時,租賃雙方申請光船租賃登記,船舶登記機關将核發《光船租賃登記證書》,并在證書中備注“融資租賃”,以差別于一般的光船租賃。
2.非典型擔保屬性了解
如何了解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下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權具有非典型擔保屬性,需要分析《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的立法背景。該條規定是對《擔保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修正,展現了民法典消滅隐形擔保之目的,賦予融資租賃合同非典型擔保性質。
《擔保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産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産财産。”融資租賃合同表面上看是一個有關租賃的合同,但實際上承擔着擔保的功能,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權是為了保證其能夠按約取得租金。按照《擔保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對租賃物産生了真正的所有權的效果,使得出租人在承租人破産的時候可以行使取回權。這種法律設計所引發的最大問題是,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并不對外公示,但卻可以行使真正所有權人的權利。這種做法使得這種沒有經過公示的權利取得了一個最強大的效力,也使得其他按照現有法律規範進行真正公示的權利的當事人反而得不到保障,必然會對交易安全造成巨大影響,尤其是在同一标的物上可能同時存在動産抵押、浮動抵押、融資租賃、所有權保留、動産質押等各種競存的擔保物權情況下。同時也會給交易中的當事人産生巨額的調查成本。是以,民法典修正了《擔保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明确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于船舶融資租賃,海事管理機構為融資租賃船舶出租人對船舶所享有的所有權提供登記公示管道。出租人按規定辦理所有權登記後,其享有的船舶所有權即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時取得民法典賦予的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物權編第四百一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均展現了融資租賃出租人所有權的非典型擔保性質。
是以,簡單的将融資租賃合同非典型擔保了解成出租人是抵押權人,承租人是抵押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做法參考
同樣作為價值巨大的動産,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也采用了類似的做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27、28、33條規定,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對供貨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選擇,購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納租金。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權,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和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其他租賃,承租人應當就其對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可見,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登記分為出租人的所有權登記和承租人的占有權登記。
通過對國内幾大融資租賃公司的調研發現,在開展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業務時,通常簽訂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并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辦理所有權登記,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實踐中,承租人有時并不申請占有權登記。融資租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權登記與非融資租賃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無明顯差別。
02相關延伸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在交易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會為了逃脫金融監管,比如某些不符合金融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以融資租賃的名義來進行金融放貸,或者貸款的利息違反利率管制的要求,進而選擇以虛構租賃物的形式進行貸款,即“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這種情況,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虛構租賃物,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但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合同是否可以作為船舶抵押權的主合同辦理抵押權登記呢?我們認為,不具備金融放貸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借貸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規定,是以,上述合同不能作為抵押合同的主合同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
來源:船舶登記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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