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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普法】語言文字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知識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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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普法】語言文字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知識宣傳

漢語言文字基本知識

大陸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字的國家,有56個民族,共有80種以上語言,約30種文字。2000年10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确定國語為國家通用語言。國語不僅是漢民族共同語的标準語,也是中華民族的共同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漢字是漢民族共同使用的文字,一些民族也已經完全使用漢字,同時漢字也是全國各少數民族通用的文字。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國家對現行漢字進行整理和簡化,制定公布了《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漢字簡化方案》《台灣字總表》《現代漢語常用字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标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國語和規範漢字,本法自200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基本政策

大陸語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文字歧視;各民族都有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國家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國家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寫進了條款(第三條),就将國家語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為法律。這有利于規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同時,國家也強調各民族語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可同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頒布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大陸曆史上第一部關于語言文字的法律,這部法律确定了國語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它的頒布,有力促進語言文字的規範化和标準化,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同時,對全面提高國民素質、發展科學文化、提高經濟和社會資訊化水準、增進各地區各民族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指導思想

(一)與憲法等有關法律保持一緻;(二)堅持新時期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促進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标準化,使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三)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中,要展現主權意識,堅持從實際出發的實事求是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展現的語言政策

(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政策;(二)民族語言政策;(三)關于方言的政策;(四)關于繁體字的政策;(五)其他有關語言文字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适用範圍

國語和規範漢字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全國範圍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本法第二章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規定,明确規定了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場合。具體地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适用于國家機關、學校、出版物、廣播電台、電視台、影視螢幕、公共場所的設施及招牌、廣告、商品包裝和說明、企業事業組織名稱、公共服務行業和資訊技術産品等範圍,對個人使用語言文字隻作引導,不予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總原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五條中規定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總原則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公德心建設。”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提到了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以及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公德心建設的高度,意義十分重大。

法律法規摘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九條: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一條: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标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國語和規範漢字。第三條:國家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第五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公德心建設。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國文課程教授國語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國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标準。 第十八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并用于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凡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說國語的能力。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從業人員的國語水準,應當分别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标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國語等級标準的,分别情況進行教育訓練。第二十條: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國語和規範漢字。(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采取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國小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國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漢字。(六)《掃除文盲條例》:第六條: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七)《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十四條:民族鄉的中國小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新時期推廣國語工作的十二字方針

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漸提高

凝聚青年 服務大局

當好橋梁 從嚴治團

來 源 | 伊春職業學院 編 輯 | 王新宇 審 核|葛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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